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质疑古典基础主义
就理智结构而言,为什么不能把“信仰上帝”作为“基础信念”呢?古典基础论的回答是:只有那些“不证自明的”(self‐evident)、“不可更改的”(incorrigible)或“感觉明显的”(evident to senses)命题,才称得上“适义基础命题”(properly basic propositions)[27]。“上帝存在”作为一个命题,显然不具备上述任一特性,因而任何完善的理智结构都不会将其作为“基础”。但在普兰丁格看来,古典基础论的这种原则恰恰是需要推敲的。他的质疑是这样提出来的:
假如命题P对认识者S来说是适义基础命题,当且仅当P对于S或是不证自明的,或是不可更改的,或是感觉明显的。
上述原则包括两点内容:(a)如果一个命题是不证自明的、不可更改的或感觉明显的,便是适义基础命题;(b)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命题,才是适义基础命题。第一点看起来没有疑问,可予承认。但第二点就有问题了,我们有什么理由接受这种原则呢?为什么基础论者接受它呢?为什么基础论者认为有神论者也应当接受呢?
首先值得推敲的是这样一个论点:某个命题只有是从适义基础命题推衍出来的,或与适义基础命题相联系,它在理性上才是可接受的。假如这个论点成立,我们大家平常所相信的绝大部分东西便属于非理性的了,这可以说是整个近代哲学史留下的主要教训之一,因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信念,恐怕都与所谓“不证自明的”或“不可更改的”命题扯不到一起。
那么,上述论点到底有什么问题呢?普兰丁格具体分析了下列原则所引起的争议。为叙述方便,我们把该原则简称为W。
原则W:只有A对某人来说是不证自明的或不可更改的或感觉明显的,才是适义基础命题。
普兰丁格指出,有很多命题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可它们对我来说却是适义基础命题。譬如,“我相信自己今天吃过了午餐”。这种信念没有基于其他命题,如果我将其作为基础,这样做完全合理,即便该命题对我来说并非“不证自明的”或“不可更改的”,甚至不是“感觉明显的”。当然,这个比方不一定令人信服,可下述几点分析又当何论呢?(www.daowen.com)
(a)接受W是自相矛盾的。
按照古典基础论的观点,仅当W属于适义基础命题(不证自明的、不可更改的或感觉明显的),或有关W的信念基于其他命题(“适义基础的”并能为W提供证据的),某人接受W才是合理的。据此可推测,如果某个基础论者可从适义基础命题那里得知有关W的证据,那么,他肯定能作出某种完善的论证——无论是归纳的、演绎的、概率的还是其他形式的,其前提是不证自明的、不可更改的或感觉明显的,其结论就是W。
普兰丁格指出,据我所知,至今还没人能作出这样的论证。这表明基础论者并没有从他们所主张的适义基础命题那里得知任何有关W的证据。因此,假如基础论者想要合理地接受W,必须按自己的逻辑把该命题当做基础性的。但从W本身来看,只有它是不证自明的、不可更改的或感觉明显的,才对基础论者构成一个适义基础命题,可W显然不能满足上述任一条件,这样也就不是“适义基础性的”。由此可见,基础论者接受W,这在自我指称上是前后矛盾的。
(b)W对基础论者来说是个“二难”。
如前所述,关于W,基础论者既没有提供证据,也没能作出论证;如果W是真的,那么,接受该命题便违背了基础论者所主张的认识论责任;因此,要么W是假的,要么是无法合理接受的。
(c)有神论者理应拒绝W。
进一步讲,假如盲从基础论者的极端观点,有神论者在欠缺论证的情况下接受W,那岂不是也将前述“二难”引入了自己的理智结构吗?也就是说,即使这个命题没有错,有神论者也必定违背基础论者所苛求的认识论责任。所以,如果缺乏论证,不仅有神论者理应拒绝W,而且基础论者也该放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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