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凡例制订及补充与李绂的建设性质疑

凡例制订及补充与李绂的建设性质疑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馆伊始,凡例的制订,遂成为讨论的重点。随着实际纂修的启动,条例又有所补充。据《钦定周官义疏·凡例》可知,于六类之后又增加“总论”一例。其一,“辨正”与“存异”“存疑”分别不甚清楚。然而,凡例已经奏定,要想更改,实属非易。当然,如果确实发生如李绂所担心的问题,自然要尽量避免,予以妥善处理。从这一意义上来讲,李绂的质疑是颇具建设性的。

凡例制订及补充与李绂的建设性质疑

乾隆元年(1736)六月十六日,高宗颁谕开馆纂修《三礼义疏》。七月九日,任命鄂尔泰等为《三礼》馆总裁。其后,一时饱学之士,于经学素有研究者,或由科举,或由“鸿博”,或由特荐,纷纷侧身修纂之列。在三礼馆的纂修儒臣中,李绂是以“罪人”的身份参与其中的,依在馆时间长短而论,李绂最久,长达六年两个月,于纂修《三礼义疏》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开馆伊始,凡例的制订,遂成为讨论的重点。副总裁方苞针对凡例的特起,提出如下思路:“臣等审思详议,拟分为六类,各注本节、本注之下。一曰正义……二曰辨正……三曰通论……四曰余论……五曰存疑……六曰存异……庶几经之大义,开卷了然,而又可旁推交通,以曲尽其义类。”[1]方苞此议,基本上为三礼馆诸总裁所认可。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三礼馆总裁大学士鄂尔泰等依据方苞所拟,增加“然后别加案语,遵《折衷》《汇纂》之例”一语,遂以《拟定纂修三礼条例》,上奏高宗并得到认可。随着实际纂修的启动,条例又有所补充。据《钦定周官义疏·凡例》可知,于六类之后又增加“总论”一例。此“七例”,较之前面所揭“六例”更为明晰。

然而,对于此“七例”,三礼馆中亦有持异议者。李绂于是年十二月被任命为副总裁后,就其间“实有难分别者”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其一,“辨正”与“存异”“存疑”分别不甚清楚。他指出:“入存异者,似可入存疑;入存疑者,似又可入存异。而辨正中语所辨者,多即是所存之异与疑。既辨于前,又存于后,殊觉未安。”之所以未安,是因为:“盖天下之理,原无两可,其互异者必有一非,即当辨而去之,安得并存?所谓精义归一,空当无二也。至于笺解可疑之语,亦当辨析,以决其疑。故异者、疑者,皆当论定于辨正条内,不应辨正之后,复立存异、存疑,致滋重复。”然而,凡例已经奏定,要想更改,实属非易。为了既不违背成例,又可避免重复之嫌,李绂提出了一个折中迁就的办法。他认为:“既有将典章制度、名物象数之两异及可疑者,分别于存异、存疑之中;而笺注、义理之两异与可疑者,则均入于辨正条内。盖理虽无异与疑之可存,而制度则世远言湮,容有传闻异辞而阙文可疑者。如《孟子》论班爵、班禄与《王制》异,《郊特牲》论南郊与《周礼》异,彼此皆经,则当以彼之异,附见于此经而存之。如《士冠礼》‘既冠后,见母而不见父,拜母而母先拜’,及《昏礼》‘庙见,为舅姑已殁者言’,而《朱文公家礼》‘舅姑存者,亦行庙见礼’,皆礼之可疑者,亦当附而存之,则与辨正不相重复。而辨正一条,亦不必移置辨异、辨疑之后矣。”其二,“通论”“余论”与“总论”相矛盾。他指出:“通论、余论二条之后,今复加以总论,亦是未安。无论原奏六条之外,不便加增,且通论原议,亦觉未安。通字应作贯通前章解,则通论即总论,无庸别添总论。原议乃谓他经论议,有可与此经相通者,则是经外之意即余论矣。以此为通论,更以何者为余论耶?若以通论全章义理为通论,以旁及他经者为余论,则不必于原奏六条之外,另添总论,似觉更为妥协。”[2](www.daowen.com)

李绂的以上质疑,从理论上讲,应该说有一定见地,他确实指出了其中隐含的一些可能引起冲突和矛盾的问题。然平情而论,“七例”中关于“辨正”“存异”“存疑”,以及“通论”“余论”“总论”的界定,也有其合理之处。当然,如果确实发生如李绂所担心的问题,自然要尽量避免,予以妥善处理。从这一意义上来讲,李绂的质疑是颇具建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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