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学研究与法律教育的魔鬼三角揭示

法学研究与法律教育的魔鬼三角揭示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结这七年来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授课意图和教学目标,就是想尽一切办法,让本科生全面理解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实践科学与精神科学,学习与研究法律的人一定要知道法学中存在一个“魔术三角”——这也是德国法上非常经典的一个方法论概念:即由历史、哲学与现行实证法构成的法学魔术三角。[10]参见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法学研究与法律教育的魔鬼三角揭示

总结这七年来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授课意图和教学目标,就是想尽一切办法,让本科生全面理解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实践科学与精神科学,学习与研究法律的人一定要知道法学中存在一个“魔术三角”——这也是德国法上非常经典的一个方法论概念:即由历史哲学与现行实证法构成的法学魔术三角。法律家一定要有历史性的视野、要有伦理与道德哲学方面基本的素养和敏锐意识。

概言之,让我们的学生深知两个要点:一方面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独特的,它必须受制于实证法律规范的约束和限制;但另一方面,法律人的思维又应该具有历史性和哲学性,法律家在处理法律实践与经验问题时面临的争议经常具有历史性、哲学性和政治性,但法律人需要在现行法的约束下处理解决这类问题。

整个方法论课程体系的目标是,让学生知道法律家思维方式具有多维性:法律既有规范性的实证性的面相,同时语言的特质决定了法律本身又具有阐释的哲学的面相。法律家一定是既有法条知识又有法条之外的深刻思想的人,一定是对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人文社科理论开放胸怀的人,一定是对中西方两个伟大传统中的经典知识开放胸怀的人。不仅仅因为这些知识具有概念法学、教条主义法学不具备的智识优势,而且在专业上,它们会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现代法治的机制原理,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各种制度、事件与现象。更重要的是,在更高的层面上,这些知识是形成一个人价值判断与价值论证能力所必需的。

【注释】

[1]黎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副教授。

[2]原话出自英国上议院法官John Radcliffe,转引自张伟仁:《学习法律的一些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fx/fx_yzyw/201408/t20140811_1286824.shtml。

[3]参见张伟仁:《学习法律的一些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fx/fx_yzyw/201408/t20140811_1286824.shtml;另外一个方法论相关讲座,参见张伟仁:《学习法史三十年》,载《清华法学》2004年第1期,第279~287页。

[4]参见何怀宏:《问题意识:当代博士生导师思辨集粹书系》(第2辑),山东友谊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5]关于中国法治研究本土问题意识的内涵及其挖掘,最典型的分析参见苏力:《问题意识:什么问题以及谁的问题?》,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6]关于法理论与法实践的二元互补关系,参见[德]鲁道夫·冯·耶林著、[德]奥科·贝伦茨编注:《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4~79页。

[7]关于“法感”是什么、“法感”蕴含的衡平法技艺实质以及如何在法学教育中进行“法感”的培养,参见[德]鲁道夫·冯·耶林著、[德]奥科·贝伦茨编注:《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1~84页。

[8]参见孙笑侠:《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

[9]参见孙笑侠:《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

[10]参见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11]参见[德]鲁道夫·冯·耶林著、[德]奥科·贝伦茨编注:《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4~76页。

[12]关于社会学解释进路对传统内部法解释的影响,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www.daowen.com)

[13]参见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9页。

[14]参见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15]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页。

[16]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17]参见[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18]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Path of the Law”,Harvard Law Review,1997,vol.110,No.5(Mar.,1997),pp.999-1009.

[19]参见[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汪庆华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20]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

[21]着重阅读分析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提出的法学家与法律人应有的科学素养与历史素养。

[22]着重阅读分析耶林前两个学术讲座中表达的以法史学与法哲学反哺法教义学建构的高阶法学思维。

[23]具体分析参见舒国滢:《战后德国评价法学的理论面貌》,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4期。

[24]这部分教学将主要介绍现代宪法史上的代表性理论以及我国宪法学者对这些理论采取的完全不同的解释运用,旨在引导学生从知识传统切入观察分析我国宪法领域的真问题。

[25]法律家思维与哲学家思维之间存在内在道德联系,是德沃金整个法律解释理论体系的内在脉络之一,但他关于这个问题最直白的分析,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我们的法官必须成为哲学家吗?他们能成为哲学家吗?》,载《清华法学》(第5辑“法律思想与人文语境”研究专号),付蔚冈、周汉华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5页。

[26][德]卡尔·雅斯贝尔斯:《大学之理念》,邱立波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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