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息资产划分原则及国家战略框架研究

信息资产划分原则及国家战略框架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资产属性的界定、管辖归属、主体权利、资产构成等的划分,是界定其法定权益的基础。2)资产权益协商原则许多情况下,政府与军方的需求往往不是企业成品能够直接满足的,需要政府、承包商、各级分包商、研发机构和院校等合作研发。这样,有关信息资源的权益,就要在供需合同中由国家(及军方)与各相关承包商与分包商谈判约定。

信息资产划分原则及国家战略框架研究

对资产属性的界定、管辖归属、主体权利、资产构成等的划分,是界定其法定权益的基础。信息资产,特别是工业信息资产,是庞大而复杂的对象,涉及无数的数据、信息和知识。硬软件同在、有形性与无形性混合、价值性、渗透性和依附性等特征融合导致对此类虚拟资产的属性的界定与分割具有相当的难度。但界定与分割的总体原则,仍与其他有形实体一样,体现为“谁投建,谁拥有”。具体操作中又涉及政府、企业与个人间的地位问题,如何判定信息资产的归属以及交互增值、分割、转让、授权与接口等诸多复杂问题。

1)资产权益主体保护原则

《美国法典•军事法卷》第10编《武装力量以及附则》第2320条“关于技术数据的权利”规定:“……应制定规章以明确规定国家、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有关某一产品或工序的技术数据方面的合法利益。此类规章应包括在作为《联邦采购条例》的一部分而制定的国防部规章之中。此类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及任何承包商与分包商的专利权、著作权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任何其他权利。此类规章也不得损害承包商或分包商接受第三方因使用了由承包商或分包商纯粹以私人费用开发的产品或工序的有关技术数据而支付的报酬或费用,除非法律另有具体规定。”

这就界定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对某项产品或工序等技术数据方面的利益上,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而相关技术数据等如同专利与著作等一样,拥有者的权利均受法律保护。技术数据也包括各类工业品、工艺过程和管理数据,符合上述法规保护的范围。

2)资产权益协商原则

许多情况下,政府与军方的需求往往不是企业成品能够直接满足的,需要政府、承包商、各级分包商、研发机构和院校等合作研发。这导致资源开发与投入的多元化,资产权益主体的复杂化。于是,上述条款进一步规定“如果一种产品或工艺中部分用联邦经费、部分用私人费用开发的,则国家和承包商或分包商分别拥有的有关该产品或工艺的技术数据的权利,应在采购过程中(最好在谈判合同时)尽早确定,并且应以国家同承包商之间的谈判作为基础……”这样,有关信息资源的权益,就要在供需合同中由国家(及军方)与各相关承包商与分包商谈判约定。

具体操作上,相关法典还规定了在采购中政府(及军方)对企业的商务往来(G2B与M2B)中,工业信息资产归属方的权利与义务。

3)政府对企业信息资产的操作规程

同上条款对政府(及军方)涉及企业数据资源使用时,具体规定如下。

国防部长有权采取以下行动:

(1)当为发展可供选择之供应和制造来源且有此必要时,同承包商或分包商洽谈和签订合同,以获取技术数据的使用权。

(2)当国家被许可免费使用、转让或透露技术数据,以达到国家之目的(包括开展竞争性采购之目的)时,同意限制国家依据本条之规定本来可以拥有的数据处理权。

(3)当为发展可供选择之供应和制造来源且有此必要时,准许承包商或分包商直接让第三方使用其本来有权加以限制的技术数据。

在美国,政府和军方原属两条线管理物资采办中的信息资源,为归一化管理,主管政府系统业务的联邦勤务总署就将此项工作统一委托给国防部。因为军品,特别是尖端武装的采购周期、设计与生产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等,都远高于政府常规物资的采购作业。故美国法律授权国防部长代表国家,与企业商洽采用相关数据的使用与处理权宜。(www.daowen.com)

4)企业对政府的信息资产操作规程

同上法案还规定:凡本编第2303条所列部门签订的购买补给品或劳务的合同,只要切实可行,均应包含有关技术数据之相应条款,其中应包括下列条款:

(1)明确规定国家和承包商及分包商(无论在何层次)在根据合同应交付之技术数据方面各自拥有的权利。

(2)如有技术数据,应具体说明根据合同应交付之数据以及交付的日程计划。

(3)制定对按照合同应交付之技术数据的可接受性判断的程序,或将其制成图表等便于参考的形式。

(4)划定须单独签订合同之军品,以便在其有技术数据时获取按合同应交付之数据。

(5)尽最大可能在技术数据交付前查明那些须限制国家使用权的数据。

(6)要求承包商修正按合同提供之技术数据,以反映在履行合同期间作出的、对合同所定之产品式样、装配和功能有影响的工程设计的改变,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交修正的数据。

(7)要求承包商在交付技术数据或提供技术数据使用权时作出书面保证,确认此类数据是完整的、精确的和符合合同中有关技术数据之要求的。

(8)当发现按照合同应交付或提供其使用权之技术数据不完整、不充分,或不符合合同中有关技术数据之要求时,制定可供国家方面采用的补救措施。

(9)授权领导在承包商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要求时,在任何时期内拒绝支付费用(或采取该部门首长认为适宜之其他补救措施)。

在明确信息资产主体,保障所有者与使用者权宜协商的基础上,规定了政府对企业与企业对政府间的信息资源扩散转移模式,为各方合法使用工业信息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因此构成了国家工业信息资源建设、使用与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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