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兰德尔的宗教象征功能论改写版

兰德尔的宗教象征功能论改写版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兰德尔看来,这还不够,更重要的工作在于:如何解释宗教象征“能做什么”,即有哪些“实际功能”。和蒂利希的思路一样,兰德尔也认为,若要阐明宗教象征的特性和功能,首先应区分两个基本概念,“象征”与“记号”。为回答这个问题,兰德尔先从非认识性象征的基本功能说起。

兰德尔的宗教象征功能论改写版

2.兰德尔宗教象征功能论

兰德尔(John Hermann Randall,Jr.,1899— )曾任教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不仅对宗教语言问题很有研究,而且在历史哲学这个人文研究前沿领域颇有造诣。他所提出的“宗教象征功能论”,深受蒂利希思想的影响,或者说,是“接着蒂利希的宗教语言象征论来说的”。

兰德尔多处回忆道:我十分有幸能和著名的新教神学家、哲学家蒂利希合作,联手主持过一些研讨班,广泛涉及神话、象征、语言、知识、宗教等多方面的问题;我关于宗教象征的观点,便是通过这些研讨班逐步形成的;经过长期的研讨,蒂利希先生和我发现,我们的意见几乎一致。[64]注意到上述学术背景,有助于把握兰德尔宗教语言观的来龙去脉。

(1)宗教象征“不能做什么”

我们可假设,所有的宗教信念(religious beliefs)无一不是“神话”(mythology)。也就是说,它们都是宗教的“象征”(symbols)。[65]

兰德尔接着指出,如果说宗教象征含有任何意义上的“真理”的话,那么,它们所表达的真理肯定不同于科学的或哲学的真理,也就是说,宗教真理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实性陈述”所具有的“字面上的真理”(the literal truth)。所以,就本质而言,宗教信仰里并没有“关于事实的描述”及其“解释性的真理”。

以上判断在兰德尔那里被称为“一个否定性的结论”。他指出,尽管这个结论已被广泛接受,像当代的神学家、哲学家、甚至包括哲学专业和科学专业的学生们,但它的涵义却未被充分认识。以基督教信仰为例,上述结论不仅意味着“上帝存在”是一个“神话”或“象征”,同时意味着“原罪教义”也属于“神话”或“象征”,因为这种教义并没有就人性问题提供其他分析方法所无法企及的字面意义上的真理。所以,就作为“解释或真理”的人性观而言,心理学分析与宗教信仰不可能发生冲突。但这一点在理论实践上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进而言之,如果说宗教教义里并不存在与“科学解释”相冲突的真理,那么,宗教信仰便不可能为人们提供任何“额外的真理”(additional truth)。这也就是说,宗教信仰并非某种特殊的认识方法,可使人们进一步发现关于世界或人类的“真理”,而这种真理是“理智的或科学的方法”所无法获得的。

在当代文化背景下,许多神学家致力于重建宗教信仰。兰德尔指出,他们的观点虽然不再跟任何“可证实的”科学结论相冲突,可仍坚持认为,宗教信仰能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知识”,因为这部分知识是科学研究所无法获得的,或是科学知识所不能解释的。其实,这种观点是一种历史的产物,来自唯心主义哲学占主导地位的时代。那时,哲学家开始意识到,自然科学的方法及其假设是狭隘的、有局限性的,显然不适于用来研究丰富的人类道德或精神活动,于是转而寻求其他适当的方法和假设便成了一种历史的必然。但问题在于,这些唯心论哲学家当时所批评的只是自然科学的“技能”或“程序”,并非“科学方法”或“逻辑”本身;不同的研究领域虽有不同的实践程序,但它们的研究方法、逻辑以及证明法则却是共同的。

(2)宗教象征“能做什么”

前述分析旨在强调,宗教信仰或宗教象征“不能做什么”,即从否定的角度明确了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宗教象征既不包含“字面意义上的真理”,也不能提供“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知识”。明确这一点,显然有助于消除以往研究中的诸多误区。但在兰德尔看来,这还不够,更重要的工作在于:如何解释宗教象征“能做什么”,即有哪些“实际功能”。与前面的分析相比,这可谓一个更复杂、更困难的课题。

和蒂利希的思路一样,兰德尔也认为,若要阐明宗教象征的特性和功能,首先应区分两个基本概念,“象征”与“记号”。在他看来,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a)象征所表达的并非他物而是自身。

所谓的记号总是代表别的东西,是某物的代用词,因而可引起人们对该物的相同反应;与此相反,象征绝不是代用词,它所表达的并非“他物”而是“自身”,这样才会使人对象征本身产生某种独特的响应。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宗教象征不是记号,搞清楚这一点很重要;宗教象征确应归类于“非表现性的象征”(the nonrepresentative symbols),此类象征就功能而言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理智生活,也包括实践生活。[66]

(b)有些象征既是“非表现性的”,又是“非认识性的”。

如果说记号兼有表现性与认识性,那么,有一类象征则与之完全相反。兰德尔指出,有些象征或许跟理智过程无关,但在认识活动中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使人形成知识或获得真理。科学的概念、假设和体系里就充满了此类“非表现性的却有认识功能的象征”,譬如物理学里的“瞬时速度”。有些象征则并非如此,它们并不介入认识活动,也不能形成任何知识,而是具有其他的功能,例如艺术象征和某些社会性的象征。

宗教象征和社会的、艺术的象征同属一类,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此类象征既是“非表现性的”,又是“非认识性的”(noncognitive)。可以说,此类非认识性的象征所表示的,就是它们本身所象征的、其独特功能所揭示的那些东西,而并非某种不用象征也能被表明的外在事物。[67]

(3)非认识性象征的基本功能(www.daowen.com)

那么,作为一种“非认识性的象征”,宗教语言的特殊功能又是什么呢?为回答这个问题,兰德尔先从非认识性象征的基本功能说起。

首先,所有的非认识性象征、包括宗教象征,可唤起某种情感反应,激励人们参与正当的活动。用传统术语来说,非认识性象征的作用对象不是“理智”而是“意志”。因而,此类象征不同于仅仅把心智引向其他事物的记号,它们作为人们的动机,直接引导的是活动,产生的是行为。

其次,非认识性的象征可引起某个群体或社会的共同反应,激发其成员的合作精神。关于这一点,兰德尔从两方面作了解释:从形式来看,尽管对于此类象征的反应可采取个体的形式,但个体的反应也是从群体的或社会的反应中派生出来的;就内容而言,虽然关于此类象征的意义在某个社会或群体的诸多成员中会有不同的解释,但它们所引起的反应却是共同的,即“大家共有的”。例如,“国旗”是一种物质性的社会象征,“国家”或“自由”可看做理智性的社会象征,但它们都在某个国家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观念,或能激发爱国的热情和行动,或可唤起自由的情感与态度。

最后,非认识性的象征能传达某些特殊的经验,这些经验是很难用准确的词语或陈述来加以表达的,甚至是“不可言喻的”。这一点在艺术象征那里体现得尤为明显。艺术象征强烈地作用于人们的经验,但我们却不可能精确地指出它们的意义。

(4)宗教象征的特殊功能

兰德尔认为,上述三点基本功能,是宗教象征与其他非认识性象征所共有的。可除此之外,宗教象征还有一种独特的功能,即向人们揭示或启示了这个世界的“某个方面”。正是这种特殊功能,可使我们发现宗教象征与通常所说的“宗教知识”(religious knowledge)、尤其是宗教信念的重要关系。

按一般说法,宗教象征所揭示的是“某种真理”。就关于世界的经验而言,如果我们问:宗教象征所揭示的到底是什么?那么,答案显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知识”,而只能说是一种“不明确的或隐喻的”(equivocal or metaphorical)知识或真理。也就是说,宗教象征所揭示的东西并非“描述性的知识”,而更像是“直接的相识”(direct acquaintance),或很像常说的“洞察”或“远见”(insight or vision)。因此,宗教象征并不能“告诉”人们任何“可被如此证实的事物”,而是使我们“看到”人类所经验到的世界的某个方面,这个特殊的方面及其经验可称为“辉煌的秩序”(the order of splendor)。

关于宗教象征的这种独特功能,兰德尔以艺术象征为衬托,作过一段生动而著名的描述,值得引录下来慢慢品味:

画家音乐家和诗人的作品教给我们,怎样以更伟大的力量和更高超的技巧来运用我们的眼睛、耳朵、头脑,以及情感。这些作品教给我们怎样更清楚地意识到,在我们灵敏的感官面前的这个世界上,这是什么而这又可能是什么。这些作品向我们表明,怎样觉察我们在这个世界中遇到的某些意外的特性,以及这里面存在的一些潜在的力量和可能性。它们还能使我们看到这样一些新的特性,这个世界在人类精神的合作下可使自身具备这些特性。因为艺术是一种事业,在艺术里,世界与人类真诚无比地合作着;同时在艺术里,自然材料与自然力量的合作、人类技能与人类远见的合作,显然创造出了诸多新的特性与力量。

先知和圣徒们带给我们的不也是这样一些东西吗?他们也能为我们做些什么,他们也能使我们自身和我们这个世界发生变化。关于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和我们自身,他们也能教给我们一些东西。他们教给我们,如何发现人生在这个世界是什么样的,而人生又可能是什么样的。他们教给我们,如何察觉人性能从其自然的状态和素材中创造出什么来。他们向我们启示了以前没有注意到的诸多潜在的力量与可能。他们能使我们接受所遇到的这个世界具有的一些特性;同时他们又向我们的心灵敞开了一些新的特性,使这个世界在人类精神的合作下能具备这些新特性。他们能使我们更好地发现并感受我们这个世界的宗教维度——“辉煌的秩序”,以及人们置身并参与这种秩序而获得的经验。他们教给我们怎样发现神圣性(the Divine)[68];他们向我们展示了关于上帝的诸种远见。[69]

(5)宗教知识与科学知识

指出宗教象征的重要功能后,兰德尔强调,如果我们觉得有理由来讨论“宗教知识”的话,那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谨慎而明确地把“宗教知识”与“科学知识”区别开来,因为后者是由“描述性的和解释性的陈述”构成的。“科学知识”和“宗教知识”确有不可忽视的差异,用奥古斯丁的传统观点来说,这就是scientia(可译为“知识”)与sapientia(可译为“智慧”)的区别;蒂利希则以更浓厚的古希腊哲学语言指出,这就是epistem(可译为“认知”)与egnosis(可理解为“灵知”)的差异。

兰德尔则建议采用一种更简明的说法,这就是用当代美式英语词汇,把“科学知识”与“宗教知识”分别归类于“科学”与“技术或发明”(“technology”or“invention”),或“科学”与“实际知识”(“know‐how”,也可译为“技能”或“诀窍”)。宗教作为一种“实际知识”,既不是“神秘直觉”或“价值意识”,也不是“与神圣者相遇”或“在生存意义上投入信仰的意志”;而毋宁看做“一种技巧”(a technical skill)或“一门艺术”(an art)。

因此,就广义的知识而论,我们可把“命题知识”(propositional knowledge)与“实际知识”区别开来;前者非真必假,后者则无真假,只能就其目的来加以甄别,即是否适合并能否达到目的。

就检验宗教意义上的实际知识而言,最好的名称看来就是“适合”(adequacy)。该名称可为知识完整地保留“真理”一词,此处指的“知识”就是科学,以及科学为证实那些可用词语来陈述的命题而采取的所有复杂的程序和标准。但也许可以说,由于看重某种别的性质,像“可确证性”(confirmability)或“有根据的可断言性”(warranted assertibility),科学家们自己正在放弃“真理”一词,不再把它作为检验科学知识的名称了。而当把知识叫做“实际知识”时,则是就某种东西的“适合性”来作出判断的,因为我记得的是古老的定义:“适于事物和理解的”便是“真理”。[70]

如果以上判断标准不无道理的话,下述结论便可成立了:宗教象征(包括宗教信念)的独特功能就在于“启示”(the revelation);归根到底,所谓的“启示”就在于揭示一种“实际知识”,即怎么能意识到这个世界的宗教维度——“辉煌的秩序”。

同样重要的是,像画家、诗人、音乐家、先知和圣徒等,所有这些老师都有“实际知识”,即知道怎么把他们的远见统一起来。而且他们可教导我们,怎么把我们自己的经验统一起来。譬如,在艺术创作里,艺术家便把他在材料中——也就是艺术作品里所觉察到的诸多可能性统一起来了;这种艺术作品的“作品”转而又把观赏者的经验统一起来了。同样,先知和圣徒也有“实际知识”,知道怎么把关于这个世界的诸多可能性的远见统一起来,而且他们可教导我们,怎么看到这种将为我们把这个世界统一起来的远见。宗教提供给我们的是这样一种“实际知识”:怎么通过某种统一性的远见——有关神圣性、这个世界的宗教维度或辉煌秩序的——把我们的经验统一起来。宗教知识的显著特征,也就是那种使它不跟其他知识形式相竞争的东西就在于:它并非某种独特的经验、某种神秘的直觉、或关于某个更高领域的知识,而是一门艺术、一种技巧、一种“实际知识”,其目的就在于,使处于自然世界的生活条件下的人们打开心灵,看到神圣者,知道上帝。[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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