3.3.4 土地制度与佃农经济的发展机制
1)川西佃农经济
地主和佃农的经济关系,是封建社会重要的经济关系,租佃制度是重要的经济制度[56]。清代中期以来,佃农经济成为川西平原主要农业经济形式。佃农依土地产权的标准来划分,即是租佃他人田地耕作的人。佃农按租佃田地的不同情形分为以下两类:一是自己拥有田地同时又租种他人田地的村户[57],主要包括换田耕种的部分中小地主和田地不够的半自耕农;二是自己不拥有田地而全部租佃他人田地的村户,其中根据租佃田地的规模又可分为大佃农(二地主)、中佃农、小佃农和佃雇农等。而没有能力租佃田地的人,大多沦落为雇农或流民,少数转化为手工业工人或小手工业者。
清前期,先期入川的移民和还乡较早的土著,在四川极易获得土地,在政府给予耕牛种子等扶助以及优惠赋税政策的情况下,造就了大量的自耕农。如雍正六年户部下令:“入川人民众多,酌量安排,以一夫一妇为一户,给水田三十亩或旱地五十亩[58]”。后期入川的移民,已无地插占,只能向有地者佃田耕种;其中有一部分人善于经营,或兼做生意获利,便买得土地成为自耕农甚至地主;而更多的佃田者始终未能摆脱贫困,成为佃农。同时,自耕农亦是处于十字路口的阶层,易于两极分化:随着人口增多和竞争加强,有的自耕农致富成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有许多则因天灾人祸而丧失了土地,只得向地主佃田耕种沦为佃农。由此以来,经过百年人口增长和生存竞争,四川农村社会阶层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由清前期的自耕农为主体,变为到清末无地、少地的佃农和半自耕农大量增加。
表3.7 20世纪30年代四川耕地中自耕和佃耕比例
(资料来源: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M].北京:中华书局,2001.)
民国前期,川省大小军阀们各自据地称雄,互争防地,长期混战,到蒋介石实力入川为止,战争断断续续绵近20年。在此期间,川西地区的军阀、官僚和地主趁农村经济破产和农民贫困、逃亡之机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川西平原的土地更为集中,进一步促使了自耕农减少和佃农增加[59]。与此同时,土地集中又造成另一直接的后果:中小地主、小土地所有者为了逃避军阀混战带来的高额苛捐赋税、纷纷出售土地,成为佃农,以至佃农比重逐年增加,佃农所佃耕面积比例亦不断加大(表3.7)。佃农经济越来越成为川西农村地区主要经济模式和经济支柱。
据陈太先1938调查,从1931年到1936年,川西平原佃农平均比例增加到57.8%,其中成都、华阳、新都、郫县、彭县等地,佃农比例均达到60%以上。到20世纪40年代,有的县佃农比例达到70%以上。因而,川西平原存在租佃关系的农户十分普遍,纯粹的地主或自耕农的比例很少。如在双流某村村户的构成中,地主和自耕农的比例仅占5.1%,即使加上雇农和其他,也只有28.4%;在温江何家碾村户的构成中,全部80村户中地主有1户,自耕农7户,而五年前该村83村户中有地主1家,自耕农12家[60]。村庄中佃农、半自耕农奇高的比例,说明有相当数量的不在地主[61],其重要原因是旧地主的没落,新地主的兴起。新地主以商界、学界、士绅和军界的比例较大,他们都以占有土地为预备产业或投资,土地对他们只是一种辅助性收入,并居住在离土地较远的城市或他县他乡。民国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有相当多的旧地主迁到县镇居住,并从事相关行业,成为不在地主。这种不在地主在川西平原十分普遍,占到地主总数的半数以上,甚至更高,而他们拥有的田产在新旧地主占地中高达7成以上,如民国时大邑县,以刘氏军阀为核心的新地主群体,占地主户数的87.9%,占田99%。
清代及民国时期川西平原租佃制度非常发达,促使了耕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押租制在成都平原十分流行[62]。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押租作为竟佃的条件而出现,起到一种“筛选”的作用,它把付不出押金的农户排除在押租佃户的行列之外,而使另一批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农户成为押租佃户;接下来的分佃和转佃则起着“再筛选”的作用,将耕地进一步细分到劳动力相对较强和资金较多的小佃农手中。如此,“筛选”和“再筛选”的循环往复,使得耕地资源配置经常处在一种相对优化的状态之中。同时,川西平原人多地少以及高比例的佃农与不在地主的构成状况,促成该地域复杂多样的租佃关系。在租佃的过程中,地主和佃户都会通过各种方式使自己的利益有所提高。地主出租土地时会考虑租给多少个佃户才能利益最大化,而佃户也会对自己的佃田规模作一些选择。于是就出现1个地主将田地租给多个佃户耕种,1个佃户同时佃几个地主的田地,还会出现将自己的田地出租、再租其他人的田地耕种,或是多次分佃和转佃田地等情况。这样一来,地主和佃农的租佃关系处在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变动之中,致使农村林盘中农户的流动性加强,农户之间的交流合作被弱化。
2)土地制度与佃农经济对川西林盘分布的影响
清中期以来,川西平原地主地权分布亦存在两个极端:一是地权分布零散,中小地主很多;二是土地越来越集中,大地主不少。这是因为,一方面,地主家庭向来子嗣众多,又遵循多子均分家产继承的传统,致使土地所有权分割极为普遍,通常拥有三五十亩土地的人,在四川就称之为“绅粮”,亦有占田一二十亩的小地主兼自耕者;另一方面,四川在防区时代,因苛捐杂税都出自土地,所以中小地主日渐没落,以军阀政客商人为主体的新兴大地主增多,其田产都在千亩以上,甚至有部分过万亩的特大地主。(www.daowen.com)
表3.8 罗江县大井乡土改前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1952年1月统计)
(资料来源:王习明.川西平原的村社治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这些大小地主的田地绝大多数都由佃农来耕种,对林盘聚落的分布,特别是对小型林盘的分布影响甚大。一方面,川西平原中小地主及小地主兼自耕者占地总数少但为数众多,大部分仍以农业为主,多是乡居地主,大约占到地主比例的46.9%左右,其田产大多在50~100亩左右(表3.8)。为了方便管理与耕作,乡居地主往往据田产而居,并将部分房舍出租给只拥有少量农具和家资的佃户,与之聚居在同一林盘中。不在乡的中小地主住在城镇并另兼他业,则将田产和林盘中的房舍全部出租于佃户。这样,地主田产和林盘形成一个个集合式农业生产体。另一方面,新地主和其他不在地主对土地的经营管理,则委托代理人对其分层管理,逐级分租,最后落实到耕作的佃农身上。这些田地的耕作,依旧是在小农生产的形式之下,依托原有农村林盘的分布构架而展开。
表3.9 民国时期成都平原14县农户耕地表
(资料来源:李德英.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据研究,清代、民国时期,川西平原一个佃户若能佃种10亩田,就可以维持一家5口人的起码生计[63](表3.9)。同时,地主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也不愿将田多授给佃户租种[64]。据王习明在罗江县井村的实地调查,能大致反映川西农村民国末期的租佃情形和林盘状况[65]:
A例,井村1社的李大爷(1928年生),1944年随父母一家5口搬到现在的袁家林盘住,李家无地无房也无耕牛,只有一台织布机和部分农具,以租种地主袁通儒5亩多水田和织布维生,同时租袁家3间瓦房、2间草房居住。同居的佃户经常变化,一般有4、5家。袁全家都住在县城,在本村有50多亩河坝地和一处院子,即袁家林盘,有大小房子20多间,草房居多,全部出租给佃户居住。1949年,袁家林盘共住有5家佃户,土改时袁家的房和地分就给了这5户。
B例,井村5社钟大爷(1941年生),1945年随父母一家6口人迁到谢家林盘住。钟家无地无房,但有一头耕牛,以租种地主谢贡山的10多亩地和6间草房为生,同时租地和租房的还有马、谢、钱3家佃户。谢贡山全家都不在村里居住,也不种地,在金山铺开药铺。谢贡山在本村有50多亩地,水旱各一半,有一处房产,即谢家林盘,有20多间房子,大多是土墙草顶。
C例,井村4社的黄大爷(1928年生),1947年随父母一家3口搬到大井铺附近的罗家林盘住。地主罗家有7人,共有20多亩地和16间房,自种10来亩地,自住8间房,其他的地、房出租。黄大爷家无地无房又无耕牛,只有部分农具,由于押金不足只租了罗家2亩多地和2间房,主要靠用鸡公车替人运输和打零工维生,农忙时替人插秧、收割等。同期共居林盘的佃户甘姓一家8人,租罗家10余亩地和6间房,兼做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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