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般所谓的“注”,就是对《周易》本文所加的“注释”。当然,一旦认可某人的注释加入了《周易》,也就成为书的名称,比如王弼的《周易注》。 “义疏”分为“正义”和“疏”。“疏”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解释疏通经“注”而作,所以古人有“疏不破注”之说。当然,有时也不局限于此,比如有人就直接为经作“小疏”等。“正义”则与“疏”略有不同,顾名思义,“正义”是归正经和注的言辞以求本义的文字。比如唐代孔颖达的《周易正义》并不忌讳“疏不破注”,甚至还要“节略”引用经与注之文。
有时“注疏”皆出于一人,如清代惠栋的《周易述》就是自注自疏,当然,其“疏”不会“破注”。
清代乾隆年间“御制重刻十三经”,《周易注疏》则用王弼注加唐孔颖达正义;《尚书注疏》则用孔安国传加唐孔颖达正义;《毛诗注疏》则用毛亨传郑玄笺加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注疏》则用杜预注加孔颖达正义;《周礼注疏》则用郑玄注加唐贾公正义等。由此可知,四库馆臣视“正义”与“疏”是一码事。
从研究《周易》的角度看,唐代有孔颖达的《周易正义》十四卷,南宋初年则有《周易注疏》十三卷。其实《周易正义》与《周易注疏》是两本不同编纂体例的书,不可混为一谈。
下面,举例说明之。
乾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注:出濳离隐,故曰见龙,处于地上,故曰在田。德施周普,居中不偏,虽非君位,君之德也。初则不彰,三则乾乾,四则或跃,上则过亢。利见大人,唯二五焉。”此为王弼之“注”。(www.daowen.com)
孔颖达《周易正义》:“九二‘见龙’至‘大人’。阳处二位,故曰‘九二’。阳气发见,故曰‘见龙’。田是地上可营为有益之处,阳气发在地上,故曰‘在田’。且初之与二俱为地道,二在初上,所以称‘田’。‘见龙在田’是自然之象,‘利见大人’以人事托之,言龙见在田之时,犹似圣人久濳稍出,虽非君位而有君德,故天下众庶利见九二之大人。”此为孔颖达直接解释经文之“正义”,无关于王弼之注,也无关于“疏不破注”之说。
“注云‘出潜’至‘五焉’。正义曰‘处于地上,故曰在田’者,先儒以为重卦之时……观辅嗣之注意唯取地上称田,诸儒更广而称之,言田之耕稼,利益及于万物盈满有益于人,犹若圣人益于万物,故称田也”,以下还有疏解“德施周普”者、“虽非君位”者、“君之徳”者、“初则不彰”者、“唯二五焉”者之文。其中有孔颖达“于别卦言之,非唯二五而已”“故但自明当爻之理,为此与临复不同”之言,看来孔颖达疏通王弼“注”之文,并非“疏不破注”。
孔颖达于《周易正义序》中说:“今既奉勅删定,考按其事,必以仲尼为宗,义理可诠。先以辅嗣为本,去其华而取其实,欲使信而有征。”既然孔颖达言“去其华而取其实”,则明白他不会遵循“疏不破注”的惯例。
南宋还有《周易兼义》刻本,其编纂体例则是“兼并”《 周易正义》节略引用孔颖达之说,大概就是把孔颖达“破注”的文字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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