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学古籍中有些文字发生嬗变,多是好事者自作聪明以己意窜改。这就需要从义理角度进行考证。
① “考案”与“考察”的义理
北宋椠《周易正义》:“今既奉勅删定,考案其事,必以仲尼为宗。”至南宋宋十行兼义本及清阮元《周易注疏》皆作:“今既奉勅删定,考察其事,必以仲尼为宗。”
从文义分析,“考案”是敬辞,唐、宋人多用之。如宋程大昌《禹贡山川地理图》曰:“左氏古书先乎秦世,而言及汉水者,考案其地皆隶古荆。”知南宋时已经改“考案”作“考察”,日本山井鼎所校底本为至明嘉靖中福建刻九行兼义本,亦沿袭宋十行兼义本作“考察”。
刘承乾“嘉业堂本”来自日本足利学校藏单疏写本,亦作“考案”。可知,改作“考察”是南宋出现“兼义本”时的事。从义理上分析,作“考案”善。
②“比潜龙”与“此潜龙”的义理
宋椠单疏本《周易正义》原文是:“比潜龙始起在建子之月,于义恐非也。”阮元《周易注疏》作“此比潜龙始起在建子之月”,可知南宋十行《周易兼义》本已经改“比”作“此”。明嘉靖中福建刻九行兼义本自然同于宋十行兼义本。
考孔颖达曰“比潜龙在建子之月”,是从晋乾宝解乾卦初九爻辞之义用复卦说。复卦“一阳来复”,卦气当“建子”十一月。孔氏“正义”引刘邦做泗水亭长事,申“小人道盛”时君子应该躲避“勿用”之意,而驳斥“诸儒”之“舜始渔于雷泽”比喻之非,强调尧时非“小人道盛”之时,因而将舜之事比喻为“在潜龙建子之月”,不符合易理。“比”字有比拟、比喻意思,如“比物丑类”等。 比喻舜佃渔时为“潜龙”始起在建子之月,于义恐怕不相符合。所以,作“比”字善。
③“二”与“五”的义理
宋椠单疏本《周易正义》比卦:“二以其显比亲者伐所不加也判者必欲征伐也。”(www.daowen.com)
阮元《周易注疏》改“二”为“五”,作:“五以其显比,亲者伐所不加也,判者必欲征伐也。”
首先,日本足利写本皆作“二”,与宋椠单疏本相同。其次,比卦九五与六二为正应,九五为比主。六二爻辞曰“比之自内”,是言九五“显比”于内卦之六二。九五为“心既中正”之王,所以“征伐有常”,六二,以其是九五之“显比亲者”,所以“伐所不加”。
阮本改作“五以其“显比,亲者伐所不加也”,则语意不通。所以,不可改“二”为“五”。 明嘉靖中福建刻九行兼义本改“二”作“五”,此是沿袭宋刻元递修之十行兼义本而来。由此可知,阮元刻本所据之南宋十行兼义本已经改“二”为“五”。
④“今”与“令”的义理
宋椠《周易注》随卦《彖》注“为随而今大通利贞”,南宋刻《周易注疏》、南宋刻单注附音义本作和日本庆长中古活字印本皆作“为随而令大通利贞”。
宋刻本《周易正义》曰:“若能大通利贞,是得时也。若不能大通利贞,是失时也。时异而不随,否之道者,凡所遇之时,体无恒定,或值不动之时,或值相随之时,旧来恒徃,今须随从。”
注云“为随而不大通”与“为随而令大通”,正是为了表达“逆于时”与“得于时”。而孔颖达曰“今须随从”,是为了表达顺从“或值相随之时”。所以,南宋刻《周易注》改“令”作“今”是妄改。
由此可见,理校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任何章句、训诂及校勘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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