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宗教哲学研究:论证思路的形成过程

宗教哲学研究:论证思路的形成过程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论证思路的形成过程上述论证思路在普兰丁格那里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长期思索的结果。不过,这本书主要讨论的是有神论信仰的理性证明,几乎没考虑到“合理性”概念本身的多义性、多变性以及混乱性。普兰丁格进一步指出,第一种形式的合理性,即“证明意义上的合理性”,属于古典基础主义的观点,其特征是内在于理智的权力、看重理智的义务或责任。[26]以上概述可大致反映出普兰丁格的思路形成过程。

宗教哲学研究:论证思路的形成过程

1.论证思路的形成过程

上述论证思路在普兰丁格那里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长期思索的结果。1993年,出版了一部当今英美著名基督教哲学自传,名为《作为信仰者的哲学家——11位思想界带头人的精神历程》,其中收有普兰丁格的文章,“作为我生活一部分的基督徒生命”。我们借这篇思想自传可了解上述论证思路的形成过程。

据普兰丁格的回忆,他对“证据与有神论信仰”(evidence and theistic belief)关系问题的思考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其标志为下述三部(篇)论著。

(1)《上帝与其他精神》

该书出版于1967年,旨在推翻“证据论者”(evidentialist)对有神论信仰的否定。证据论者指出,有神论信仰之所以是不合理的,就是因为“信仰上帝”是没有证据的;或者说,它跟“罪恶的存在”这一明显事实相冲突。问题在于,有神论信仰的性质何在呢?所谓的“合理性”(rationality)和“理性证明”(rational justification)指什么呢?断言“某种信仰是不合理的或非理性的”又意味着什么呢?对于这些问题,该书回答如下:“信仰上帝”的理性证明,就在于希伯来—基督教传统;从认识论来看,“信仰上帝”如同其他的精神信仰;如果其他的精神信仰是合理的,那么,信仰上帝也是理性的。

以上回答出自这样一种方法论假设:若想解决有神论信仰的合理性问题,需要思考关于上帝存在的正反两方面争论;按照当代方法论观念,一个好的论点,不论有神论的还是无神论的,必须或多或少地具有确定性,使其前提和推论难以遭到理智的反驳。普兰丁格承认,这种假设其实仍属于某种传统的认识论观念,即作为一种总体思维方式的“古典基础主义”(classical foundationalism)。他形容道:和其他学者一样,我从喝母乳时就吸取了这种古老的思维方式,该书的结论就是据此推演出来的。关于前述争论,虽然我现在的视野更宽广了,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更清楚了,但该书的结论仍能成立。不过,这本书主要讨论的是有神论信仰的理性证明,几乎没考虑到“合理性”概念本身的多义性、多变性以及混乱性。

(2)《信仰上帝是理性的吗?》

这篇发表于1974年的论文,提出了这样一条论辩思路:即使有神论者的大量论证一个也不能成立,即使没有“非循环性的证据”,“信仰上帝”也是完全合理的,目的在于表明,有神论者把“信仰上帝”作为“基础”——即不靠其他命题所提供的证据或论证而直接相信上帝存在,其合理性无可置疑。

但是,这篇论文仍未深入考虑“合理性”这个概念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说,当证据论者声称:“信仰上帝是非理性的”,他们所反对的到底是什么呢?普兰丁格回忆道,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无论有神论的诋毁者还是辩护者都是如此;而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则使他向改革派认识论迈出了关键一步。(www.daowen.com)

(3)《理性与信仰上帝》

此文写于1979—1980年,构思期间,普兰丁格从语义上认真分析了证据论者的基本观点。证据论者的论点可解释为:因为“信仰上帝”缺乏证据,有神论者违背了“某种理智的责任和认识的义务”(a intellectual obligation and some epistemic duty),从而在典型意义上无法合理地证实“某人对某事无权为之却可以为之”。实际上,这种观点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表达了古典基础主义,因为按照这种传统观念,认识者负有某种理智责任,即只有那些“和确定的事物相关的”命题才是可信的;近代证据论者则进一步明确,只有那些“不证自明的”命题才是确定的。

由此可见,问题的症结在于:即使缺乏“命题所提供的证据”(propositional evidence),能否说有神论者违背了理智的责任或义务呢?一旦明白症结所在,普兰丁格以为,证据论者的观点便不难反驳了,我们完全有理由反问:为什么要假设这样一种责任——可信的命题只能以其他命题所提供的证据为基础呢?

正是抓住上述关键问题,普兰丁格找到了理论突破口,这就是“合理性”概念辨析。所谓的“合理性”本来就有两种不同涵义:(a)“证明意义上的合理性”(rationality in the sense of justification);(b)“根据意义上的合理性”(rationality in the sense of warrant)。以上二义,可简称“证明”和“根据”。“证明”和“根据”的差异,深受中世纪哲学家的重视,但后来却在近代学者弘扬古典基础主义的凯歌声中被忘却了,而重新发现这种差异可谓当代认识论的重大成就之一,这将有助于澄清两个问题:(a)“知识”与“信仰”的区别何在?(b)造成二者区别的属性又是什么呢?

普兰丁格进一步指出,第一种形式的合理性,即“证明意义上的合理性”,属于古典基础主义的观点,其特征是内在于理智的权力、看重理智的义务或责任。可是,如果转向第二种形式的合理性,即把“合理性”视为“根据”,那么,关于“信仰上帝是否合理”这个问题的思考,便和另一个“银河系”联系起来了;也就是说,这个认识论问题并非中性的,若要穷根究底,它便成了一个本体论的或神学的问题。

以上分析令普兰丁格深感有必要回溯新教信仰的源头——宗教改革运动宗教改革运动的思想家尤其是加尔文坚持认为,上帝早就在人心里注入了一种倾向,即在“某些广为实现了的条件”下接受关于上帝的信仰。从加尔文的整个思想来看,他所讲的就是“一种铭刻于每个人心灵的关于神性的感受”。正如人人都有自然倾向,可形成感性意义上的信念,在某些广为实现了的条件下,宗教徒也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如下信念:像“上帝正对我说话”,“上帝创造了这一切”,“上帝不赞成我做的事情”等。对某信徒来说,如果她在此类条件下形成了上述信念,不仅在典型意义上没有超出自己的认识论权力(即证明),而且也是有根据的。所以,按照宗教改革派或加尔文主义的观点,那些把“信仰上帝”作为“基础信念”的人,完全可在上述条件下认识到上帝的存在。[26]

以上概述可大致反映出普兰丁格的思路形成过程。接下来,我们主要依据“理性与信仰上帝”一文,具体展开他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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