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主管机构的责任体系研究

国家主管机构的责任体系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防部作为国家工业信息资源的责任机构,形成了一套从部长、主管副部长、部长助理到各执行机构,各级所属单位的管理职责体系。④国防部长认为需要将有关编目情况通报国会的任何信息等。因此,基础物品信息资源建设必须从源头抓起,且须由国家主管机构的一把手直接承担法定责任。2)助理国防部长的职责物品信息、管理信息、标准化信息、系统运行信息和绩效指标等,均体现在政府与国防系统中。

国家主管机构的责任体系研究

国防部作为国家工业信息资源的责任机构,形成了一套从部长、主管副部长、部长助理到各执行机构,各级所属单位的管理职责体系。

1)国防部长的职责

(1)授权 《美国法典》第10编第145章《国防编目标准化》第2451条“国防补给品的管理”中,指定国防部长承担如下职责:

①制定单一补给品的编目系统和相关标准化计划。

②将国防系统经常使用、购买、储存或分配的每一项补给品列出名称,加以说明、分类和编号,使国防部内对同一物品只有用字母或数字,或两者的不同组合进行识别。对于从购买到使用的每一项补给品,只能使用一个识别标志。编目应包括一切补给品以及每项补给品的供应活动信息,如说明其性能、规格、尺寸、重量、容积、包装与装载数据、技术标准、相应的数量单位及国防部长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关数据等。

③国防部长在实行补给品标准化时应尽最大可能地做到以下几点:

(a)通过制定和使用单一规格,取消重复规格,减少类似补给品的尺寸和品种数量,使整个国防部的补给品实现标准化。

(b)实现补给品的装载、包装和保存方法的标准化。

(c)采取有利于检查、试验和接受补给品的后勤措施,引进相关设施,等等。

法律还授权每类物品的技术要求与规定的数据,均由国防部长原则负责。

(2)监督 自联邦编目系统建设伊始,军方就不断地在立法、经费、授权与建设内容等方面与国会沟通,在取得其支持的同时,也接受其监督。该机制由法律确立:国防部长应在每年1月31日,向参众两院的武装部队委员会提交开展编目工作情况的例行报告。报告包括到上年12月31日的一年内的情况,主要有下列内容:

①已发布供应品目录的各类目或各条目的数目和标题。

②目录中随产品更新换代,所替代以前的物品识别标志、技术描述或目录编号。

③总目录中单项物品识别标志的数目变化情况。

④国防部长认为需要将有关编目情况通报国会的任何信息等。

该机制从1952年起就已成型,这是全世界最早明确国家工业信息资源建设责任人的法案。尽管其较为原则与宏观,但已涉及各关键领域,特别对如工业品信息标准、特征说明、分类、编码与识别等作业,规定很明确。这说明:美国人视这些信息资源加工的基本作业环节为战略性与原则性问题,因其中任何一项如有错误,就会给国民经济与战事供应造成损失——这是美国通过两次大战、数十年建设与管理取得的经验。因此,基础物品信息资源建设必须从源头抓起,且须由国家主管机构的一把手直接承担法定责任。

2)助理国防部长的职责

物品信息、管理信息、标准化信息、系统运行信息和绩效指标等,均体现在政府与国防系统中。绝大多数执行工作都在此层面展开,相关职责也由此体现。该层面的具体事务经法律授权:由负责人力资源、后备役事务和后勤的助理国防部长承担物资信息的技术行政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1)为国防综合数据系统制定全面的方针与原则。

(2)为提高国防综合数据系统的效率和使用价值,评估后勤管理系统的功能、责任项目规划和研发改进等。

(3)定期检查、评定国防部下属各单位执行国防综合数据系统的计划和达到目标的情况。

这三项职责可概括为:制定政策,评估实效,监督检查。虽其仍属较高层面,但与国防部长的职责相比,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分解和细化,但每项职责仍需大量的具体作业来支撑。

3)国防后勤局局长的职责(www.daowen.com)

国防后勤局(Defense Logistics Agency,DLA)下辖国防后勤服务中心(Defense Logistics Service Center,DLSC)、国防后勤信息中心(Defense Logistics Information Center,DLIS)以及各地的物资节点站、供应基地、物流中心等,均为管理与运行物资系统的行政单位。国防后勤局局长要根据相关国防部指令领导与管理国防综合数据系统的运行,具体如下:

(1)负责检查与审定国防部所属单位在系统开发投资作业等方面的经费预算、资金、财务与报告等工作。

(2)负责国防综合数据系统的设计、作业原则、规划和程序等的编拟、审查和贯彻实行等。

(3)负责选择与管理国防综合数据系统运行所需的设备硬件、软件通信系统等,以确保各项国防综合数据系统事务的及时接收与传输等。

(4)负责使国防物资管理系统与国防综合数据系统最大限度地适配,保证能充分利用国防综合数据系统数据库中的物资管理数据。

(5)负责编拟、协调、发布与修订国防综合数据系统作业所需的各种文件。

(6)负责建立与修订质量控制程序,以保证国防综合数据系统的数据文件与业务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7)负责与其他国家有关当局和国际组织保持联系,以保证它们与美国国防综合数据系统国际编目的要求与规则相配合一致。

(8)负责保证国防综合数据系统所需的训练和测试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9)负责和工业界及其他非政府组织(NGO)保持联系,以保证其和国防综合数据系统的政策、规则及作业规程相符合,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10)负责与可能对上述活动有影响的国防综合数据系统的参加者进行协作。

(11)负责检查、分析和评定国防综合数据系统的运行情况、效果和效率,改进系统。

(12)负责保证DoD5000.27《后勤数据元标准化和管理计划》规定的贯彻执行。

这些条款针对系统运行提供保障,属于中观层面的管理规章。它既对部长和助理部长的职责进行细化,又对本级作业制定了规范,为全国与国际间的工业品数据、管理数据和业务数据的交换提供一个枢纽性、支撑性与控制性法律管理框架

4)各下属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国防部(及其他政府机构)的各下属单位是工业信息资源运行的基层组织,它们虽处基层,但因信息的传播性,它们的运行情况将影响全局。为此,管理规章必须最终落实到各级执行层面。所以在国防部指令(DoD4100.39号)中,对各所属单位的领导人规定了如下职责:

(1)应在机构内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为联系单位,执行国防综合数据系统的各项政策,保证系统总目标的实现。该部门具体承担业务运行与内外部协调的行政职能。

(2)参与国防综合数据系统的数据采集、效率提升、扩大应用范围等方面的工作以及相关规划的编制与贯彻落实。

(3)就国防综合数据系统的运行情况、政策调整、规程与技术、系统改进等,向国防后勤局局长提出建议,以提升整个系统的运行和计划管理水平。

(4)为保证国防综合数据系统的运行,提供预算、资金、财务、报告和其他保障,并对各单位内的作业程序和设备进行改进,以适应系统运行,并与各相关系统建立接口

可见,美国工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应履行的职责从上至下地赋予相关人员及机构,并以直接、明确的形式规定一把手、专职副手、具体职能机构、各基层机构负责人等的相关职责,从一开始就划清各级各岗位的具体职责,杜绝其后的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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