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罪恶问题涵义
以上两类罪恶的划分虽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但它们在讨论中却有相对独立的问题意域。
一般来说,研讨“自然方面的罪恶”所要追究的主要问题是自然法则的不良结果。例如,既然像宗教经典或教义里讲的那样,自然法则来自神或上帝,为什么这些法则会给人类带来这么多灾难、惩罚或危害呢?神或上帝是否应为人类创造一个没有威胁、没有灾难的生存环境呢?哪怕少一点儿灾难或危害也好!假如神或上帝能做到这一点,为什么他不这样做呢?
“道德方面的罪恶”则主要涉及人性的问题。譬如,为什么神或上帝所创造的人会有邪恶的品行呢?为什么神或上帝竟让人们钩心斗角、相互倾轧呢?难道神或上帝存心不理会这个世界上四处可见的歧视、压迫、剥削、迫害、战争、贫困等丑恶现象吗?神或上帝是否应该从一开始就让人们以善相待、和睦相处,让这个世界更平等、更公正呢?
应该说,“自然方面的罪恶”和“道德方面的罪恶”本来就是相联系相包含的,而上述分类及其立意无非是想从不同的角度来总括人类现世生活中的不良的因素或邪恶的东西。因此,由上述两方面提出的种种问题可归结为这样一个诘难:假如我们相信神或上帝是无所不能、无所不知、至爱至善的,为什么他竟会创造出我们这个充满罪恶的世界呢?
关于罪恶问题的争论,在西方宗教哲学史上由来已久。虽然这个问题早在犹太教和基督教形成前就由古希腊哲学家提出来了,但是,将其提炼为一个不可忽视的“信念悖论”,则是后来的学者以古希腊哲学精神来反思犹太教和基督教教义的结果。因而,在目前的宗教哲学研究里,罪恶问题作为一个悖论,主要针对的是犹太教—基督教传统所崇拜的“人格化、绝对化的上帝”,是对所谓的“全能、全知、至善”等神圣属性的质疑或否定。
所以,正如希克指出的那样,从西方宗教哲学传统来看,罪恶问题的挑战方式就是以这样一个“二难推理”反映出来的:如果说上帝是至爱的,他肯定愿意消除一切罪恶;如果说上帝是全能的,他肯定能消除一切罪恶;可是,罪恶依然存在;所以,上帝既不可能是全能的,更不可能是至爱的。[5]
从大量论著来看,目前大多数学者已习惯于用“形式化的陈述”(formal statement)来表明罪恶问题的涵义。在这一方面,当代著名的过程神学家格里芬所作的表述可称范例,既条理分明又比较全面地交代清楚了整个问题的提出过程:
(1)上帝是一种完善的实在;(定义)
(2)完善的实在是全能的存在者;(据定义)
(3)全能的存在者能独自创造出一个不存在真正的罪恶的现实世界;(据定义)
(4)完善的实在是道德完善的存在者;(定义)
(5)道德完善的存在者会愿意创造出一个不存在真正的罪恶的现实世界;(据定义)
(6)如果这个世界上存在真正的罪恶,那么,上帝就不存在;(由1至5推出的逻辑结论)
(7)这个世界上存在真正的罪恶;(事实性陈述)
(8)因此,上帝不存在。(由6和7推出的逻辑结论)[6](www.daowen.com)
但在晚近的文献里,更常见的形式化陈述是下列两种简明的“三段式”或“四段式”:
典型的三段式:
(1)上帝是全能的;
(2)上帝是至善的;
(3)罪恶存在。
典型的四段式:
(1)上帝是全能的;
(2)上帝是全知的;
(3)上帝是至善的;
(4)罪恶存在。
二者比较,“四段式”对罪恶问题涵义的表述显然更全面一些。上列4个命题里,前3个命题表明了3种基本的神圣属性,它们是犹太教或基督教神学用来描述上帝的,第4个命题则是其正统教义始终强调的。可当这4个命题排在一起,罪恶问题的否定性意义便一目了然了:既然上帝如此神圣,罪恶何以如此现实?!
最后,让我们来看英美大学最常用的一种宗教哲学教材里的概括,编著者是波伊曼(Louis P.Pojman)教授。对犹太教和基督教来说,罪恶问题不仅是一个悖论,而且是一个固有的矛盾。这个内在矛盾可表述如下:
假如上帝(全能、全知、至善的存在者)存在,这个世界上便不存在(或者说,不存在“不必要的”[7])罪恶。
这个世界上存在罪恶(或者说,存在着不必要的罪恶)。
因此,上帝不存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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