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为行政改革的构想并没有随着百日维新的结束而扫除殆尽,却也不足以使他感到欣慰。1901年以后,所鼓吹与进行的改革,完全没有触及旧制度中的主要缺陷。更糟的是,清廷采行的改革在本质上装点政治门面的成分多,而实现立宪政府的诚意少。康有为在1903年上慈禧的奏折中,表达了他的不满。他说,1900~1901年间的改革“无关治要”,不足以救中国,因为这些措施没有深入问题的根本——以改组官制作为迈向立宪的一步。[314]
康有为是个锲而不舍的改革者,并不因此气馁。他继续对这个问题提出意见。1903年初,当他还在印度时,著成《官制议》一书[316],这是他对政府官制的系统性著作。[315]
康有为以“明夷”[317]的笔名印行第一版,表示他仍希望终有一日能将其理想实行于现实环境中。
《官制议》可说是当时中国讨论政府官制的论著中,最有系统的一部。书中首先列举出政府的基本原则(第一篇),接着根据这些原则,评价西方政治制度及中国从古代到宋朝制度(第二至四篇),然后对现行中国制度,加以严格地批评(第五篇)。书的后半部(第六至十四篇),提出改进与革新建议。书中揭述各点多半已在前面提过,这里只讨论若干重点。
康有为认为,一个政府的良否,应由其服务人民之能力来判断,因为“国以民为本,则以治民事为先”。生计、教育、“身命、财产、权利”的保护,以及其他关系于人民物质与精神福利的事,都属于政府服务的范围,提供这些服务的官吏,可以称为“民官”。[318]
政府的其他功能,虽非直接或完全与人民福利相关,但也是必要且有用的。国家必须健全其财政,保卫其国土以对抗外来侵略,与其他国家维持友好关系。行使这些功能的官吏称为“国官”。第三类功能,如邮政、铁路、电报、银行,是同时为国家与人民服务。因此,也应有第三种官吏(康有为没有给予名称),来执行这有用(如非必要)的功能。在君主国家,还有第四种官吏,是照顾君主及王室之需要者,称为“供奉之官”,他们在民主国家是没有用的,因而不能视之为不可或缺者。[319]
“议官”也是每个政府都有的,因为行政之本,必先资议论,用康有为的话说,“有立法而后有行政,乃理之自然也”。[320]
地方官吏对国家也非常重要,因为“政则自国张,治则从民起”,地方政府的设立,是每一个国家的必行之务。[321]
由于政府的基本责任是服务人民,因此,政府尽其责任的能力愈强愈好。换言之,行政效率是不可或缺的。照康有为的看法提高效率的一个办法是明确划分职能,清楚地界定责任。古代的生活较简单,没有必要多设政府机构。但是现代的“文明之世”,政与治都变得复杂,政府机能的繁杂与官吏的增多是不可避免的。明确的功能分工制度,才能确保政府的健全运作。[322]
促进效率的第二个办法是,由中央有效地控制整个行政系统。地方政府自然应给予适当的权威来行使其职务。但是如果中央政府的权威,受地方政府牵制太大,则于行政效率有害。从前(就像中国的情形),当政治上还没有统一,而传播工具又非常原始的时候,不得不听“外藩之分权”。但是在现代情况下,行政的中央集权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那些不能真正有效控制其国家经济与军事的政府,像19世纪的清政府,在一个达尔文式的政治世界里,必然难以经得起挑战。[323]
政府权威范围不应受过分的限制,它应有足够广泛的权力来有效地服务人民。过去中国处于孤立状态,用不着担忧外来的侵略与竞争,中国政府一向都很明智地不干涉人民的生活。政府的无为之治,给予人民一种自由。但是不干涉的政府并不适合于现代,因国与国之间经常处于竞争状态中,国家的命运系于其人民的政治训练所达成的团结程度。要传统政治下的中国人民,来对抗秩序井然的现代国家,就好比“驱市人乌合之众而当百炼节制之师”,失败乃是必然的。[324]
政府给人民最好的服务,不是给予人民无限制的自由,而是以有能的政府来引领他们。不论君主立宪或民主宪政国家,人民的利益都是最重要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障,尽管政府对人民行使政治权威,也少有形成专制暴政的危险。换句话说,政治民主与行政效率并不相抵触,前者必依赖后者才能成功地运作。
政府的基本原则这样确立以后,康有为接着以这个标准来评价他所知的中国与西方政府。我们仅从他的长篇讨论中摘出几个重点来,以指出他的思想方向。
康有为推崇古代传说中的帝尧的政府,各部门均为服务人民而设,功能均详细划分,每部门仅设大臣一人,所有地方官均在中央控制之下。他的八个大臣中没有一个是“国官”,重点全放在非军事性事务上。“真太平一统之制也”,“虽今欧美之制”,也不能凌驾其上。[325]
康有为追溯帝制中国行政制度的不健全,认为始于《周礼》。[326]
《周礼》最偏离古代健全制度之处,是它将大部分的政府官吏变成专制统治者的臣仆。因此,汉朝大部分的官吏“真皆为奴隶而已,于民事无预也”。[327]
这也是以后各朝代的一般情形。
《周礼》的另一坏影响是六部制,中央政府分为六部,一直沿用至1907年。这种安排的结果是,行政功能无法精确合理分开,责任也不能清楚地界定。[328]
康有为承认,大体错谬的中国君主政府结构,也并非全然乏善可陈。例如,汉代制度便颇值称道,它能经由制度化的荐举制度,甄选有才能之士,因而避免政府纯任资历的不良后果(这正是清政府的致命弱点)。[329]
宋代制度也有某些优点,它在行政、财政与军事方面都达到相当有效的中央集权,将地方行政的主要区划——州,缩小到约当汉朝州的1/4。遗憾的是,这个“最优良”的办法,以后竟被元朝大而无当的行省制所取代。[330]
鉴于西方值得学习之处颇多,康有为在书中用了一整章的篇幅,来分析十几个大小不等的欧美国家的政治制度。他发现这些国家一般都将大部分重点放在政府的四个主要功能上,即有关经济、军事、内政与外交的方面。现代的政治生活的事实,说明了一个最主要的原则,在组织政府时,“民虽为重,而当以国为先”。[331](www.daowen.com)
康有为认为这是中国应该学习的一点。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优点是,欧洲的政府一般都是由“事务之官”组成,每一个人只执行一项功能。在这方面英国制度与宋朝可相对照,因为它的特征也是视实际需要,以时时设立政府机构,以及拥有多数的部门与行政单位。这些都对行政效率有所助益,“盖分职多,则分明而易举”。[332]
康有为接着谈到现行的中国制度。他发现简直一无是处,不论基本目标或运作的成法都有问题。[333]
他的批评前文已经提到,这里只略述他认为改革所应采取的方向。
他指出单纯的“西化”和“复古”都是不可能的,由于物质与历史条件大不相同,西方制度不论多么优良,也难为中国之范本。同时由于中国正处于全面政治变革的过程中,过去的经验也不再是有用的指南。[334]
中国目前的行政病况——缺乏对民情的关切,没有效率——源于不健全的组织、不合理的程序、过度的离心力。这些都需要给予特殊的治疗。[335]
康有为认为,行政组织的形式应由行政职能的性质来决定。前文曾提及,政府的主要功能有三大类:服务人民、服务国家及两者兼顾。在当时环境下,推进一个真正有效率、服务人民的制度的最好办法是“公民自治”。改善两元服务官制品质的最好办法是,缩小地方单位的范围,同时增加地方官的人数。促进服务国家机构的效率的最好办法是,实行中央集权。“自治”与中央集权是三者中最重要的两点。[336]
为使人民具备“自治”的条件,可以展开一项政治事务的研究讨论计划,通过地方性组织的“学会”来实施。同时要建设铁路、电报、邮政等现代化的交通、通信系统,以便利于中央政府的控制。[337]
我们只需检视康有为的若干主要论点,而不必讨论其具体建议。首先,关于中央政府的结构。由于行政革新只是迈向终极立宪政府的第一步,康有为并不希望将现有制度完全扫除。有些机关,像六部,虽基本上是一个错误的配置,仍应保留并加以改革,直到有新的机体来取代。[338]
其余如都察院、翰林院与大理寺等都应维持,而改革其功能与组织,以适合现代需要。都察院,相当于“中国之议院”,应该继续维持,就是在国会召开以后,也可作为行政裁判所。翰林院更名为“学士院”,加以改组之后,作为顾问团体。大理寺可“升为法部”。此外,其他机关,即各院寺及冗职,都应转变成名誉职位,不再包括到实际行政组织中。[339]
最后,照料皇帝与皇室的供奉之官应大量削减,特别是宦官应全部遣散,他们的职务由士人代替。[340]
照康有为的拟议而重组的行政组织是相当复杂的。它由33部组成,再依其功能集合成六组。这些加上法部、外部(即外交部)以及侍奉皇室的供奉部组成“政府”,再加上行政裁判所(前都察院)与审计院,就是中央政府的全部。[341]
康氏认为,这样的安排较切合精确划分职能与清楚界定责任的原则。
在《官制议》的第六篇与第七篇中[343],康有为要求就地方政府作大幅的改革,企图在地方层次注入立宪政府的要素,并废除他认为是中央集权障碍的行省。他在这两篇中所说的,大多见于他鼓吹君主立宪的篇幅中。[342]
不外乎人民之自治胜于治于人,“以民为国”造成西方国家富强。缺乏自治是目前中国停顿不前的原因,因此,“地方自治”是行政改革中主要的部分。[344]
他以西方思想配合中国情况,提出地方政府组织的三个层次:乡、县与市。每一层次设局,由民选的市长、判官、警察官、税官和邮官任职。另外尚需议事会,每一议事员代表三四百公民。由地方士绅组成的“绅议院”参加“议事会”议事,讨论地方公益事宜如户政、道路、学校、卫生、税收以及警政等。[345]
此乃“地方自治”的第一步。
幅员“千余里”,辖民数千万的行省,行政区划过于庞大,无法产生有效率的政府。故行省不能再作为行政单位,必须再加划分,以不大于现行的道为宜。现存介于省与县之间的道和府,除了传递上下级的公文外,别无用处,所以也必须废止,而组成新的道、县、乡三级制。作为地方行政重要环节的县,一直未能有效运作,乃因县长权力过小,地位与薪俸都无足轻重,以及帮助他执行任务的属员太少。这一切都必须改变。[346]
康氏认为过渡的办法是,以省或府为“监督”机构,而非行政机构,由总督领之。新的道由“督办民政大臣为首”,权力与巡抚相等。各道公民选举代议士组成“民议会”,由总办大臣领之。[347]
“县领事”的官俸要较现有县长级为高,其属官人数要大大扩张。为了提高效率,县政府须设四个曹,下再细分,以分别主管有关农业、贸易、警政、教育以及其他事务。原属县长的司法权须交给法院,法院由若干判官组成,独立执行于县级行政单位之外。各乡公民每年选派代议士至县级的“民议会”。县领事作民议会的长官,按照多数决的原则行事。此一议事机构将决定政策,县领事据以执行。旧有的地方官回避本籍制最有碍于行政效率,因为地方行政往往交到一个外乡人手中,其对于地方的情况与需要所知既少,甚至当地的方言也不懂。这个旧规,如果不能直接废止,也要大幅放宽。[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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