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本质与“个人宗教”
《宗教经验种种》极富创意地探讨了“信仰者个体的神秘经验”。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首先取决于詹姆斯对宗教信仰之特质的再认识。他指出,大多数宗教哲学论著一开头都想确切规定“宗教的本质”,这实际上是“绝对论”和“独断论”在作怪,把研究材料处理得过于简单化了。现有的定义如此多且杂,这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
“宗教”一词并不意味着任何单一的要素或本质,而毋宁说是一个集合名称(a collective name)。[18]
所以,对宗教经验研究来说,我们很可能发现并没有惟一的本质,而是并存着诸多特征,它们对于宗教信仰有同等的重要性。詹姆斯打了个比方。比如,要探讨“政府”的本质,有人说是权威,也有人讲是顺从,还有人会指出是警察、军队、议会、法律,等等。可对一个具体的政府来说,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必不可少的,只不过此时某个因素可能更重要,彼时又可能是其他的因素。一个最了解政府的人,是不会过多纠缠于什么本质定义的。
再以关于“宗教情感”的看法为例。许多哲学家、心理学家都把它看做某种精神实体,并想断定这种实体是什么。有的学者指出它就是“依存感”,有的则认为是畏惧的产物,也有人把它和性生活联系起来,还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无限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诸如此类的不同观点本身就很成问题。宗教情感是否仅指某种特殊的东西呢?只要把宗教情感看做一个集合名称,意指由信仰对象可能唤起的、交替出现的多种情感,我们就会发现它在心理学上不可能只包含一种特殊的本质。
有宗教的怕,宗教的爱,宗教的恐怖,宗教的喜乐,等等。然而,宗教的爱不过是人对某种宗教对象的自然之爱情;宗教的怕不过是商业里的平常之怕,也可说是人心里常常出现的颤抖,神圣的报应概念也能唤起这种情感;宗教的恐怖和我们黄昏时在森林或山峡里感到的器官紧张一样,只不过这时令我们感到的是超自然的关系;在宗教徒的生活中,能被唤起并产生作用的形形色色的情感,都可作类似的解释。宗教情绪作为心灵的具体状态,是由某种感情加上某类特殊对象构成的,它们当然是一些有别于其他具体情感的心理实体;但没有根据假定:存在着某种单纯的、抽象的“宗教情感”,其本身作为某种独特的、基本的精神特征而概莫例外地显现于每一种宗教经验。[19]
宗教情感是复杂的,宗教的对象与行为同样是复杂的。正如没有一种基本的或单纯的宗教情感,宗教对象与宗教行为也不应归结为某种特殊的、基本的东西。上述判断在詹姆斯那里是铺垫。一方面,他明确否定宗教研究中的绝对论和独断论,认为不能用简单的定义来约简宗教信仰的丰富内容;但另一方面,他又承认自己所能讨论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这种讨论也不得不给出定义,以限制范围。这就是詹姆斯宗教经验研究的主题——“个人的宗教”。
那么,何谓“个人的宗教”,为何要着重探讨呢?詹姆斯指出,宗教领域可大体划为两个分支,即“制度的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和“个人的宗教”(personal religion)。所谓“制度的宗教”注重的是神性,主要表现为崇拜、献祭、神学、仪式、教会等;反之,“个人的宗教”最关心的是人,或者说是人的内在性情构成了兴趣中心,像人的良心、美德、无助、不完善性等。在个人的宗教里,虽然能否得到上帝的恩宠仍是一个本质特征,神学思想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可这类宗教所激励的行为却是个人的而非仪式的;也就是说,是个人在单独处理宗教事务,教会、牧师、圣礼以及其他“中介者”则降低到了完全次要的地位。这便形成了人与其创造者的直接关系,“从内心到内心,从灵魂到灵魂”。
依詹姆斯的看法,以上两大分支相比,个人的宗教较之制度的宗教更重要、更根本。首先,若把制度的宗教作为考察重点,或仅仅限于这种考察,那么,宗教便只能定义为一种外在的技艺,即怎么设法赢得神祇之恩宠。换言之,若想探究宗教现象的内核,只有深入到个人的宗教。但更重要的一点理由是,个人的宗教是先在于神学或教会的,因而它也是较之二者更根本的东西。各大宗教或各种宗教制度的创始人,最初无一不是通过个人与神性的直接交往而获得他们的力量的。基督、佛陀、穆罕默德等超人的创始者是这样,连基督教各宗派的创建者也是如此。但是,各种宗教制度一经设立,便会沿袭传统而过着一种守旧的生活。(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二者的差异正是詹姆斯在宗教经验研究中重视极端事例的理由。正如宗教制度是墨守成规的,各类宗教的平信徒,无论基督教的、佛教的还是伊斯兰教的,也大多过着“二手的”宗教生活。他们的信仰是别人创造的,是传统给予的,是对一些既定的形式或习俗的模仿。与其研究这类“二手的”宗教生活,当然不如考察那些异常的、狂热的、有创造性的宗教经验。詹姆斯指出,生理学有一个很好的法则,要想说明某个器官的意义,就要找到其独特的功能。这个法则同样适用于宗教经验研究。
宗教经验的本质,也就是我们最后必须用以判断形形色色的宗教经验的那种东西,必定是我们在其他经验里找不到的那种要素或特性。当然,这样一种特性的显而易见之处,就是那些最偏激、最夸张、最强烈的宗教经验。[20]
接着,让我们重点释读一下詹姆斯关于“个人宗教”的定义。“宗教对我们所意味的是,作为个体的人在孤独中的情感、行为和经验,按他们的领悟,是他们自身处于和神圣者(the divine)的关系,此一神圣者可能是他们所专注的任何事物。”[21]对这个定义,詹姆斯主要作了如下解释。
首先,对“神圣的”(divine)一词不宜作狭窄的解释。有些宗教思想体系并不明确假定有一位神或上帝。譬如,在佛教那里,佛陀的地位尽管与上帝相当,但严格地讲佛教思想体系是无神论的。更典型的是近代的先验唯心论。例如,在爱默生主义(Emersonism)那里,传统意义上的上帝似乎被“蒸发成了”抽象的理想(或观念性)。上帝不再是一个具体的神,也不是一个超人,而是事物的内在神性,是宇宙的基本精神结构,是先验论者的崇拜对象。然而,我们并不能据此而把佛教徒或爱默生主义者的内心情感排除在宗教经验之外。无论佛教的悲观抑或爱默生主义的乐观,它们对个人生活的感染力及其强烈反应,实际上都很难与典型的基督教经验区别开来。
因此,以经验的观点来看,我们不能不把这些无神的或半神的信念叫做“宗教”;同样,当我们在宗教定义里提到个人与“他所认为的神圣者”的关系,对“神圣”一词也必须作很宽泛的解释,即概指任何“类似于神的”(godlike)对象,而不论其是不是一个具体的神。[22]
其次,对“类似于神的”一词也不能作空泛的理解。宗教史上有很多神,它们的属性千差万别,那么,所谓“类似于神的”在特性上又是指什么呢?有一点是明确的,所有的神就存在与力量而言都是第一性的。它们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它们就是真理,是最初的也是最后的真理。所以,“类似于神的”就是指最原始的、无所不在的、至真至切的,而一个人的宗教信念也就是指他对于自己感觉到的原始真理的认同。
在上述意义上,宗教可以说是一个人对生活的“全部反应”(total reaction),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此类反应都称得上是一种宗教。譬如,当今社会流行的那种玩世不恭的人生态度,当然不是宗教。因而,詹姆斯对其宗教定义又加一重限制。他指出,前述定义里使用的“神圣的”一词并不仅仅意指原始的、无所不在的和真实的,这些说法若不加以限制便过于宽泛了。
神圣者对我们所意味的只是这样一种原始的实在,个人感到自己不能不对之作出严肃的、庄严的回应,而不是诅咒或嬉戏。[2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