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论辩“适义基础命题”
通过批评基础主义和自然神学,普兰丁格提出了这样一个中心论点:“信仰上帝”理应属于“适义基础命题”,但不能据此推断,该命题是“无根据的”(groudless)。为解释这个论点,他展开了如下“命题类比”。
譬如,有下列三种性质不同的命题:
(a)我看见了一棵树。
(b)我今天吃过了早餐。
(c)那个人很痛苦。
不难辨别,命题(a)是关于感觉的,命题(b)是关于记忆的,命题(c)则涉及他人的精神状态。这三个命题所表达的信念可称为:“感知性的信念”、“记忆性的信念”和“关于他人精神状态的信念”。
普兰丁格指出,这几个命题虽然在典型意义上是“基础性的”,但若把它们看成“无根据的”,那就不对了。拿命题(a)来说,一个人有某种经验,才会相信自己看见了一棵树。在典型情形下,此种信念不必建立在其他信念的基础上,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根据。只要“我”获得了某种特殊经验,用齐硕姆教授[32]的说法,“我以树的方式而被显现出来(my being appeared treely to)”,那么,这不仅在形成而且在证实前述感知性信念的过程中都起着决定作用。
据此可推断,就处于某时刻的某人而言,他的感知性信念满足下列条件便可被证实:(a)接受该信念没有违背任何认识论义务,也没有超出他的认识论权力;(b)接受该信念并没有给他的理智结构带来缺陷。因此,对某种可怀疑的信念来说,正是“我以这种特有的方式(以及其他境况)”,授予了某人相信的权力,并证实了他的信念。进一步说,如果我们怀有此类希望的话,上述经验便不仅是拥有这种信念的证明及其根据,而且是“广义上的信仰本身的根据”。
再来分析一下命题(c)。如果看到某人的举止流露出典型意义上的痛苦,我便可认为,他或她处于痛苦。同样的道理,我没有把该人的举止当做信念的证据,也没有从其他信念推论出“他或她很痛苦”,这就是说,我不必把该信念建立在其他信念的基础上。然而,和前述分析例证一样,在形成与证实信念的过程中,“我感到了该人的痛苦举止”也起着独特的作用。这个结论也适用于命题(b)。
普兰丁格指出,以上例证里都有某种信念被看做“基本的”,而且是“适当意义上的”;都有可给予证实的境遇或条件;也都有能作出证实的根据——某种境遇或条件。因而,每个例证中都有某个真命题,可将其表述为如下一般形式:
在条件C下,S把P看做基本命题,这是可证实的。
显然,其中的C是随着P的变化而变化的。比如,P是这样一个感知判断:
我看见前面有一堵玫瑰红色的墙。
在这个判断里,条件C起码包括“我是以某种方式而被显现出来的”。如果是这样,可我却知道,自己戴着一副玫瑰红色镜片的太阳镜;或自己患有色盲,会误把周围的物体都看成玫瑰红色的,那么,再把上述判断当做基本命题便得不到证实了。显然,有关记忆的信念或命题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形。譬如,我知道自己的记忆力不好,经常闹笑话。
由此可见,就感知性信念或命题来说,“某人被适当地显现出来”,并不足以给予证实,还需要某种更进一步的、得以详细描述的条件。对于这一点,普兰丁格只是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看法:某种信念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称得上“适义基础命题”;这些条件就是指“与证实相关的根据”和“广义上的信念本身的根据”;在这种意义上,“基础信念”便不是或不必定是“无根据的”了。
那么,以上结论是否也适用于“关于上帝的信仰”呢?普兰丁格的回答是肯定的。他指出,改革派认识论把这种信仰看做“适义基础的”,当然不意味着缺乏能作出证实的条件或境遇,或者说这种信仰是无根据或无理由的。
按照加尔文的说法,“上帝不仅揭示其自身,而且天天都在宇宙的全部作品里披露出来”;“神圣的艺术是在广袤无垠、井然有序、变幻多端的日月星辰中展露出来的”;更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加尔文还指出,当面对一朵小花儿而陷入沉思,或仰视日月星辰而展开思考时,我们自身就有一种信仰的倾向,即相信“这朵花儿是上帝创造的”、“这个博大奇妙的宇宙也是上帝创造的”这样一些命题。
以上说法表明,加尔文已认识到至少是暗自意识到,还有许多条件或境遇能激发人所固有的信仰倾向。譬如,读《圣经》时,一个人可能深有感触,上帝正对他说些什么;一个人知道自己做了虚假的、错误的或邪恶的事情,很可能想起上帝的说法,感到自己是有罪的,相信“上帝不允许我这么做”;经过忏悔和悔改,一个人可能会感到宽恕,相信“上帝饶恕了我的过错”。又如,一个人遇到大灾大难,可能会求助于上帝,这时他或她便会相信“上帝肯定能听到我的求助”;人们感到生活美满时,本能的感恩之情便会油然而生,这时有些人可能会感激上帝,相信“上帝确实值得感恩赞美”。
总之,能唤起信仰的条件或境遇是多种多样的,像有罪、感恩、危难,以及感受到上帝在场或说话、意识到宇宙的复杂结构等。关于上述诸多条件乃至更多条件的全面研究,很有可能形成一门“现象学”。(www.daowen.com)
当然,普兰丁格在此并无意创立这样一门现象学,他的目的只在于论证上述条件或境遇的存在及其多样性,以充分明确“相信上帝存在”这个命题的特殊性。由上述条件或境遇可见,刚才罗列出的诸多信念里没有一条意指“单纯相信上帝存在”,而是表达了这样一些具体的信念或命题:
(a)上帝正对我说话。
(b)上帝创造了这一切。
(c)上帝不允许我这么做。
(d)上帝宽恕了我。
(e)上帝是值得感恩和赞美的。
……
所有这些命题在切实的境遇里都是“适义基础的”,普兰丁格强调,信仰者正是把此类命题作为基础的,建立了关于上帝存在的信仰。
照这种观点来看,把“信仰上帝”说成“适义基础的”,也许不完全准确;更准确些说,称得上“适义基础的”是前述(a)——(e)之类的命题,它们都不证自明地蕴涵着“上帝存在”。所以说,作为适义基础命题的并非“上帝存在”这一相对高等或普遍的命题,而是那些具体描述上帝的某些属性或行为的命题。[33]
普兰丁格的分析并未到此为止。他还指出,假如带着上述结论回过头去考察作为类比例证的那些信念,即“相信他人、外界或过去的存在”,同样会发现,作为适义基础命题的也是一些特定的、具体的命题,而不是其更普遍、更抽象的表达形式。对于这一点,可借下列两组命题的比较得以说明:
A:(a)我看见了一棵树。
(b)那个人很高兴。
(c)我一个多小时前吃的早餐。
B:(a)这里有很多树。
(b)这里有很多人。
(c)这个世界又存在了5分钟。
当然,第一组命题直接地、不证自明地蕴涵着后一组命题,若把后一组命题说成“适义基础的”,尽管有些不严谨,但并不有损于逻辑。
关于“信仰上帝”,必须采取同样的说法。我们可以说,“信仰上帝”在较窄的意义上是适义基础的;但严格地讲,享有这种地位的或许不是该命题,而是像前述(a)——(e)那样的命题。可在此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信仰上帝”或前述命题(a)——(e)都是适义基础的;然而,这么说并不是否定这些信念有其可证实的条件,或否定有诸多条件可给予那些把它们当做基础命题的人,以作出证实。因此,它们并不是无根据或无理由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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