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斯马特的超观念形态论:宗教哲学研究

斯马特的超观念形态论:宗教哲学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斯马特的超观念形态论斯马特是当代著名的比较宗教史家、宗教哲学家和宗教现象学家。在斯马特看来,文化形态的差异必然导致宗教现象的不同,但这一点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斯马特十分注意文化的差异所产生的“宗教术语学问题”,长期致力于用一种跨文化形态的或“超观念形态”的观念来描述不同宗教信仰的“焦点”。这位老师对斯马特的学术发展有重要影响。

斯马特的超观念形态论:宗教哲学研究

2.斯马特的超观念形态论

斯马特是当代著名的比较宗教史家、宗教哲学家和宗教现象学家。其主要著作有:《宗教学和知识社会学》、《宗教现象》、《人类的宗教经验》、《宗教研究的原理和意义》、《世俗的教育与宗教的逻辑》等。就本节的主题——“宗教信仰与终极关切”而言,斯马特可看做“蒂利希思路”的推进者,这明显表现在,他也是以宗教与文化的关系问题来启动宗教哲学思考的,从而把终极经验研究引向了东西方宗教传统比较。

在斯马特看来,文化形态的差异必然导致宗教现象的不同,但这一点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西方学者的宗教哲学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超越西方文化的氛围,大多是以西方哲学观念来反思基督教及其神学。例如,奥托等人的宗教经验研究,就是把“某种普遍的、本质的情感”强加于各种宗教现象。因而,斯马特十分注意文化的差异所产生的“宗教术语学问题”,长期致力于用一种跨文化形态的或“超观念形态”(beyond ideology)的观念来描述不同宗教信仰的“焦点”。他关于宗教信仰与终极经验的看法正是由此引申出来的。

(1)“东西比较”与“西方眼光”

斯马特早年就读于伦敦大学,专攻宗教哲学和宗教史学,师从刘易斯教授(H.D.Lewis)。刘易斯是宗教经验研究专家,他兼收并蓄施莱尔马赫、奥托、布伯(Martin Buber)等人的思想观点,形成了自己的直觉主义理论。这位老师对斯马特的学术发展有重要影响。

斯马特评价道,从施莱尔马赫到刘易斯,直觉主义者把自然神学与启示神学融合起来了,有力地推动了宗教经验研究。这主要反映在两方面:其一,当传统的自然神学体系崩溃之时,为宗教信仰提供了新的根据;其二,揭示了宗教信仰的灵感动因,对神圣启示作出了新的解释。

斯马特评价道,从施莱尔马赫到刘易斯的直觉主义倾向,有力地推动了宗教经验研究,这种倾向反映了一种新的融合,即把自然神学与启示神学融为一体。因此,直觉主义倾向很值得重视,它一方面在传统的自然神学体系崩溃之时,为宗教信仰提供了新的根据;另一方面则致力于揭示宗教信仰的灵感动因,对神圣启示作出新的解释。

当然,上述进展既软化了理性,也软化了信仰,但同时也为反对怀疑论提供了一种辩护。所以,就经典与传统而言,直觉主义倾向很适合开明的态度。[57]

但在肯定上述学术进展的同时,斯马特指出,施莱尔马赫以来的直觉主义观点,主要是以西方一神论的眼光来探讨宗教经验问题的,即使对比较宗教研究抱有浓厚兴趣的奥托也不例外。因而,要想如实地描述宗教经验,并令人信服地阐释宗教信仰的本质,首先必须放宽眼界,把目光转向世界宗教现象,特别是西方学者尚未深入了解的东方宗教传统。

斯马特对印度佛教很有研究。他认为,东西方宗教在终极经验问题上的差异,可通过佛教上座部与基督教的比较鲜明地反映出来。

西方宗教传统所揭示的终极经验,主要是“惟一神论”的,也就是相信“上帝存在”,他不但是“惟一的”而且是“有位格的”。这在基督教那里反映得特别明显。道成肉身的耶稣基督,既是上帝,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历史人物。

可在佛教上座部那里,终极的东西并不被看做“造物主”,也不是崇拜或祈祷的对象。诚然,上座部也讲佛法,这主要是受大乘佛教的影响;但就任何严格的意义而论,我们都不能把佛陀理解为崇拜或祈祷的对象,因为他既是超脱此岸也是超脱彼岸的。

由此可见,所谓的宗教经验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譬如,通过前述比较,我们可把东西方的宗教经验划分为两种类型:以基督教为典型的“既敬畏又向往的经验”(the numinous experience),和佛教上座部所代表的“神秘的经验”(the mystical experience)。

斯马特解释说,“既敬畏又向往的经验”典型地反映出一种“位格感”(a sense of a Person),即感受到“相异者的此在”;这里说的“此在”,无论指这个世界上的还是梦幻意义上的,都会令经验者强烈地感受到“力量”和“奥秘”,以致达到出神入化的程度。虽然“神秘的经验”有时也包括上述成分,但并非一定如此;这类经验犹如“纯意识”,大多是“无意象的”、“非二元化的”、“空的”、“明慧的”。

在斯马特看来,以上分类有助于阐明东西方宗教传统在终极经验上的差异性。大体说来,“既敬畏又向往的经验”所产生的是一种“权能化的上帝观”。例如,对基督徒来说,虽然上帝的权能是神秘的,可他的存在及其神圣性是无疑的,从他那里既可得到“圣爱”又能遭到“神谴”。这样一来,奥托等人强调的那一类宗教经验,便可置于“崇拜背景”作出解释了。基督徒之所以崇拜上帝,对他怀有既敬畏又向往的复杂情感,就是对“权能”与“神圣”的自然反应;反过来说,此类经验所表达的就是,面对“相异者”而深感“人自身的渺小和非神圣”。相比之下,“神秘的经验”所形成的则是一种“无意象的超脱观”,像“空”、“一”、“无德之梵”(nirgunam Brahman,又译“无属性的梵”)等;其信仰背景也不同于前一类经验,主要表现为冥想,感到“个人之无明”,“烦恼之断除”等。

(2)终极经验的表述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斯马特试对当代宗教哲学研究里的一大难题作出新的解释,这就是“终极经验的表述问题”。各种宗教都有终极经验。顾名思义,所谓的终极只有一个。那么,能否说不同的宗教传统所经验到的是同一个终极呢?或者说,终极本身是神秘莫测的,有关的经验只能被最低限度地描述出来呢?为重新解答上述难题,斯马特首先分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希克的观点和刘易斯的看法。(www.daowen.com)

按照希克的看法,所谓的终极可设想为“本体X”(noumenal X),而宗教经验则属于“现象意义上的领悟”,因为各种宗教经验的形成与表达都跟各自的宗教传统密切相关。他在《神有诸多名称》里指出,所谓的“神”既有“位格的”一面也有“无位格的”一面;关于前一方面的经验,主要反映于一神论的传统,后一方面的经验则在非一神论的传统里占主导地位。[58]

而在刘易斯看来,所谓的终极就是指上帝。这种意义上的终极尽管在有些宗教经验里显得十分神秘,采取了最低限度的描述方式,像佛教经验里的佛陀,但仔细推敲佛典的话,有关佛陀的经验其实就是对“真正意义上的上帝”(终极)的一种渴望形式。

正是针对上述两种不同观点,斯马特提出了第三种立场——超观念形态论。他首先指出,虽然基督教位格论者有理由站在他的立场上来看待其他的宗教徒,换言之,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可能不对其他的宗教持有自己的神学观点,然而,一旦考虑到别人的立场和观点,你又作何感想评论呢?例如,非一神论者只是把“你的上帝”看成“人的投射”——能达到最高道德境界的圣人。所以,我们理应接受下述判断:

佛教与基督教是两种互补的传统,为“超验的X”提供了两种可选择的观点,二者可互为滋补、相互批评。[59]

以这种超观念形态论为批评原则,斯马特试图调和希克与刘易斯的不同观点。有一种流行的解释,认为神秘主义观点就是关于上帝的知识。刘易斯对此持否定态度。他在终极经验问题上主张的是直觉主义观点,即认为不可能有关于上帝的直接知识。但这种观点可按希克的假设做如下修正:终极是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的,其核心体现就在于直觉到的上帝是有位格的,可这种直觉经验只能给以最低限度的描述。为进一步说明宗教经验意义上的终极或本体的复杂性,斯马特具体比较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经验,即《薄伽梵歌》里记载的阿周那(Arjuna)所经验到的毗湿奴,和《旧约》里记载的约伯(Job)关于耶和华的经验。

(3)东西方经验比较及其结论

不妨假设,阿周那和约伯都是历史上的人物。在他们二人的经验里,映象内容完全不同,但都感到有一位神圣的创造者,他的显现既令人恐惧又使人感到崇高;而且神圣的创造者或上帝对他俩都说了些什么。我们可把这两种经验称为“毗湿奴现象”和“耶和华现象”。从本体论的观点来看,“作为本体的终极”显然既不是毗湿奴也不是耶和华,而是这两者在阿周那和约伯的经验里被看成是终极的东西。因此,我们甚至不能说本体是“惟一的”或就是“一”,因为这种说法带来的问题在于:能否认为有多种宗教也就有诸多上帝或神,即终极是多元的呢?也许,比较妥当的一种说法是:所谓的本体既不是“一”也不是“多”。

以上假设旨在表明,宗教经验是难以明确的。那么,就难以明确的宗教经验而言,作为上帝或神的终极又是什么呢?这里追问的也就是康德所讲的“物自体”。对这个根本问题,斯马特并不企求某种绝对的答案,只想提出一些建议。

斯马特首先指出,可否把终极视同于一个或多个“过程”(a process or processes)呢?在过程的意义上,或许可把所谓的终极称作“动态的X”(X‐ing),也就是“一个未知的超验界”(an unknown Beyond)。以“耶和华现象”和“毗湿奴现象”为例,假若上述意义上的终极是有规定性的,可以说它就是能产生启示经验的信仰对象。

然而,是否只有约伯或阿周那之类的现象才能对“超验界”有所暗示呢?斯马特进一步建议,对这一点也许不必作硬性的限制。任何事物从根本上说都有可能暗示着终极。也就是说,假若以某种定式来看待万事万物,比如相信神性的显现是无所不在的,那么,天空或一片草地便能唤起关于神性或上帝的感受。照此来看,“耶和华或毗湿奴意义上的神性的显现”,就和“日常世界”(the ordinary world)联系起来了。

这里有一个难点。一片草地可以说是由“物自体”产生的一种现象,可关于神性或上帝的经验并非是由“物自体”而是由“神圣的X”引起的。例如,对一个基督徒来说,上帝向约伯显现是一种特殊的现象,即上帝的直接启示。因此,如果把一片草地看做上帝的造物,这是否不同于上帝的直接启示或直接显现呢?但从佛教哲学的基本观念来看,上述问题又是无须解释的,因为物质世界的深层原因本来就是无形的,就是“如”(Suchness)。因而,真正需要解释的是,与基督教信仰相比,佛教的信念是否在终极经验问题上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呢?

斯马特指出,所谓的世界或宇宙可看做一种“此在的实在”。它冲击着人的意识,而人则用不同的方式包括某些复杂的理论来作出描述。譬如,科学仿佛就是人与自然的一场斗争,人是探索者,自然不断向人显露奥秘。但无论从感觉的还是从理论的角度来说,自然的奥秘都好似一种重负,因为我们很难对其显现方式加以描述。自然本身到底类似一种什么东西呢?对这个问题恐怕只能划出一条分界线,即一端是人的意识和知识,另一端则是我们的“感觉之流”(sensuous flux),是不可描述的“X”,或叫做“过程本身”。为避免“一”与“多”的争论,这种过程本身可用比较大众化的词来表述,称为“能量本身”(energy in itself)。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便可以进一步探讨有关“宇宙能量”(cosmic energy)的经验了。

一种可能性是借“神秘的经验”来洞悉这种能量,由此形成的观念就是一种“流变的空”;另一种可能性则是通过行为,即认为行为所转达的是能量的内涵,于是所谓的宇宙便被看做“意义及其表象的世界”。比较这两种观念,它们所经验到本体似乎都有一种双重性的结构。比如,在基督教那里,第一层结构是指能量本身,第二层则是作为造物主的上帝。因为按一神论的观点,宇宙是二元的,其能量来自上帝的创造。而根据佛教上座部的自然观和解脱观,解脱的境界是超越于能量本身的,这种解脱便是自然现象之流的基础。

按上述分析,若把“能量本身”、“过程”、“事件”或“事物”等看做整个宇宙结构的一部分,那么,“毗湿奴或耶和华现象”就成了其结构的深层反映。显然,一神论者是不会同意这种分析的,因为这种意义上的毗湿奴或耶和华作为不同的神,只属于本体的有限的或短暂的闪现,而并非不可言说的、总体意义上的创造者。同时,前述佛教经验虽然可借康德哲学术语来解释,但二者毕竟不能等而视之,因为康德所讲的物自体有其原义,而“空”或“梵”在佛教那里主要是指“有”、“识”、“喜”。

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所谓的“本体”。斯马特指出,不同的宗教经验与实践有不同的“现象焦点”(the phenomenal Foci)。因而,宗教经验意义上的本体也是有焦点的。为调解不同的宗教经验在“本体之焦点”(the noumenal Focis)上的分歧,斯马特造了一个新词——“超焦点的”(transfocal)。他借助该词指出,某个信仰者的经验总是有所定向的,即朝向某种能体现其信念之焦点的“存在”(像基督教的)或“境界”(像佛教的),而这种焦点本身又会显现于相关的经验、仪式和意识等。因而,所谓的本体就是指存在于不同的显现焦点之背后的那种东西。这样一来,对超验的上帝概念也就不难理解了。拿约伯或阿周那所经验到的现象来说,在这些现象之外存在的就是“上帝本身”(a Divine Being in Itself),就是“某种超焦点的实在”(a transfocal Reality)。这也就是刘易斯想说的意思,关于上帝不可能有直接的知识,即人无法认识到上帝的本质。

本小节一开头就交代过,斯马特既精通宗教史学和宗教哲学,又擅长宗教现象学。所以,对一般读者来说,或许他的概念论证太专业化了,但他的理论新意还是不难把握的:从终极经验来看,尽管不同的宗教传统有不同的立场,但作为经验对象的终极却是“超宗派的”;以基督教为典型的“西方一神论的宗教经验”,和以佛教为代表的“东方非二元论的宗教经验”,不妨看做两种基本的、互补的类型;二者虽在很大程度上相互矛盾,但各有见地,为人们提供了两种可选择的见解,如果加以比较和批评,无疑将深化“宗教信仰与终极经验”关系问题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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