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北约组织中其他国家的政府与军方物资供应系统,是在一种独立主权前提下的工业信息资源体系的紧密结合。这种结合需要跨越国界,提供各项信息接口,按业务逻辑将资源整合起来。
(1)《北约标准化协定(STANAG)3150物品编目:物资分类的统一系统》 为北约各国政府与军方提供物资分类的统一规则。
(2)《北约标准化协定(STANAG)3151物品编目:物品识别的统一系统》 为北约各国政府与军方提供物品识别的统一规则。
(3)《北约标准化协定(STANAG)4177物品编目:数据获取的统一系统》 为北约各国政府与军方获取物品数据的统一规则。
(4)《北约标准化协定(STANAG)4199物品编目:物料管理数据的统一交换系统》 为北约各国政府与军方开展物料管理数据交换的统一规则。
(5)《北约标准化协定(STANAG)4438物品编目:与国家物资号关联的数据传输统一系统》 为北约各国政府与军方传输与国家物资号(NSN)及相关信息的统一规则。
(6)《北约标准化协定(STANAG)2097物品编目:设备的命名与分类》 为北约各国政府与军方为各种设备进行命名与分类的统一规则。
(7)《北约标准化协定(STANAG)4575物品编目:北约高级数据存储接口(NADSI)》 为北约各国政府与军方系统的数据存储提供统一的接口规范。
这些双边协定,无论其是现行的还是业已被取代的,都代表了工业信息资源在国际环境中共享与交流时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内容。它既代表了国际间的工业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保障机制,也代表了一种必要的技术环境的建设。没有这类机制与环境,一切工业信息资源研发、共享、交流与发挥效益等均为空谈。从这些具体规定可看出:越是国家与国际层面的信息资源统一作业,相对的规章制度内容就越细致、针对性越强。
[建议与思考]
中美国家工业信息资源建设在法治保障领域的差距(www.daowen.com)
总体而言,我国工业信息资源建设的法制体系处于空白状态。甚至连一些根本性的法制概念尚未形成。
(1)我国在信息资源是否成为一种法定资产及其国家资产的法定地位和管理等领域的概念均处于空缺状态。
(2)尽管我国也一直在大举投入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建设(如“十三金工程”中的信息资源),但对于其成果的归属权无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至于许多部门理所当然地将国家资产当做部门资产,使其未能发挥国家信息资产的公共服务职能,国家资源使用率低下,造成极大的浪费。
(3)我国对于包括工业信息资源在内的资源应具体由哪个相应的国家机构、哪位行政首长来代表国家履行建设、维护、保有和升值的权力等问题,均无法律依据。
(4)由于上述根本问题皆无法律基础,所以各类具体的,面向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技术性与管理性法案,就都未建立。
要在高科技时代实现两化融合,必然涉及大量的数据、信息、知识与智力资源等的投入,形成高端的优质资产。但这方面如果产权不清,界线不明,必然会挫伤工业信息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最终仍将导致国家、企业与个人利益的损失。相反,如能像发达国家一样,明确资源开发权益人的地位,同时也明确国家投入建设的信息资源即为国有资产,相关责任人应对其开发、维护、价值保持与维护增值等负责,才能保持国家工业信息资源健康、迅速地发展。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论述了美国与北约在建设国家工业信息资源体系中的法律建设、制度建设与责任建设。这正是我国历来在各领域中最为薄弱、最不擅长但恰恰是建设与运行国家工业信息资源系统最为重要的领域。因此,本章针对我国实情,介绍了美俄等国的信息资源的国家资产观、信息资产的界定与操作原则、国家工业信息资源管理的法定内容与责任、政府与军方法定职责的划分、国家主管机构的责任体系、工业信息资源扩散中的国际推广法律保障构架等。
[1]肖秋惠.俄罗斯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2]Kjell A Bengtsson. ISO TC184/SC4 And ISO10303 An Industry View—ACAC/135. Luxembourg: Workshop 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snamsa,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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