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编码是由国家主管机构主持制定的官方编码,编码对象、代码用户与管理体制均有严格的规范约束。这种代码的性质,如同居民身份代码性质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法定性,而居民的其他各类代码,如工作证号、借书证号、岗位证号等,只能在某个特定范围内起作用。目前在我国,国家工农业产品、服务项目等的统一代码体系尚处空白[1]。这对于我国工业信息资源体系的建立与应用存在十分不利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从国家编码的对象和用户范围两方面来略作考察。下面仍以工业物品为代表进行分析。
1)物品编码对象
美国与北约规定,绝大多数政府采购品,除极少数特殊者,均应赋予国家编码,并对应当编码、无需编码以及需要同时编制国家与企业代码的对象作出如下规定。(1)必须赋予国家编码的对象 在美国的国家物资供应中,凡重复采购与供应者,均需统一命名、识别、分类、编码后纳入联邦编目系统,具体如下:
①凡政府(及军方)采购、储存和管理的物品。
②官方存贮的物资,供官方组织、公用机构、社会单位与公众等申领使用的物品。
③联邦勤务总署、各军种和有关单位认为需要编码的其他物品,等等。
(2)不需赋予国家编码的对象 不需编码的仅为如下一些特殊情况中的特殊物品:
①科研、修建、维护等工作中只使用一次的物品。
②合同供应的耗材,在使用过程中就消耗殆尽,不进入供应系统者。
③舰船、飞机及其他的大型装备,它们另有专用识别系统。
④在海外采购且仅供海外机构使用的物品。(www.daowen.com)
⑤由非政府经费采购的物品。
⑥就地制造且仅供当地生产机构使用的物品。
⑦仅供某种特殊病人使用或要求特殊的装置(如矫形用具)、动物血液制品等。
⑧尚待批准但尚未获批准的物品等。
凡此之外,均应编制国家代码。
(3)既需赋予国家编码,又需企业编码的对象 工厂内部的生产装备器材,只编制工厂设备代码(PEC)。但如该装备器材用于政府物资生产时,则需要既编制国家物资编号,又编制工厂设备代码。并在联邦编目系统数据库中同时记录这两种代码的对照资料。
一个对象编制两套代码的情况,与政府或军方对物资生产的管理与控制需求密切相关。如当企业为政府定制某种物品,需要国家拨款购置某种加工设备与器材时,这些设备器材无疑应编制国家代码。但这些设备器材进入企业生产线,它又必须符合各企业生产系统中对装备器材的标识、工序标识与管理标识等,所以,它又需按企业信息系统的要求来编码。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物两码的情况。但这并未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混乱,而是使同一设备器材在逻辑上区分所属主体和不同的信息系统,完善双方的管理体系。
2)物品编码用户
国家物品编码作为特殊资源,不仅代码本身,连同编码方案、管理政策、编码标准、工作规程与校验算法等,均为一切官方机构统一采用,如美国的联邦勤务总署系统、各军种、国防后勤局、国防部其他机构(如国防核子局、国家安全局等)以及参加北约编目系统的世界各国。凡与物品生产、供应、运输、服务和后期处置(包含回收、分离、治污、再生等)有关的一切政府与民间机构、企业和其他单位等,也需在业务活动中采用国家物品编码。这就使代码的使用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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