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工业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法律体系,必须明确建设主体,成果的资产属性及法律保障对象。欧美等国历来都视国家投资建设和维护的信息资源为国家资产。2009年1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重申了这一观点:“联邦政府保有的信息是一种国家资产。(Information maintained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s a national asset.)”美国工业信息资源历经百年建设,政府长期投入,一轮轮地更新与扩充,在硬件、软件、智力资源与体制建设等各方面的投入十分巨大。联邦编目系统作为国家工业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在整个美国政府信息资源中占有极大的比重和极高的重要性,一直受相关的公共法、资产法和行政法的保障。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军方与社会组织、行政首长、企业负责人等都对其使用、保持国有资产价值等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一些行政条例则有更具体和细致的规定,如美国《国防部动产利用计划》规定,对军方可调用的、可转让的物资、剩余物资等的数据档案,均建立审核体系,以确保其纳入严格的国家管控体系。
不仅美国,俄罗斯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1995年,俄罗斯颁布的《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信息资源与其他资源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信息资源是财产的组成部分和所有权的客体”;“凡用俄罗斯预算、俄联邦主体的预算建立、获得、积累的以及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取得的信息资源,其所有者是俄罗斯和俄联邦主体”;“属国家所有的信息资源,依照管辖权限,处于国家政权机关和机构的管理之下,应作为国有财产的组成部分予以清点、登记和保护”;“国家信息资源从行政管辖来分,由联邦信息资源、联邦和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信息资源、联邦诸主体的信息资源构成”。该法还规定了信息资源所有者的权利,即“享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有权指定对信息资源实施经营管理或作业管理的人员;有权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规定信息资源的处理、保护和查询获取的制度和规章;有权确定在复制和传播时使用文件的条件[1]”;“联邦信息资源的独立项目(个别客体)可以被宣布为全俄的国家财产”;“联邦信息资源的具体项目(具体客体)列入全俄国家财产,其法律制度由联邦法律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条款说明,如果工业信息资源是利用俄联邦任何一级政府预算开发的,其所有权就无可争议地属于国家。(www.daowen.com)
与美、俄相同,西方其他各国也都有清晰和普遍认可的国家信息资产观念。故美国的联邦编目系统,连同其相关的信息资源、运行模式、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等都通过北约编目系统扩散到其他国家,信息资产观念也成为各国类似法律与规章制定的依据。在西方国家中,信息资产观与知识产权观被认为同根同源,只不过这一权利主张者为国家。在美国,代表国家履行这一职责的法定代表人是国防部长。《美国法典•军事法卷》第10编《武装力量以及附则》第2320条“关于技术数据的权利”中规定:“国防部长应制定规章以明确规定合众国、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有关某一产品或工序的技术数据方面的合法利益。”联邦编目系统中的数据就属于合众国所有的技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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