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央研究院自然历史博物馆:大熊猫标本之源

中央研究院自然历史博物馆:大熊猫标本之源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时的中央研究院及其所属的自然历史博物馆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通过与西方考察队签订协议,限制西方国家在华的生物学考察和采集标本活动。1934年7月,改组后的自然博物馆即中央研究院动植物研究所与纽约自然博物馆的合作人塞奇、谢尔登达成协议,规定标本经审查后,“须以一份完整的复本作为赠品存放在中国”。

中央研究院自然历史博物馆:大熊猫标本之源

作为中国第一个国立生物学研究机构,从自然历史博物馆到后来的植物研究所和动物研究所,工作范围和任务的变化体现了明显的时代特征。自然历史博物馆成立时,该馆将其任务定为“专以研究国产动植物之分布及类别”,即以动植物的调查和分类学研究为主。中央研究院动植物研究所还担负与国外学术界合作与交流的任务,如与许多国外著名的生物研究机构交换标本,为维护国家权益,审查外籍人员在华所采集之标本,限制外国派员来华调查动植物,以及参加世界植物学会议等。[1]

民国时期的国立中央研究院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本国学术机构的合法权益,1934年,民国政府责成中央研究院制定了《外人在国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限制条件》并予以颁布。当时的中央研究院及其所属的自然历史博物馆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通过与西方考察队签订协议,限制西方国家在华的生物学考察和采集标本活动。协议一般要求:采集的生物种标本或其他物品在运送出国前须一律运至南京或上海,由中央研究院派人审查;留下一定量的标本作为礼物留给中国收藏;甚至由中方派人全程参加或监督等。中央研究院还通过多种途径与海关外交部门沟通,限制相关动植物活体与标本的出口和出国境。

20世纪40年代的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远景),位于南京鸡鸣寺

1930年,史密斯代表芝加哥费尔德自然历史博物馆赴川滇黔采集标本,当年的《申报》对其进行报道,并派员参加考察。“美人斯密师氏(史密斯)组织考察团前往滇黔两省考察动物标本、呈请外交部发给护照、该团一切组织办法、经教育部与中央研究院详细订定、昨日教部已咨请外交部照发护照、兹将该团与中央研究院所订办法记述如下:(一)路程。川省茂平、位于雅州之北,为中国西部采取标本最重要之区域,同时因采集白熊完全标本以备解剖,羚羊标本数种、以备装置,须赴东河、以北山中滞留若干时或再至成都西北之瓦寺境内。设前二项标本能采集,迅速即当南至叙州,经云南之北部而入贵州省,约至明年六月回至南京,会同中央研究院将标本审查整理,再行装箱运美;(二)采集人员斯密司(史密斯)与华助手六人、摄影一人、申报代表一人、标本装置员二人、练习装置员一人;(三)由中央研究院派钱天鹤主任与斯氏交涉结果订立限制条件如下:(甲)所采标本须一律先行运至本院博物馆、后经选聘专家审查后、方得运出国外;(乙)本院派采集员一人或数人参加;(丙)标本经专家审查后、须留一全份在中国。”[2]

中央研究院对史密斯(斯密司)赴川滇采集白熊等标本签订协议的媒体报道(原载《申报》1930年12月3日11版)

湖北教育厅公报(1931第7期)刊载《教育部咨复外交部德人韦歌尔赴川滇采集之限制》:“德人韦歌尔请求赴川滇采集一案,由中央研究院与自然历史博物审核开具本案之意见,并附限制条件六条,经教育部咨复外交部查照,兹将德人韦歌尔等至川滇二省研究自然科学及人种科学应遵守各条录下:(一)不得采集或携带与我国文化历史及相关物品出国;(二)所采集之标本及物品,须一律先行运至本院自然历史博物馆,后经本院选聘专家审核后,方能运出国外;(三)在中国境内所摄之照片及活动影片,凡有关我国之风土人情者,须先经本院自然历史博物馆审核准后方得运出国外,或公开展览或在报章杂志刊布;(四)本院得采集员一人或数人参加采集;(五)所有采集之标本及物品,经专家审核后,凡遇有与学术之研究有关者,须留全套副本一份在中国,若无副本,经本院及调查所属机关之同意,应将正本或标准本留与中国,惟为便于外国学者研究起见,经本院所属机关之同意,得将正本暂时借给该机关研究,惟至久以一年为限,研究完毕,仍将原物送回中国;(六)调查员及其所属之机关,如上违背上列条件情事,我国得严加制裁,并永远取消以后该调查员及其所属之机关在中国调查采集之权利。”[3]

姜鸿在《科学、商业政治:走向世界的中国大熊猫(1869—1948)》中认为:整个20世纪30年代,中央研究院对外国人来华采集标本有着严格管理,不过管理的目的主要是管控采集标本的外国人和维护国家权益,而保护物种最初未成为他们的管理重点。首先,鉴于外国人来华采集标本事先不经中国政府同意,并将有学术价值的标本悉数运出中国,中国政府认为外国人的这种行为有损国家权益。为了审核外国人来华考察的资格,并提留有学术价值的标本,南京国民政府规定外国人来华采集标本必须先与中央研究院接洽,并签订“限制条件”。其次,在与外国人签订的“限制条件”中,中央研究院并未对外国人所采标本的种类和数量加以限制,他们关心的是,外国人的采集活动是否在中国政府监视下进行,标本运出中国之前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查和提留。中央研究院没有限制大熊猫等标本的出口也有更加现实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外国人的资源来为本国获取有学术价值的标本。外国人与中央研究院签订的“限制条件”也就成为一种合作协议,这在提留标本的规定上体现得尤其明显。

在1930年自然博物馆与菲尔德博物馆合作人史密斯签订的文件中就明确规定,标本经专家审查后,“须留存一全份在中国”。1934年7月,改组后的自然博物馆即中央研究院动植物研究所与纽约自然博物馆的合作人塞奇、谢尔登达成协议,规定标本经审查后,“须以一份完整的复本作为赠品存放在中国”。这一模式的产生,与当时的科研经费紧缺有关。自然博物馆1932年年度报告指出,由于经费困难,当年“仍无力购置”设备和仪器,原计划进行的大规模采集活动也因经费问题而推迟。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中外合作正可对这一困境起到缓解作用。除通过外国人获得本国的稀有动物标本之外,中央研究院也希望能从国外换回一些有价值的学术标本,外国人申请运出大熊猫正好提供了这样的机会。1938年5月,华西协合大学申请运美大熊猫1只,中央研究院给四川省政府的函电指出:“该校如欲运美研究,须先与美方商换有价值之研究标本,方能启运。”可见,中央研究院最初的管理重视对外国人的限制和对国家权益的维护。这也为身份不合法的探险家冒名申请大熊猫出口许可证提供了机会。美国探险家史密斯的行为十分典型。1935年5月,史密斯冒用菲尔德博物馆的名义从中央研究院获得了内地考察护照,但他深知自己的考察不合法,担心申请出口许可证时露出破绽,从而遭到拒绝。因此,冒名露丝·哈克内斯成为他规避自身身份问题的方法。1938年6月,史密斯致函中央研究院总干事朱家骅,称哈克内斯打算运出她在四川收购的各种动物,他帮助哈克内斯“代办护照”。申请出口的动物为3只大熊猫、1只羚牛、1只斑羚和14只雉鸡,并称将来还打算收购。按照“限制条件”提留标本的规定,史密斯赠给中央研究院动植物研究所1只大熊猫,其他动物则由滇越铁路运出。很显然,史密斯之所以能够冒名成功,正是利用了中央研究院未重视物种保护的管理疏漏。这一局限也为大熊猫种群数量的减少留下隐患。[4]

自然历史博物馆动物标本陈列室(据《国立中央研究院年度总报告》1929年第2期)

由于管理上的疏漏、民国政府的软弱腐败、西方国家的强权,再加上很多政治与经济的利益交易和纠葛,很多外国机构及人士仍然绕开了中央研究院的监管,私自进入中国内地采集动物标本。他们往往寻求驻地外交人员、商务人士、外国教会组织的帮助,借助金钱开路,贿赂驻地中方官员,组织动员当地猎人为他们服务,将采集到的大量动植物标本偷运或强运出中国。

1934年年底,美国纽约布朗克斯动物园派哈克尼斯来华,想设法获得一只活大熊猫回去展览。哈克尼斯是一个经验丰富的猎手,曾为该动物园收集过科摩多巨蜥。哈克尼斯久未获得前往四川内地的许可而滞留上海,于1936年2月病逝于上海。1936年4月,哈克尼斯的遗孀露丝为实现丈夫的遗愿,在华裔探险家杨帝霖的帮助下,未经官方许可私自进入四川西部,逮住一只大熊猫幼崽抵达上海。当时人们估价这只珍贵的动物值2.5万美元左右,以杨帝霖的嫂子的名字命名为“苏琳”。(www.daowen.com)

第一只大熊猫流出国门的新闻报道(原载《申报》1936年11月29日)

1936年11月底,露丝在上海出海关时,海关扣留了大熊猫“苏琳”。此时,中央研究院动植物研究所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信息,就此事呈请政府干涉,禁止放行,可惜没能成功。最终这只大熊猫以“一只哈巴狗”的名义强硬被带出海关。[5]关于此过程,《禁止滥捕大熊猫》(1939年)则写道:“第一次装运活的大熊猫出国者为三年前之美国著名狩猎家Ruth Harkness夫人,其时中央研究院即呈请政府干涉禁止放行,惜未成功。后各国续有捕获,运往美国者,已不下五六头。”[6]

露丝带给美国首只活的大熊猫,被视为英雄,媒体广泛传颂她的传奇故事。《纽约时报》说:“一些政府高层官员顶住了中国机构的压力,坚持向露丝与熊猫发放必要的许可证明。”《时代杂志》报道说:“一些愤怒的官员被迫同意,让露丝带着她珍奇的动物回家。”露丝也向美国记者透露,很多重要人物曾经出力,帮助她获得出境许可,其中一位是蒋介石的年轻副官。[7]

四川、西康两省的大熊猫被大量猎捕,且在运输途中大量死亡,引起学术界高度关注,呼吁禁止滥捕乱猎大熊猫。四川、西康两省也开始关注大熊猫的生存现状,发布命令,要求各县禁猎和保护大熊猫。禁令并非针对当地农民的一般性狩猎,地方政府主要关心的是如何制止外国人来华诱捕大熊猫。地方政府禁止外国人猎捕大熊猫的建议引起了国民政府有关各部的高度重视。当外交部征询中央研究院意见时,动植物研究所所长王家楫同意四川省政府的意见,认为确有查禁的必要。他向外交部建议,大熊猫确系动物界的珍品,近年来“射猎漫无限制”,实有绝种之虑,“亟应加以保护”。1939年4月22日,外交部以“节略”形式向各国驻华使馆转达了中央研究院的意见,并要求通知其国民,“禁止采捕,以资保护”。由于一些大熊猫在禁令公布前被捕捉,中央研究院仍准其出口。财政部鉴于禁猎政策公布后仍有人向海关报运出口,他们认为只有在海关方面厉行禁止出口才能有效保护大熊猫。于是,9月18日,财政部向有关部门指出,为了保存大熊猫等“奇禽异兽”,严禁带毛禽皮、带毛或去毛各种野禽兽以及活野禽兽出口,并强调“无论何人报运及作何用途,一概不准放行”。9月30日,内政部将这项新规定通令全国,要求各地严厉查禁。[8]

《我国禁止猫熊出口 最后一头猫熊由成都运港 将由俄国皇后轮载运美国陈列》(原载《工商时报-香港》1939年8月10日11版)

相应地,中央研究院也加强了对大熊猫的出口管理。中央研究院拒绝赠送悉尼动物园大熊猫是管理加强后的典型案例。1939年10月,悉尼动物园以“中澳两国邦交益臻亲善”为由,请求中国政府赠送一对大熊猫,并表示愿意提供一对袋鼠给中国。对此提议,中央研究院未表同意,王家楫指出:“举世动物园不下数百,悉尼之园,犹不得谓大,一旦大熊猫赠给该园,他处势作同样之要求。夫敦睦邦交,除仇敌外,当一视同仁,不得独厚于澳洲,是他处之请,亦难拒绝,而在我将供不应求矣。”此时的中央研究院已意识到外国人猎捕活动带来的深刻变化,即大熊猫种群数量的锐减和国际市场的巨大需求。在大规模的猎捕活动冲击大熊猫种群后,中国政府开始将管理重心由“外人”转向“物种”。作为外国人来华采集标本主管机构的中央研究院,也按照政府的禁令顺势改变管理理念。在一系列的政策规范之后,欧美动物园获得大熊猫的方式转变为由中国政府赠送。[9]

民国政府、大熊猫产区的地方政府及中央研究院关于保护大熊猫的政策调整,也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与认同。1938年11月,成都的哥顿博士携带一只大熊猫,乘飞机经香港运回美国圣路易动物园展出。《工商时报—香港》1939年8月10日11版以《我国禁止猫熊出口 最后一头猫熊由成都运港 将由俄国皇后轮载运美国陈列》为题进行报道:“此猫熊出口为最后之一头,盖中国政府已下令禁止输出。九龙狗屋以此珍兽不易多视,要求博士在九龙公开展览(大熊猫)。”[10]

1939年的《科学》刊载《禁止滥捕大熊猫》,其中提到:“我国政府最近通告各国驻华外交团,此后外国团体无限制地猎捕我国著名之大熊猫(Giant panda)将遭禁止。通告书中政府近据国立中央研究院报告,华西出产之大熊猫近因猎捕过,产额稀少。政府现已通告各省当局就属禁止一切伤害乃装运此稀贵动物出境之行为。大熊猫运往国外是否业已完全禁止,现时向难以知悉,惟据各方面之推测,大概各国之著名博物院或动物园于呈请及获得国民政府之允准后,至少每国当可获一头此珍贵之标本。”[11]

《禁止滥捕大熊猫》(原载《科学》1939年23卷3-4期)

《保护牲畜会年会中主席抨击探险家捕猫熊 徒以大众眼福致令禽兽受苦》(原载《工商时报-香港》193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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