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两种论证形式质疑
以康德和刘易斯的观点为例,可使我们大致把握道德论论证的两种主要形式。关于这两种论证形式的特点和缺陷,希克作过简要评述,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很有参考价值的批评线索。
(1)对康德观点的批评
康德的前述观点,一般被称为“公设性的道德论论证”(postula‐tional moral argument)。但在希克看来,这种论证形式根本就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证明,因为此类论证只不过表明了如下主张:只要严肃对待道德价值,将其奉为人生应遵循的最高要求,那么,任何人都会相信,道德价值具有某种超人类的、实在性的根基,那就是宗教所信奉的“上帝”。正是出于这样一种主张,康德才争辩道,“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是道德生活的两个公设。也就是说,如果把“责任”看做理应承受的“无条件的要求”,一个人便有理由断言,这两个公设是“道德生活的先决条件”[74]。
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论点,即康德所作的道德论论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这个论点可从埃万斯(C.Stephen Evans)的一段解释里得到支持。埃万斯教授,现任美国基督教哲学家学会会长,对道德论论证很有研究。他指出,康德并没有声称,“道德的存在”为有神论提供了“理论的证据”(theoretical evidence),而只是说,如果某人作为有理性的、实践的存在者而负有道德责任的话,那么,“上帝存在”就成了必要的公设。[75]所以,他把康德的论证归类于“实践性的道德论论证”(practical moral argument)[76]。
正因为以康德为典型的道德论论证属于“公设性的或实践性的”,希克一语破的,这种论证形式之所以不能作为“上帝存在证明”,就是因为“道德责任的最高权威”可受到怀疑;即使道德价值指向某种“先验的基础”,那也不能一直推导下去,最后准确无误地把道德价值归因于基督教的崇拜对象,即那个无限的、全能的、自存的、有位格的世界创造者。
希克尖锐地指出了康德的道德论论证可导致的武断结论。对于这一点,当代著名的天主教神哲学家汉斯·昆抱有同感。他分析说,按照康德的论证,上帝就是道德与幸福之可能的先决条件;或者说,“上帝的规定性”就在于“无条件的道德命令”和“合乎道德的幸福追求”。像这样一种先验性的论证难免遭到下述两方面的批评。
一方面,作为这种论证的出发点,“无条件的应当”或“绝对的道德命令”是否合法呢?也就是说,“无条件的道德法则”适用于每一个人的行为选择吗?上帝作为“无条件的义务”肯定会得到人们的承认吗?“承认道德法则”就能为道德生活提供“决定性前提”吗?所有这些问题是否表明:康德所作的是一种循环论证,即首先规定了“道德义务的无条件性”,再来规定“上帝的存在”呢?
另一方面,假定“道德义务”与“追求幸福”是和谐的,其理由何在呢?服从道德法则就必将得到幸福吗?
以上两方面的批评表明,康德道德论论证的问题就在于:先验地假定人身上存在着“一种冷酷无情的道德义务、道德法则或绝对命令”[77]。
(2)对刘易斯观点的批评(www.daowen.com)
与康德的思路不同,刘易斯所代表的是另一种形式的道德论论证。关于这种论证形式的特点,希克概括说,这是作为一种逻辑推论提出来的,其论证方式不外这样几种:从“客观的道德律”推论出“某个神圣的立法者”;或从“客观的道德价值或普遍价值”推论出“某种先验的价值根据”;或从“良心”推论出“上帝”,也就是把人的良心归因于“上帝的声音”。譬如,红衣主教纽曼(J.H.Cardinal Newman,1801—1890)曾说:
当违抗了良心的声音时,如果我们感到了责任,觉得羞愧和恐惧,这便意味着上帝存在,我们对他负有责任,我们在他面前感到羞愧,我们对他的要求感到害怕……如果产生这些情感的原因不属于这个可见的世界,那么,(良知者的)感觉所指向的那个“大写的客体”,肯定是超自然的、神圣的。[78]
尽管纽曼的生活年代早于刘易斯,他可称为“道德论论证的思想前辈”,但刘易斯的观点显然更能体现出此种论证形式的首要特征,即强调“道德律的客观性”。
刘易斯论证道,既然存在客观的道德律,那么,它肯定根源于某个存在者的命令,而不会植根于物质的自然界。自然界告诉我们的是“必须”(must),而道德律涉及的则是“应该”(ought to)。这种论证提出的重要问题在于:是否存在某种客观的道德律?这样一种道德律所要求的又是什么基础呢?[79]
这段话出自彼德森等4位教授合编的《宗教哲学原著选读》。在与之配套的教材里,可找到这4位教授对刘易斯所代表的道德论论证的具体分析解释。他们的看法主要如下:
按照刘易斯的观点,无论人类道德行为还是道德问题研讨,都是以“客观的道德律”为前提的,而且我们的理性能够对道德活动作出正确的判断——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所以,刘易斯所代表的理论倾向坚决反对“道德相对主义”,其理由可概括为这样几点:首先,如果没有“客观的道德律”,我们便无从对道德行为进行判断了;其次,假如道德相对主义成立的话,人类便无道德进步可言了;再次,道德相对主义者常把“提倡宽容精神”、“促进物种保护”等挂在口头上,这些说法不过是在暗地里承认“道德律的客观性”罢了,因为除非某些价值观念优于其他观念,像宽容大度比心胸狭隘好,保护物种比灭绝物种好,他们便没有根据来赞赏这些美德;最后,道德相对主义者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不同的文化所认同的道德准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80]
以上分析解释可提示我们,刘易斯的道德论论证之所以强调“道德律的客观性”,主要是为了反对或否定现代文化背景下日渐盛行的道德相对主义思潮。所以,如果像有些评论者那样,再以道德相对主义的论调来消解甚至讥讽此类道德论论证,显然属于“招架”或“调侃”,缺乏起码的反击力或说服力。[81]
然而,上述分析解释并不意味着刘易斯所代表的道德论论证没有重大缺陷了。正像希克指出的那样,这种论证形式的基本前提是很成问题的,因为此类论证无不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根据自然主义观点,像人的需要和欲望、人性和社会的结构等,是解释不了道德价值的;但在自然主义的怀疑论者看来,从这样一种未经证明的假设来推论出“上帝的存在”,等于什么也没说。[82]
若把这一节的讨论小结一下,我们可意识到,关于道德论论证的评价,无论以康德为代表的前一种形式还是以刘易斯为典型的后一种形式,都涉及一个根本问题:到底应该怎么解释人类道德现象呢?按照笔者的意见,我们还是应当承认,人类道德就本质而言是有客观根据或客观法则的,这使得全人类的价值观不乏相似性或统一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从哪一种立场来解释上述“道德共性”呢?相信“神本主义的假设”还是诉诸“人本主义的批判”呢?这个千百年来争论不休的方法论难题,目前只能由读者通过独立思考来作出抉择。
不过,好在我们的讨论才刚开始,在后面几大专题里,我们将接触到更多的不同观点,使关于道德问题的探讨延续下去,因为道德问题可谓无所不在,遍布宗教哲学的所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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