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刘易斯的通俗论证
刘易斯(Clive Staples Lewis,1898—1963)是20世纪著名的英国文学家和神学家,更准确些说,他是当代西方最知名的“文学型的神学家”,因为在当代西方没有人比他更善于把神学融入文学了。据统计,他的作品和著作总数达60多本,其中通俗宗教读物有30多本,小说和少儿读物有10多本。[64]
所以,评论者称:“刘易斯的国际声誉是基于他对基督教基本信仰和实践所作的妙趣横生、才华横溢、非常富于想像力却又明白人情事理的论述。”[65]刘易斯是“我们时代最有独创性的基督教作家”,“当今出版界最流行的基督教神学家”[66]。
上述特点鲜明地反映在刘易斯所作的道德论论证里。他的这种论证见于诸多论著,但以《纯粹基督教》(1952)的论述最集中、最通俗,也最受研究者的重视。这本小书是为普通读者写的。所以,下面的介绍也尽力不失原文的风格。
(1)人性法则,人人皆知
刘易斯的论证是从生活着笔的。他首先引导读者来思考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吵架。每个人都见过吵架。人们一吵起来就争来争去。譬如说,“要是人家这样对你呢?”“这是我的位子,我先来的。”“别管闲事,他又没碍着你。”“干嘛挤呢?”“你说话还算不算数?”……
从这些话里,我们可以学到很重要的东西。刘易斯指出,说这些话的人,不光是在表达对另一个人的行为不满,而且在讲理,讲某种行为准则;“去你妈的道德吧!”另一个人很少这么不讲理,而总是要做这样或那样的辩解,或说明他的特殊理由,或争辩自己根本就没违反道德准则。所以,争吵双方看起来都心里有数,都承认某种行为或道德准则。若不是这样的话,双方就会像野兽那样斗起来了。
争吵的意思在于,设法表明另一个人错了。什么是对的,什么又是错的,如果你和他没有某种共识,争吵就没意思了。争吵就像足球赛,要是没有规则,就谈不上犯规了。[67]
以上观察表明,“对与错”是有法则可言的。我们今天常把这种法则称为“自然定律”(the law of nature),而这个概念又往往指自然科学所发现的那些定律或规律,像万有引力定律、遗传规律、化学定理等。可当老一辈思想家用“自然定律”来称呼“对错法则”时,实际上指的是“人性法则”(the law of human nature)。按照他们的传统观念,如同一切物体都受万有引力定律的支配,作为被造物的人也有其法则。但二者的重大差异在于,凡是物体都逃脱不了万有引力定律的支配,而人却有选择的能力,既可遵守也可违反“人性法则”。
为什么上述法则被称为“人性法则”呢?因为在老一辈思想家看来,这种法则不必后天教导,人人生而知之。当然,他们的意思不是说,毫无例外。正如少数人耳聋或色盲,极个别的人也可能不知道上述法则;但就整个人类来说,这种法则是明明摆在每个人眼前的。刘易斯强调:我相信老一辈思想家是正确的,假如他们不对的话,那么,我们还有什么道理来谴责德国纳粹呢?
(2)人性法则,不可否认
有些人认为,所谓的“人性法则”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不同的文明社会或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道德观念。这种说法其实不对。如果有人肯下工夫,比较一下古代文明社会的道德教诲,像埃及的、巴比伦的、印度的、中国的、希腊的和罗马的等,便会惊叹:不光古代文明的而且古往今来的道德太相似了![68]
因此,要反驳上述人的观点,只提一个问题就够了:如果人类的道德完全不同,那将意味着什么呢?想想吧,要是有个国家,那里的人赞美逃兵或恩将仇报,那么,他们岂不是把2+2当成5吗?但最明显的还是如下事实:
什么时候都有这样一种人,声称根本就不相信还有“真正的对错”;可他马上就会食言,因为他自己可以说话不算数,可一旦别人说了不算,他马上就会抱怨:这不公平!同样,有的国家也声称,签不签条约不要紧,可刚签订的条约就可能被撕毁,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个条约是不平等的。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并无对错可言,如果条约并不要紧,那么,所谓的“公不公平”或“平等不平等”还有什么区别呢?为什么这些人就不肯交个底儿,老实承认“自然法则,人人皆知”呢?
由此可见,对于真正的对与错,我们都是被迫才相信的。正像计算有时会出错,有时人们关于对错也会产生误解;但就像乘法口诀表一样,对与错决不取决于趣味和意见。[69](www.daowen.com)
(3)我们每个人实际上都不遵守自然定律
这是就“普通人”而言的,刘易斯坦然地承认:我自己就是这样;可当别人指出这一点时,我脑子里便会冒出找不完的借口。这时,问题并不在于我能否找到好的借口,而在于这些借口提供了又一个证据:我们的确深信自然定律。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为什么我们都急于为自己的某些不正派行为找借口呢?
因此,真理在于,我们十分相信正派,而这种信念又是准则或定律使然,所以,一旦违背了准则或定律,我们才会难以承受这样的事实,并设法推卸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因为有不良的行为,我们才会找这样或那样的借口的。
因而,我想指出两点:首先,我们的行为应该有一定的规矩,任何人其实都逃脱不了,这种奇妙的观念是普天下人类共有的;其次,可事实上人们的行为又不遵守这种规矩。对于自然定律,他们知道却违背了。关于我们自己和我们生活于其间的宇宙,任何清醒的思考都建立在这两个事实的基础上。[70]
(4)两种宇宙观:“唯物的”和“宗教的”
自人类能思考以来,就一直想搞明白:宇宙到底是什么,是怎么来的?大致说来,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唯物的”和“宗教的”。
按照唯物的观点,没有人知道“物质的原因”,物质和空间就这么一直存在着。物质按固定的方式活动,太阳系、地球、生物和人类的出现,都是偶然的。
但从宗教的观点来看,宇宙的背后还存在着“某种东西”,跟我们所知的东西相比,它更像是“一种心灵”(a mind);也就是说,它是有意识、有目的、有创造和选择能力的。为什么它要创造宇宙呢?有些目的是人类搞不清楚的,但我们起码知道一点,这就是为了创造出“和它本身一样的东西”[71]——“有心灵的存在者”。
关于这两种观点,刘易斯首先解释,请不要以为,人们很早以前坚持的是一种观点,后来则被另一种观点逐渐取代了。其次,请各位注意,靠通常意义上的科学不能发现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科学工作就是通过实验来观察事物的活动;至于某种事物到底是怎么来的,在观察到的事物背后是否还存在着某种不同的东西,这并不属于科学的问题。
如果还有“背后的东西”(something behind),那么,对人来说,这种东西要么将完全处于未知的状态,要么则以某种不同的方式来让人知道。“有此类东西”和“没有此类东西”,这两种说法都不是科学能提出来的,而且真正的科学家一般也不这么说……可以设想,科学很发达了,对整个宇宙的任何细节都了解了,难道下列问题还不是照样摆在那里吗?“为什么有宇宙呢?”“为什么宇宙一如既往地存在着呢?”“宇宙有什么意义吗?”[72]
(5)若要解答上述问题,“人”是惟一的途径
就整个宇宙来说,有一种东西而且只有这种东西,可使我们比“外在的观察”学到更多的知识。这种东西就是“大写的人”(Man)。我们不仅仅观察人,我们就是人。就此意义可以说,我们具有“内在的信息”,我们处于认识中。正因如此,我们发现,人自身是受道德律支配的;道德律不是由人制定的,但人绝不可忽视它,并知道自己应当遵守。请注意这样一个论点:如果像研究电流或卷心菜那样,从外部来研究人,只能观察到我们做了什么,而不能获得任何内在的知识,更不能找到任何道德律的证据。
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在于,宇宙到底是怎么来的?是偶然形成的还是来自宇宙背后的某种力量?假如存在那样一种力量的话,由于它是“一种实在”(a reality),不是一种可观察的事实,所以,靠外在的观察是发现不了的。换个角度说,如果宇宙外曾有一种支配力量,它不能作为某种宇宙内的事实呈现于我们眼前——像一栋房子里有墙、有楼梯、有壁炉等,那么,我们可指望的惟一方式就是,它通过我们自身呈现出来,即作为某种影响或命令,促使我们的行为遵守某种法则。这正是我们在内心所发现的。
为消除读者的疑问,刘易斯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马路那边走来一个穿墨绿色制服的人,他在每家门口投递一些小小的纸袋。这时如果有人问:你为什么猜得出里面装着信呢?我会答道:他每次投递给我的那种纸袋里装的都是信。那个人如果反驳:你又没有打开过所有的纸袋,怎么知道别人收到的也是信呢?我会说:那当然了,不是寄给我的,我怎么能拆开看呢?我是根据那些寄给我的信来解释那些不允许我拆开的纸袋的。
前述问题也是如此。允许我拆开的那个惟一的信封就是“人”。当我这么做了,特别是一“拆开”叫做“自我”(Myself)的特殊的人,我便发现:我并不是靠我自己生存的,我受某种法则的支配;某人或某种东西要求我的行为遵守一定的规矩。正像我并不认为邻居们收到的信和我的一样,我当然也不会认为,如果自己能钻到一块石头或一棵树里,我会发现一模一样的东西。那么,我可期待的发现是什么呢?以石头为例,我发现石头必须服从万有引力定律,而信差仅仅告诉我:要服从关于“我的人性”(my human nature)的那种法则,“大写的他”(He)则强迫石头服从关于“它的石头本质”的诸多法则。但在这两个例证里,我可期待的是同样的发现,这么说吧,我发现了一个信差、一种隐藏于事实背后的力量(a Power behind the facts)、一位导师(a Director)、一位向导(a Guide)……[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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