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国政府与学术界的觉醒与行动

民国政府与学术界的觉醒与行动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人在华的生物学考察收集和对学术资料的侵夺,引起我国学术界的警惕。1930年6月7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共14条,其中对考古及文物归属、流通等都有详细规定。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成立,有效地发挥了“中国学术团体协会”原先的一些职责,在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学术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古建筑和古遗址的调查以及文物保护方面做了不少有意义的工作。据专家考证,这是国内最早的专门保护大熊猫、川金丝猴的条令。

民国政府与学术界的觉醒与行动

西方人在华的生物学考察收集和对学术资料的侵夺,引起我国学术界的警惕。我国生物学的奠基人之一秉志在阐述生物学研究的重要性时指出:“海通以迩,外人竞遣远征队深入国土以采集生物,虽曰志于学术,而借以探察形势,图有所不利于吾国者亦颇有其人。传曰,货恶其弃于地也,而况慢藏诲盗,启强暴觊觎之心。则生物学之研究,不容或缓焉。”[42]1929年,生物骕

学家胡先就公开呼吁:“外来学者来中国采集皆与取与来,毫无节制,其中不乏稀有之动植物或因之绝种。动物中如四不像绝种,大舍羊、罴(大熊猫)与麝皆几灭种……”

《哄动一时的大熊猫——华西出产的一种稀贵动物》(原载《科学画报》1939年第6期)

20世纪20年代末,随着从欧美学成回国留学生的增多,我国约有30所大学设有生物系或有专家讲解生物学科;生物学研究机构也不断涌现:1922年中国科学社生物研究所成立,1928年北平静生生物调查所建立,1929年北平研究院动物研究所和植物研究所建立,同年建立中山大学植物研究所,1930年中央研究院建立自然历史博物馆,同年民办的中国西部科学院在重庆北碚创办。随着我国生物学事业的发展,国内生物学界认为,调查研究本土生物是中国生物学家分内的事,不应由外国人“越俎代庖”,西方人在华恣意采集生物的情形不能再继续,故各生物研究机构与团体均把开展生物资源调查、标本采集作为重要工作,同时加强彼此间的合作交流沟通,开展联合考察与标本互换。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一批从事文物调查、研究和考古活动的学术团体在高校内建立。它们不但开展了实地调查和田野考古工作,积极筹备建设高校博物馆,发起文物维权运动,还借助高校平台支持官方的文物保护工作,推动了民国时期文物事业的发展。

1926年年底,瑞典地理探险家斯文·赫定(Sven Hedin)在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资助下,为开辟从德国到北京的航线,率领一个考察队来华,拟在我国西北进行开辟航线所必需的气象、地理等方面的学术考察和资料收集。他的考察申请很快得到当时北洋政府的许可。翌年3月初,正当斯文·赫定准备出发时,却遭到北京大学沈兼士、刘半农教授为首的一批学者的强烈反对。这批学者宣称:“学术界同人等历睹前事。痛国权之丧失。恐学术材料之散佚。早有组织团体自行采集发掘研究,并严禁外人私行盗取之议。”因此商定组成“中国学术团体协会”,明确要实现两个目标:“积极方面,筹备成立永久之机关以筹划进行发掘采集研究国内各种学术材料”;“消极方面,反对外人私入国内采集特种学术材料”。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的成立是借阻止斯文·赫定考察队行程之机成立的,当然它的第一个目标就是反对斯文·赫定不充分注重我国权益的考察。后来经双方多次商谈,中国学术团体协会开始了与斯文·赫定的合作,并根据学术团体协会的章程与瑞方签订了细致的合作协议。

1928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在教育行政委员蔡元培的主导下,成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作为大学院(1929年3月大学院制结束后,改属教育部)属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会址原设上海,1928年设立北平分会、江苏分会、浙江分会等下属机构;1929年迁至北平团城。该委员会是我国第一个实施国内文物保护与管理的官方机构,该机构的出现,对晚清以来中国文物遭受严重破坏,且大量文物精品流失海外的情况有所遏制与改善。而《古物保存法》,则是中国近代的第一部文物立法。1930年6月7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共14条,其中对考古及文物归属、流通等都有详细规定。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成立,有效地发挥了“中国学术团体协会”原先的一些职责,在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学术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古建筑和古遗址的调查以及文物保护方面做了不少有意义的工作。

1928年,作为最高学术研究机构的国立中央研究院成立,1929年开始筹建自然历史博物馆。中央研究院在筹划国内科学技术事业的同时,也逐渐开始理顺关系,随后承担起原为“古物保管委员会”兼管的防止外人私自在华采集生物标本之职责。[43]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本国学术机构的合法权益,1934年,民国政府责成中央研究院制定了《外人在国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限制条件》并予以颁布。中央研究院及其所属的自然历史博物馆,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然历史博物馆仿照古物保管委员会的做法,通过与西方考察队签订协议,限制西方国家在华的生物学考察和采集标本活动。[44]协议一般要求:采集的生物种标本或其他物品在运送出国前须一律运至南京或上海由中央研究院派人审查,留下一定量的标本作为礼物留给中国收藏,甚至由中方派人参加监督等。中央研究院还通过多种途径与海关、外交部门沟通,限制相关动植物活体与标本的出口。

《科学画报》1947年13卷12期封面图片说明为“行将绝迹的大猫熊”

同时,国内很多报刊、图书、电台、电影等广泛科普关于熊猫的知识,跟进报道关于大熊猫研究、展出展览、保护的新闻动态,再加上国内博物馆、动物园对大熊猫标本及活体的展出,增强了公众对大熊猫的认知与兴趣。

《中国熊猫上银幕》(原载《电影报》1940年1月7日)

1914年、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森林法》,1930年颁布了《狩猎法》,对保护森林、野生动物做出了规定。依据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1938年10月9日,刘文辉就保护西康省所产之白熊(大熊猫)、金丝猴发布训令《禁止射杀白熊和金线猴以资繁衍的训令》(西康建省委员会训令经字第1287号):“查本省所产白熊及金线猴两种兽类,不但为吾国之特产,且为世界珍品。自前年罗斯福采集团来康猎得白熊两只后,一时报章宣传,中外人士来取猎者日多,查以上两兽原种极少,如不加以限制,将有灭种之虞。兹依照《狩猎法》第四条之规定,对本省所产之白熊、金线猴,绝对禁止射杀,以资繁殖。即生捕者,非经本省主管官署之许可,亦不得携出境外。为此,令仰该县长即便遵照出示严禁,是为至要。”“训令”上所说的“白熊”就是大熊猫,“金线猴”就是川金丝猴。据专家考证,这是国内最早的专门保护大熊猫、川金丝猴的条令。在《天全县志》1938年大事记中,有一条:“民国二十七年十月,省政府依照《采猎法》第4条作出规定,对本省所产白熊(大熊猫)和金丝猴,绝对禁止猎杀,非经政府许可,亦不得运出境外,天全县政府告示全县。”据编写《天全县志》的同志回忆,当年刘文辉颁布保护大熊猫的训令后,天全曾经立石碑于二郎山下以告知民众,后来碑被毁。[45]

刘文辉禁熊猫出境的训令(高富华提供)

1944年四川省发布《四川省政府公报》,其中提到:“查熊猫产川康两省边境,为我国特产,甚为国际人士所珍视,本院曾于三十年十二月八日以十一字第一九五五〇号令饬保护勿得任意捕杀在案。茲据报当地猎户,仍有猎取熊猫行市渔利情事,应再重申前令,严禁捕杀。除分行晨林部西康省政府外,合行令仰转饬遵照。”1946年,教育部公报做出了“限制采捕熊猫换取留学名额”之规定。[46]

四川省政府1944年发布严禁捕杀熊猫的训令(原载四川省政府公报1944年499期)

随着国际上捕杀大熊猫等动物行为屡屡出现,特别是运输过程中导致大熊猫等动物大量死亡,国内外一些名人、媒体开始大声疾呼,提出禁止国际社会捕捉大熊猫的建议。1939年《科学》即刊载《禁止滥捕大熊猫》[47],介绍大熊猫的生存与捕猎现状,呼吁禁止捕猎熊猫:“我国若不及时禁止滥捕,此种稀珍品种难免不遭绝迹,将来也不免如‘四不象’,原为吾国稀贵动物,现仅于英国,而国反绝迹矣。”1946年10月26日,上海《大公报》载文惊呼“熊猫将有灭绝门之祸”。卢于道(1906—1985)是中国解剖学的先驱之一,《科学画报》的创始人,1947年他在《科学画报》撰文《行将绝迹的大猫熊》[48],呼吁保护大熊猫。1946年《海晶》第35期上一文的标题为《张群自美来电捉熊猫:珍兽有绝种之虞》。

卢于道撰写的《行将绝迹的大猫熊》(原载《科学画报》1947年13卷12期)(www.daowen.com)

就当时的管理现状,1946年的《前进报》刊载了《珍兽熊猫犹将绝种 川康产地结队捕捉》,文中写道:“川康边境为珍兽熊猫出产地,偕因结队捕捉者日多且狩猎数月难获一头,足见此项(种)珍兽已不多见,川康当局虽一再严禁擅自捕捉,但地处边疆,禁令终未能贯彻,长此以往,此兽可能有绝种之虞。”[49]

《珍兽熊猫犹将绝种 川康产地结队捕捉》(原载《前进报》1946年11月23日4版)

由于管理上的疏漏、民国政府的软弱腐败、西方国家的强权,再加上很多政治经济的利益交易与纠葛,很多外国机构及人士仍然绕开中央研究院的监管,私自进入中国采集动植物标本。他们往往寻求驻地外交人员、商务人士、外国教会组织的帮助,借助金钱开路,贿赂驻地中方官员,组织动员当地猎人为他们服务,将采集到大量动植物标本偷运或强运出中国。

在《中国杂志》1933年5月号上,苏柯仁(Arthur de C.Sowerby)刊发文称:“尽管到目前为止,中国颁布了许多有关狩猎或是捕猎的法律,但是这些所有的法律本身并不是很完美,而且政府也没有大力去实施这些法律。”“狩猎令”颁发之时,史密斯等人正在穆坪、汶川一带活动,由此看来,这部“狩猎令”只是一纸空文。[50]史密斯1936—1938年先后捕捉了12只大熊猫,仅1938年的一次,就将6只活的大熊猫,1只活的金丝猴及一些活的盘羊、青羊、雉鸡等运往欧洲。[51]

根据《大熊猫史话》等资料,史密斯先后在四川西部捕捉和收购了12只大熊猫,有4只还没有运送到成都就死了,8只大熊猫送到了成都,在华西协合大学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史密斯计划把大熊猫运到英国去,远离战争之地。1938年10月,史密斯带着8只大熊猫和金丝猴、岩羊等动物离开了成都。大熊猫走陆路经贵州、湖南、广东后到达香港,路上遭遇车祸,有两只大熊猫逃跑。从香港登船到伦敦前夕,又死了一只,史密斯运回伦敦的大熊猫活体有5只。遗憾的是大熊猫经一个月的艰难航程到达伦敦后,一只名叫“奶奶”的大熊猫不幸罹患肺炎,两周后便病逝了。剩下的4只大熊猫,一只叫“小开心”,被一个德国动物贩子买走,辗转于德国的各大动物园,最后又卖到了美国;其余3只被伦敦动物园收购,它们分别被冠以中国朝代的名字——“唐”“宋”“明”。

史密斯在中国西部的标本收集并非顺风顺水,1931年他在宝兴县猎捕大熊猫等动物时就受到当地媒体、当地人及地方政府的抵制。1931年8月出版的《中国杂志》以《收藏家史密斯在四川遭遇麻烦》报道他在宝兴的遭遇时说,有一群全副武装、穿着统一制服的人洗劫并烧掉了他的营地,这群人还闯进了他在穆坪土司租的房子,也将里面的东西抢走了,他收集的一些有趣的标本在那群人烧掉他的营地的时候也被摧毁。述及原因时则说:“他在消息中也说到,四川当地的几所报刊也刊登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就强烈地、无脑地反对他在当地的活动,并煽动人民抵制他,因此他的标本收集也遭遇了障碍。后来,四川当地权威机关则给予了他在当地进行探险收集的许可,并保证为其提供保护。”[52]

史密斯之所以能够获得众多的大熊猫,与他在川西地区设置的标本采集营地有关。史密斯未经中央研究院同意,私自前往川西活动,后被四川省政府“勒令出境”,不过他的代理人继续为其收购动物。[53]《新新新闻》1932年8月20日第9版《美人司密氏违令采集标本》报道了史密斯的标本采集与标本活动,文章的主要内容为:一位自称芝加哥博物馆学者的美国人驻扎在茂县马良坪山间,派人分赴屯区各县,大价收买各种生物鸟兽,这些动物系带回美国供博物学研究和制作标本之用。记者发现,此人在4个月时间内收购的动物种类不下100种,且大都为活着的珍禽异兽。

1935年,美国纽约布朗克斯动物园派哈克尼斯(W.H.Harkness)来华,设法获得一只活大熊猫回去展览。哈克尼斯是一个经验丰富的猎手,曾为该动物园收集过科摩多巨蜥。他来华后,找到史密斯作为助手。哈克尼斯在等待政府许可期间,因病死亡。1936年夏天,其遗孀露丝来华继续其夫未完成的工作。

罗桂环认为,杨帝泽(杨杰克)和杨帝霖(杨昆廷)两兄弟、美哈克尼斯遗孀露丝、史密斯都是“倒卖我国大熊猫的著名人物”。[54]在华裔探险家杨杰克(外文名Jack T.Young,中文名杨帝泽)和杨昆定(外文名Quentin Young,多数媒体翻译成杨昆廷,中文名杨帝霖)兄弟协助下,露丝未经政府许可,私自组建了一支狩猎队前往四川西部,在沿途和工作期间,得到国内外很多机构的支持。她在四川汶川县映秀逮住一只大熊猫幼崽,当时人们估价这只珍贵的动物值2.5万美元左右。这个美国妇女在川西私逮大熊猫的事情,很快有人告知中央研究院的办事处,进而由院里通知当时中央研究院动植物所所长王家楫,告诉他事情的始末。因为这是西方人首次在华捕获活的大熊猫幼崽,当时海关已经予以扣留,征求具体主持处理这类事务的动植物所的意见。随后中央研究院曾就此事呈请政府干涉,禁止放行,可惜没能成功。最终这只大熊猫被允许放行,于当年的12月初被带出我国,后来在美国用杨帝泽妻子的名字命名,称为“苏琳”。[55]

据《淑女与熊猫》,当时海关不准露丝携带熊猫出境后,露丝求助美国等地朋友公关并将事件通报给美国媒体。美国媒体力挺露丝携带熊猫回美国,并通过舆论给中国政府施加压力。美国人普遍认为,中国人没有能力照顾自己的宝物。《纽约时报》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它认为“中国缺少必要的设施和动物专家,无法确保这种稀有动物的生存问题”。《中国杂志》主编苏柯仁(Arthur de C.Sowerby,多翻译为索尔比、苏阿德等,苏柯仁为其中文名)也认为:“中国没有相关的机构,没有先进的设备,无法维持熊猫宝宝的生命,而维持熊猫生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哈克内斯夫人在中国做了极其出色的工作,如果想获得最完整的研究结果,唯一的希望就是,应该把熊猫宝宝送到纽约去,把它交给拥有精良设备与专业人士的机构,由这些机构将熊猫宝宝从婴儿阶段起就开始抚养,直至它步入成年阶段。”后来露丝获准携带熊猫离境,就此《纽约时报》报道说,“一些政府高层官员”顶住了许多中国机构的压力,坚持向露丝与熊猫发放必要的许可证明。《时代杂志》报道:“一些愤怒的官员被迫同意,让露丝带着她的珍奇动物回家。”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至今难以猜测。对于这几天在上海所发生的一切,露丝一直含混其词,语焉不详。过了很久,露丝诉一位美国记者,很多重要人物曾经出力,帮助她获得了出境许可,其中一位是蒋介石的年轻副官。[56]

放行这只大熊猫出境开了很恶劣的先例。这只大熊猫被运到美国动物园后,颇受大众的欢迎。那位美国妇女在倒卖大熊猫的交易中尝到甜头后,更是欲罢不能。在其后的一年多里,她接二连三地跑到中国川西,收购了不下5只大熊猫幼崽,倒卖给芝加哥的布鲁克菲尔德动物园和纽约的布朗克斯动物园。[57]

当英国博物学家、《中国杂志》主编苏柯仁得知美国人露丝携带大熊猫“苏琳”受阻时,曾经在上海面见露丝并对她的行为表示敬佩与支持,他还在《中国杂志》等媒体呼吁:“探险队来中国考察是为了获得动物标本和其他的标本,并不会对中国造成任何伤害;相反,中国还会因这些新获知识而受益。因此,我们再次建议中国政府取消这些令人头疼的规则和禁令,让科学家就像在其他国家一样,能够自由地开展研究。在中国,研究所水平低,硬件设施差且无法对样本进行鉴定和分类;因此,中国研究所内进行大量标本的收集和存储工作并不利于生物学学生获取相关知识。所以,现在获取相关知识的唯一方法就是尽可能地把完整和大量的生物学材料送到欧洲和美洲的大型研究所内。”[58]

随着国际社会“大熊猫热”导致的过度捕杀和日益猖獗的熊猫走私行为,苏柯仁又不安起来,担心这一珍稀物种会在过度捕杀中灭绝。1938年12月,苏柯仁向重庆政府提出了一条重要建议,严格禁止国际社会到西南云、贵、川、康地区捕捉大熊猫:“大熊猫是稀有动物,不堪长期遭受这种虐待。因此,我们恳求中国政府介入,在还来得及的时候,尽快挽救大熊猫,不要让它们灭绝。”1939年4月25日,美联社上海分社收到民国重庆政府的回复,告知上海各界,中央政府已经听从了中央研究院和苏柯仁的建议,命令四川省政府严格禁止捕猎大熊猫。

1939年5月号《中国杂志》刊发了苏柯仁的文章,披露了在外国探险队的怂恿下,当地猎人是如何捕捉大熊猫的:“中国政府今天向各国外交官宣布,今后将国外探险考察队不得来华过度捕猎大熊猫或将其运送出境。中央研究院就大熊猫数量日益减少的问题,提醒了政府;于是中国政府命令省级部门处理此事,禁止对大熊猫的猎杀和出口……我们也收到一条最新消息,其中介绍了当地猎人是怎么捕杀大熊猫的,大意是说,猎人们带着狗,把当地翻了个底朝天,把大熊猫从它们的藏身处赶出来然后就杀掉,看到带着幼崽的雌性大熊猫,则杀掉熊猫妈妈,只留下幼崽。”[59]

《申报》1939年4月26日曾经刊载《外人不得擅捕小熊猫》,内容为:“今日中国政府通告外国外交人员称,此后外国人士不得擅自在中国任意捕捉小熊猫。按中国政府之所以有此种举动者,乃系中央研究院呈报中央称,华西之小熊猫目下逐渐缺少,必须设法阻止此种名贵之动物外运,以免将来绝种云。”[60]根据当时的背景、苏柯仁关于“看到带着幼崽的雌性大熊猫,则杀掉熊猫妈妈,只留下幼崽”等,此报道中的“小熊猫”并非指“小熊猫”这一物种,而是指大熊猫的幼崽。同样,1945年10月8日《青海民国日报》第1版一文的标题为《蒋夫人赠美之小熊猫已死》中的“小熊猫”,其实也是“大熊猫”。

《外人不得擅捕小熊猫》(原载《申报》1939年4月26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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