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神学家把基督教的《圣经》视为“净化灵魂”的经典,可是斯宾诺莎认为它是以神学形式讨论政治的典籍,故以《神学政治论》一书阐发其独到见解。然而,儒家的《大学》开宗明义就说自己是“成就大人的学问”,属于政治哲学,即“经世济民”的学问。尽管《大学》中有明显的“修身”旨趣,但是“治国”特别是“平天下”乃为“修身”的目的。因此,儒家“成圣成贤”的“大人”之学,既不以“好奇之心”为限,亦不以“净化灵魂”为宗,本质上乃独具特色的政治伦理,所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条目”者,乃合内外之道、由“实心”启动的“实政”,即道德政治学或政治伦理学。其与“实心”的区别在于:“实心”偏于知识的伦理性,类似于儒家的“德性之知”;“实政”偏于政治的伦理性,类似于儒家的“王道仁政”。
由“实心”开创出的“实政”虽然可以称为“王道仁政”,但其政治伦理的道场在“家国天下”,须由“齐家、治国、平天下”得以彰显,即其实政性显现于中国社会的治理实践。王夫之曾言,中国之所以为一连续不断的社会实体,俱见于其稳定的社会结构和治理体系:
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世其位者习其道,法所便也;习其道者任其事,理所宜也。法备于三王,道著于孔子,人得而习之。(《读通鉴论》)
从历史事实、社会制度治理的有效性看,“郡县之制”就是“实政”,是中国社会古今上下“安身立命”的“道理”,是借夏商周三代圣王而阐发的“孔孟之道”。“郡县制”形式上是秦始皇推行的社会制度,而且大秦国祚不过十六年,但是,“郡县”由于“汉承秦制”而延续了两千多年,其中自有道理。这道理就在于“郡守县令”便于以“亲民之官”的身份“执守”中央的决策命令,既可使政策落地实行,又可使反馈政策的情况更可信,同时又可利用中央决策层进行有效调整。这与周代封建制下诸侯各自为政甚至“挟天子以令诸侯”的“礼乐征伐”相比,更有实效。秦汉后的儒家学者称此“郡县父母官”之制为“实政”,其特点是以“仁义”为“实心”。它既矫正了周制的“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的“礼崩乐坏”的“天下无道”政治,又克服了秦之“郡县制”中“仁义不施”的“霸道”,使“实心”和“实政”相互统一。秦之“郡县制”经过汉之“儒家意识形态”的改铸而在中国稳定施行两千多年,这便是“汉承秦制”的完整含义。秦国祚短暂,而“郡县制”的继承者“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的有效治理,使“王道仁政”的理想在“实心”与“实政”层面得以落实。
历史学家陈寅恪曾说,秦代的制度与汉唐的法律都是儒家思想的社会实现形式。这比一般观点仅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和法制“禁奸止邪”来区别儒法、辨析“王道仁政”和“霸道暴政”要高明许多,至少是从学术谱系和社会治理历史方面揭示了“阳儒阴法”之间的互补关系。他在为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写的《审查报告》中说:
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转有不如佛道二教者。[4](www.daowen.com)
对陈先生这段高论,我可以做一点发挥:儒家“天下为公”的“王道”理想,经过韩非和李斯的推动,在秦始皇那里变为“大一统”的现实,这是主观精神“实心”与客观制度“实政”之间的辩证关系。陈寅恪不像所谓“历史唯物主义者”那样,认为“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的客观事实证明《中庸》的思想是其客观的反映,故《中庸》乃为秦汉后的经验之作。因此,史学家陈寅恪与“历史唯物主义者”相比,更像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承认儒家思想对社会现实的指引和激励作用,而坚持《中庸》为后出伪作的“历史唯物主义者”更像“机械唯物主义者”或“客观独断论者”,只死扣住“主观精神来源于客观物质”之类的教条。
再者,表现“王道”精神的“仁政”,按照儒家“仁者爱人”“使民以时”“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的思想,必须落实为一种生民利民的制度,“儒家学说悉入法典”就是体现“王道”的“仁政”,即“阳儒阴法”,而落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者,就是“郡县制”下的“亲民之官”或“父母官”:“牧令乃亲民之官,以保赤子之心为心,则一邑治,即推之天下,而天下无不治。”[5]“赤子”是借用生命质朴与自然无助的性质表达“百姓子民”,他们的“心思”自然是得到“父母官”的慈爱和养育。“牧令”或“守令”既是“父母官的权力”,也是“父母官养育子民的责任”。子民不是“父母官”滥施淫威的对象,而是“父母官”的政治前提:如果没有履行好牧养子民的责任,“父母官”就应该以“弃养罪”论处,褫夺其对子民的监护权。
另外,对百姓子民的“牧养”不仅是“父母官”的“良知”和“实心”,而且也是他们的“应尽责任”和“实政”,在朝廷中央层面是“王道仁政”,在社会治理层面则是“知行合一”,用现在常讲的话叫“政策落地”“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这就是“实心”必须见诸“实政”,这就是中国“郡县制”下的行政官吏被称为“父母官”或“亲民之官”的原因。这首先是个行政为民的政治伦理意识问题,其次是个行政作风和能力问题,是“勤政爱民”与“行政惠民”、“视民如子”与“视民如伤”的统一性问题。宋代中央派文人到基层单位如州、府办事,现要求他们“知某州事”“知某府事”,然后才能施行政策,所以“知州”“知府”是先从办事的伦理意识上要求行政官员,照王阳明对“致良知”的解释:
盖“知天”之“知”,如“知州”“知县”之“知”,知州则一州之事皆己事也,知县则一县之事皆己事也,是与天为一者也;事天则如子之事父,臣之事君,犹与天为二也。天之所以命于我者,心也,性也,吾但存之而不敢失,养之而不敢害,如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者也:故曰“此学知利行,贤人之事也”。[6]
“知州”“知县”是从一州、一县的具体事务上证实“亲民之官”的“良知”,其所谓“致良知”亦即“学知利行”,“养之而不敢害”是惧于“伤天害理”的生命伦理戒律,这些都是“实心”与“实政”的结合和施行。相反,知而不行,那个“良知”就会产生缺陷,所以,王学后人钱德洪常以“实心磨练”“行著习察”警示自己,以免坠入“良知”之空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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