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普兰丁格的自由意志辩护论:宗教哲学研究

普兰丁格的自由意志辩护论:宗教哲学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普兰丁格:自由意志辩护论普兰丁格[18]的辩护旨在推翻麦凯等人的质疑。然后,普兰丁格针对这种质疑,借助现代逻辑学里的“可能世界理论”[19],提出了一种新的辩护模式,这就是有名的“自由意志辩护论”。但普兰丁格清楚地意识到,指出上述不足,只能说明麦凯等人尚未证实集合A存在“隐含的矛盾”。普兰丁格从“自由”的涵义说起。按照自由意志辩护论的理解,所谓的“自由”可表述为“就某种行为而言的自由”。

普兰丁格的自由意志辩护论:宗教哲学研究

3.普兰丁格:自由意志辩护论

普兰丁格[18]的辩护旨在推翻麦凯等人的质疑。为此,他首先想澄清一个问题:麦凯等人的质疑到底何在?然后,普兰丁格针对这种质疑,借助现代逻辑学里的“可能世界理论”(theory of possible worlds)[19],提出了一种新的辩护模式,这就是有名的“自由意志辩护论”(the free will defense)。

(1)矛盾何在

如前所述,麦凯之所以把罪恶问题归结为一个悖论,就是因为有神论者同时相信下列3个自相矛盾的命题:

命题(1):上帝是全能的;

命题(2):上帝是至善的;

命题(3):罪恶存在。

普兰丁格指出,如果把这3个命题称为“集合A”,而且说A是一个“自相矛盾的集合”,那么,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这个集合到底有什么矛盾呢?通过对另外19个命题的叠加式语义分析,普兰丁格得出了如下结论:

若按许多“无神论哲学家”[20]的看法,集合A是自相矛盾的,那么,这种矛盾显然既不是“明显的矛盾”(explicitly contradictory),也不是“形式上的矛盾”(formally contradictory),而是属于“隐含的矛盾”(implicitly contradictory)。但是,要想证实这种矛盾的存在,还必须找到另一个命题P,该命题既要“必然真”,又能把集合A里3个命题联系起来,从而推导出“一个形式上矛盾的集合”。问题在于,目前还没有一位无神论哲学家做到了这一点。

但普兰丁格清楚地意识到,指出上述不足,只能说明麦凯等人尚未证实集合A存在“隐含的矛盾”。要想推翻麦凯等人的质疑,必须“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即按照同样的逻辑思路及其原则来设法表明:集合A不仅不存在“隐含的矛盾”,反而具有“隐含的相容性”(implicitly consistent),或就广义的逻辑而言,该集合是可成立的。

(2)相容性何在

那么,怎么表明集合A具有“隐含的相容性”呢?在普兰丁格看来,解决此类问题虽有多种途径,但殊途同归,即致力于表明:某个集合S相容于“某种可能的事态”(a possible state of affairs),假如该事态是真实的,那么,集合S里的所有命题便是真的。这种证明程序在逻辑学上有时被称为“给出某个关于集合S的模式”(giving a model of a set S)。关于集合A所隐含的相容性,普兰丁格给出的解释模式及其推演步骤大体如下:

首先,确定论证目的。

若把“上帝是全能的”、“上帝是全知的”和“上帝是至善的”3个命题合并起来,那么,便可将上列命题(1)更换为:

命题(1):上帝是全能的、全知的和至善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设法表明命题(1)相容于命题(3)——“罪恶存在”。前面提到,可行的办法就是找出某个命题r,如果命题r相容于命题(1),那么,命题(1)和命题r之和便蕴涵着命题(3)。

其次,找出命题r。

能达到上述论证目的的命题r如下:

命题(22):上帝创造了一个有罪恶的世界,但他这么做是有充足理由的。[21]

假如命题(22)相容于命题(1),那么,其推论为:命题(1)和命题(3)(以及集合A)是一致的或相容的。所以,某些有神论者一直试图表明命题(22)和命题(1)的相容性或一致性。

最后,比较两条不同的思路。

若要表明命题(22)和命题(1)的相容性或一致性,起码有两条思路。一条思路可称为“自由意志辩护论”(free will defense),其做法是:设想出某种可能的事态,假如该事态得到公认,那么,全能的、全知的和至善的上帝便有充足的理由来容许罪恶的存在;另一条思路则是奥古斯丁所代表的“自由意志神正论”(free will theodicy),此种传统思路力求回答两个问题:上帝究竟有哪些理由,为什么说这些理由是充足的。这两条思路的异同可表述如下:(www.daowen.com)

自由意志神正论者和自由意志辩护论者都力图表明,命题(1)相容于命题(22),当然,假若如此,集合A便是相容的了。自由意志神正论者所尝试的做法是,找出某个命题r,使该命题与命题(1)之和蕴涵命题(22);他还进一步断定,该命题不仅相容于命题(1),而且是真的。他力图告诉我们,上帝容许罪恶存在的理由到底是什么。不同的是,自由意志辩护论者虽然也力图找出某个命题r,使该命题相容于命题(1),并使二者之和蕴涵命题(22),但他并不断言,自己知道甚至相信命题r是真的。当然,自由意志辩护论者完全有权利到此止步,因为他的目的在于,表明命题(1)相容于命题(22),他需要做的全部事情就是找出某个命题r,使该命题相容于命题(1),并使二者之和蕴涵命题(22),至于该命题是否真实,则另当别论。[22]

通过上述比较,普兰丁格言明了这么几点:他提出的新解释模式是什么,该模式与传统神正论观念有什么异同,以及其思路和目的何在。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他对该模式的具体解释。

(3)具体解释

怎么能达到上述论证目的呢?普兰丁格从“自由”的涵义说起。按照自由意志辩护论的理解,所谓的“自由”可表述为“就某种行为而言的自由”(being free with respect to a action)。普兰丁格解释说,如果某人就某种特定的行为而言是自由的,那么,做与不做,该人都是自由的,而不受任何前提条件或因果律的制约;并且,碰到问题时,他有能力作出选择——采取还是避免这种行为。这样来理解自由概念,并非与“不可预测”混为一谈,因为我们可做出如下限定和区分:

第一,对当事人来说,你可预测,自己将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做什么,即便你在那种情形下可自由地干别的事情。而对外人来说,如果十分了解你的话,那么,我便可预测,你在某些条件下将采取什么行为;这并不意味着,就那种行为而言,你没有自由。

第二,就某人而言,如果某种行为将导致错误,正确的做法则是加以避免,或情形恰好相反,那么,我可以讲,这种行为是有道德意义的。譬如,言必行,对某人来说一般是有道德意义的,尽管其后果将使他拒绝入伍当兵。

第三,可这样设想:就某种有道德意义的行为而言,如果某人可以自由行事,那么,我们可以讲,他在某种特定场合下有“实实在在的自由”[23]

第四,必须把“道德方面的罪恶”与“自然方面的罪恶”区分开来,因为前者产生于人的自由活动,后者则另当别论。尽管二者的界限并非十分明确,但这种区分有助于我们的论证目的。

正是基于上述几重限定和区分,普兰丁格阐明了自由意志辩护论的主旨要义,他称之为“关于自由意志辩护论的初步陈述”:

若有这样两个世界,一个世界里的人有实实在在的自由(并自由自在地多行善,少作恶),另一个世界里的人则根本没有自由,尽管其他方面一样,但前者比后者更有价值。上帝虽能创造出自由的人,却不能致使或决定他们只做正确的事情。因为如果上帝这么做了,他们就谈不上有实实在在的自由了;他们就不能自由自在地正确行事了。因此,为了创造出能行善的人,上帝不能不创造出能作恶的人;而且上帝不能既给予人们作恶的自由,同时又阻止他们自由地作恶。十分不幸的是,某些由上帝创造的、有自由的人,却误用了他们的自由;这便是道德方面的罪恶的来源。然而,某些自由的人有时会犯错误,这一事实既无损于上帝的全能,也无损于他的至善;因为上帝若要阻止恶的出现,只有在道德上祛除善的可能性。[24]

(4)笔者的简要评论

现在活跃于宗教哲学论坛的英美学者,大多是在分析哲学的熏陶下成才的。所以,目前在英美宗教哲学界占主流的仍是分析哲学思潮。正是因为普兰丁格用分析哲学方法、尤其是现代逻辑理论翻新了传统的自由意志论,并针锋相对地回应了麦凯等人的质疑,他的自由意志辩护论在英美宗教哲学家中间有很大的影响,甚至被他的同道——基督教哲学家视为罪恶问题研究的“新起点”或“里程碑”。

然而,若能超脱于分析哲学的浓厚氛围,我们可从普兰丁格那里发现许多值得思考或有待推敲的问题。这里,围绕普兰丁格的原始论点,仅指出以下几点:

首先,前面的概述表明,普兰丁格所提出的自由意志辩护论不但是“纯逻辑性的”,而且属于“一种弱势的逻辑辩护”。这里说的“弱势”,是相对于传统的神正论观念而言的。关于这一点,普兰丁格本人并不讳言。

如前所见,普兰丁格把奥古斯丁所代表的传统观念称为“自由意志神正论”,而把他自己的观点叫做“自由意志辩护论”。这两条思路之所以有重大区别,就是因为后者只满足于“表明集合A的相容性”,前者则远远超出了这种要求,力图说明上帝到底有哪些理由来容许罪恶存在。普兰丁格承认,二者相比,假如前一条思路行得通,显然比后者更令人满意,因为对有神论者来说,与其仅仅论证上帝可能有某种充足理由,不如知道这些理由是什么。[25]

这就引起了一连串疑问:既然传统的神正论观念更能满足信仰者的求知欲,为什么将其弱化为“自由意志辩护论”呢?这是否意味着传统的神正论思路行不通呢?或者说,这是否意味着普兰丁格对“上帝的理由”抱有某种不可知论态度呢?说到底,难道这仅仅是为了满足论证的低限要求吗?但问题不止于此,更关键的还在后面。

其次,作为一条纯逻辑的、弱势的辩护思路,自由意志辩护论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把罪恶问题归结为“命题分析”,而有意回避或竭力淡化了其强烈的现实性。

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使令人信服地证明了集合A的相容性,自由意志辩护论又能如何呢?能抵消麦凯等人提出的那种现实感很强的质疑吗?或能消除这个罪恶的世界给人带来的无数痛苦、灾难以及困惑吗?关于此类问题,在普兰丁格那里也可找到明确的交代:

当然,无论某种辩护还是某种神正论,都不能给人任何提示,即表明上帝有什么理由容许某些特殊的罪恶,例如,你的某位亲朋好友很痛苦或去世了。此外,也无助于另一种相近的功能,即教牧功能。对某个信仰上帝的人来说,一旦面对生活中的罪恶,或突然间比以前更清楚地意识到了罪恶的程度和数量,他可能会经历一场信仰危机……[26]

最后,就逻辑本身而言,普兰丁格的概念、论点及其论证也并非天衣无缝。例如,他关于“全能”概念的解释,显然不同于基督教神学的正统观念。那么,这究竟是“一种合理发挥”,还是“一种无意曲解”,抑或“一种自圆其说的语言游戏”呢?又如,在“上帝的全能、全知和至善”与“人类自由意志”的关系问题上,普兰丁格明显主张一种非决定论的观点。这不仅令正统的神学家很难接受,而且遭到了世俗哲学家的严格挑剔,以致成为其整个论证过程中最易受到批驳的脆弱环节。

但在意识到上述诸多疑点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经过普兰丁格等人的逻辑翻新,传统的自由意志论得到了空前的强化,这对于现代形态的神正论来说,犹如注入了“一剂逻辑强心针”。关于这种影响,下面将要评述的“塑造灵魂论”便是明显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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