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预测你的下一步行动
法庭上总是要求个人对自身行为负责。审判员在经过审理之后才会做出最公正公平的判决。可是到了大数据时代,为了维护个人动因想法,公正的概念要重新定义了——人们自由选择自我行为。简而言之,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而非倾向负责,这是应当做到的。
这自由权利在大数据之前是显而易见的,而这确实明确到不需说明。事实上法律体系当中总是通过人们过去的行为来判断其是否该为此行为负责,这是其运作的规则。只不过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行为就可以预测了,并且预测的结果是非常准确的。这使得我们对人们的评定不再依赖实际行为而是预测的行为。
确保了个人动因,政府对个人行为判定的基础是来自真实行为而非只依赖大数据的分析这点我们就可以确认了。因此政府追求的不能是依赖大数据分析而预测到的未来行为,而只能是过去的真实行为。再或者,政府对过去行为的追究过程中也不能只单纯地借助于大数据分析。比如借助大数据分析可以对两家涉嫌价格操纵的公司进行大致判定,随后监管机构再使用传统的方式对此立案侦查。显然,大数据的作用在于可以预测其是否可能犯罪,而不能对其是否有罪进行判定。
政府领域之外也适用相似的原理,例如关乎个人利益的公司重大决策——雇用和解雇,再有就是按揭和信用卡的是否准发。假如要单纯依赖大数据做出决策的话,前提必须是有非常到位的特定防护措施。
第一原则是公开原则。由于结果会直接影响个人,所以用来预测分析的数据和算法系统必须公开。
第二原则是公正原则。算法系统必须是经由第三方专家公证过的可靠、有效的系统。(www.daowen.com)
第三原则是可反驳原则。个人对预测进行反驳的具体方式也要明确(这一点和科学研究当中必须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最终结果的传统很相似)。
确保个人动因防范“数据独裁”带来的危害是最为重要的,而这危害正来源于数据被我们赋予了原本没有的意义和价值。
同样重要的还有保护个人责任。正因为这一点的吸引人,无论社会做出哪一种和他人有关的决策,决策者们都不需要再承担责任和风险。反之,风险管理成了管理的重点,实际上就是对可能性所进行的风险评估。所有看起来客观的数据,可以帮助去除决策中的情绪化和特殊化的部分,评价者主管的评价被数据运算法则代替,而决策的严肃性也无须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来显示,更准确地应该称作“客观”的风险和风险规避,这主意怎么听都感觉不错。
例如,那些被预测可能犯罪的人因为数据分析的结果被隔离,不断审查他们只为规避风险,可是事实上他们所受的惩罚来自并不需要他们承担的责任。设想一下,一个青少年被“预测警务”的运算法则预算出将来五年他可能会犯下重罪,于是政府部门就开始对其例行监视,每月都会有一名社会工作者去拜访他一次,目的是为其解决问题。假设少年身边的亲属、朋友、老师和雇主认为这种做法很是耻辱(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大),那么很显然这拜访就成了一种惩罚,是对尚未发生的事情的惩罚。不过要是不将其视为惩罚,而是认定为一种对未来风险的规避的话,也就是说把风险降至最低点的做法(这里所说的最小风险是破坏公共安全的最小风险),也未必见得就是一件好事。社会用干涉、降低风险的方式来代替自我行为负责的方式会导致个人责任意识的贬值。保姆式的国家才会主张预测。实际上,对个人行为所承担责任的否定就是对个人自由选择行为权力的摧毁。
国家所做出的决策如果均来源于企图通过预测来规避风险的愿望,那么个人的选择就不存在了,自主行为的权利就更不用提了。无罪,无清白,这样一来不会带来世界的进步,而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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