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恶问题的争论实质
着手总结本章的研讨,我们有必要先来大体梳理一下前几节的大量争论及其性质。
彼德森等四位教授认为,关于罪恶问题的争论一直有两种不同的形式,“逻辑的形式”(the logical version)和“证据的形式”(the evidential version),又称“逻辑角度的论证”(The logical argument)和“证据角度的论证”(the evidential argument)。从逻辑角度的论证来看,有神论之所以是非理性的、不可接受的,就是因为有神论者的基本信念是不一致的或自相矛盾的,即一方面相信神或上帝是全能的、全知的、至善的,另一方面则相信神或上帝所创造的世界里充满了这样或那样的罪恶。证据角度的论证所采取的是另一种策略,不再着眼于有神论信仰的逻辑矛盾,而是以人类经验到的大量罪恶作为证据来说明有神论是不可信的。[58]从晚近的争论来看,大多数宗教哲学家关注的是关于罪恶的证据问题,而对逻辑问题的兴趣相对低落了。[59]
在笔者看来,以上类型分析,的确有助于把握以往的争论和晚近的动向,但对彼德森等人的说法,是否可提出这样一点异议:目前的争论焦点转移到了证据问题,这无疑表明有关讨论更具体更深入了,但并不意味着逻辑问题不那么重要了。(www.daowen.com)
就此而言,麦凯教授几十年前对于问题的定性仍不失启发意义:罪恶问题不是“一个科学问题”,不能靠日后的观察来解决;罪恶问题也不是“一个实践问题”,不能靠某种抉择或行动来解决;罪恶问题是“一个逻辑问题”,是专对那些相信上帝的全能性和至善性的人提出来的。[60]
所以,笔者认为,把整个争论分为“逻辑的”和“证据的”,不能说不得当,可这种分类不宜绝对化了。罪恶问题的提出,一开始就立论于作为证据的事实,即从“罪恶的现实性”来质疑“上帝的神圣性”。因而,整个争论的实质在于,能否在逻辑与现实相统一的意义上来调和“上帝”与“罪恶”。在明确这一点的基础上,让我们回到罪恶问题的典型表述形式,重新思考一下问题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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