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几个重要的方法论结论
从理论分析到经验例证,詹姆斯主要得出了如下几个富有方法论启示的结论。
从根本上讲,宗教经验是“对人之本体的想像”(the humanontological imagination),此类想像对信仰者是极有说服力的,它使得某些不可描述的存在物有实在感,其强烈程度很像幻觉的作用。因此,这类实在感能决定人生的根本态度,犹如情人的态度取决于恋爱对象的存在。
在信仰者那里,上述意义上的实在感不能不说是对真理的真诚感受,此类感觉所启示的那种实在是任何反面论证也否定不了的。当然,有些人可能全无此类感觉。可对那些经验者来说,此类感觉不但像任何直接的感官经验一样真实可信,而且比任何纯粹的逻辑推理更真实可信。
宗教经验在很大程度上或就特性而言是“神秘的”,可划归于“神秘主义”(mysticism)。詹姆斯指出,在哲学上与神秘主义相对立的就是“理性主义”(rationalism)。按理性主义的主张,所有的信仰都必须提供明确的根据,而这些根据又必须包括这样几点:(a)可陈述的、明确的抽象原理;(b)来自感觉的确切事实;(c)基于此类事实而作出的明确假设;(d)确切的逻辑结论。照此标准,“关于不明确东西的模糊印象”,在理性主义的思想体系里显然是没有任何地位的。
就积极方面而言,理性主义无疑是一种很好的理智倾向,比如产生了现有的自然科学和各种哲学观点。然而,假若观察一下人的整个心理生活,按其生存状况深入到内在的、个体的追求,也就是除知识或科学之外的深层心理活动,那么,我们便不能不坦白,理性主义所能说明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部分解释还是比较肤浅的。(www.daowen.com)
在一般情况下,理性主义观点有无可置疑的威信,因为它过于雄辩,要求对方拿出证据,然后强词夺理加以争论,直到用理性的术语征服对手。可对一个宗教徒,如果他以沉默的直觉来抗争理性的结论,理性主义观点是无法使其信服或皈依的,因为他的直觉来自人性更深的层面,超出了理性主义占有的论辩范围。他的整个潜意识生活,他的冲动、信念、需要以及直觉等,早就奠定了前提;这就使他绝对知道,自己所信仰的东西肯定会比任何理性主义的强辩愈发真实。
(3)关于宗教经验与自然神学的关系
在宗教信仰问题上,正如理性主义的驳难是次要的,其正面的论证也不是首要的。神学家和哲学家们曾从自然秩序那里找到了大量证据,用来证明上帝存在。这类论证在一百年前似乎有无可反驳的说服力,可时至今日这方面的大量论著只能摆在图书馆里“吸尘”了。原因很简单,我们这一代人已不再相信它们所论证的那种上帝了。无论上帝是什么,他都绝不会像我们的曾祖父深信的那样,仅仅是一个“自我荣耀的外在创造者”。
上述认识诚然不可能用语言表达清楚,无论对别人还是对我们自己,概莫例外。詹姆斯指出:
形而上学与宗教领域的真理在于,只有当我们有了关于实在的不可言说之感觉,并早已用于支持某个结论,有关同一结论的可言说之理由对我们才是有说服力的。实际上,到这时我们的直觉与理性才合作,才会形成一些伟大的世界性体系,像佛教体系和天主教哲学体系。我们出于冲动的信念在这里永远是揭示真理之原初质地的东西,而我们可用词语明确表达的哲学,只不过是将信仰翻译成了显赫的公式。这种非理性的、直觉的信念是我们身上深层的东西,理性的论证则不过是外表的显示。本能引路,理智只不过是跟随。如果一个人像我引用的例证那样,感觉到有个活生生的上帝,那么,你的批判性论争不管多么前所未有过的高深,对转变他的信念来说均属徒劳。[27]
若想透彻理解以上几个结论,并作出恰当评价,显然不能停留于詹姆斯的心理学观点,而是要追究这位实用主义创始人的哲学观。这部分工作留待本章的最后一节——“方法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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