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与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取决于多种多样的因素和历史机缘,法学方法论的现代转向绝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因此,以培养卓越法律家为根本任务的政法大学,其法学方法论课程必须处理好一个根本方法论伦理问题,即要教育未来的法律人不能沉湎于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因为过度沉湎于法学方法论可能使法律人仅仅专注于法律适用操作规程和纯粹的法律解释技术。久而久之,法律人可能丧失洞察内心道德的道德反思能力,成为僵化的法教义学操作机器,甚至使法律沦为权贵的工具。[13]简言之,法学方法论很可能背离法治的宗旨,从而产生异化,助力产生恶果,因而,法学方法论并非必然自始完全合理,这在根本上是一件很清楚的事。[14]
因此,本课程的专题设计非常注重突出这一点,这就需要专题设计是体系化的。体系化的专题设计强调法教义学不排斥理性的价值判断。课程会布置专门文献着力讨论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知识输出国德国,在二战后的法学方法论发展情形——二战后的德国法学为什么以及如何向有人文主义底蕴的诠释学转向。这个历史转型的实质是在反思纳粹极权政治灾难的大历史背景下,当代德国法学方法论不再僵化地坚持法律实证主义,而是强调法律史与法哲学中的价值要素与法教义学并不是绝对隔绝和相互独立,这一点在当代德国的宪法教义学即基本法教义学中尤其明显。
课程为此要求学生必须阅读拉德布鲁赫、拉伦茨与阿列克西的有关著述。毋宁说,以德国为例,当代法学方法论固然奠基于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思想与法律解释学技术传统,但它又没有像以往传统实证主义方法论那样主张将一切历史、哲学、伦理、政治因素从法学中排除出去,而是主张认为法学家应以审慎而独特的方式处理法律实务与法律争议中的历史与哲学问题。这也是经历了对纳粹反思的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转向的一种融贯立场。所谓如果不考虑法哲学、历史与伦理经验,就根本无法研究法学方法论。[15]考夫曼表达了一种与拉伦茨相同的意见,即法律家的论证方法中必然包含着相当的哲学因素。法哲学论证与实证主义的四种解释论证方法相互补充相互支撑。[16]
与此同时,在法学学科谱系中,还有一门学问对于法科学生深刻理解三个上述不同层次的法律问题有直接关系,这门学问就是法律史。欧洲大陆孕育的最伟大的法学头脑萨维尼,曾在德国大学不遗余力地向德国学子讲述,法学为什么在根本上乃是一门具有历史性的科学——一门与历史直接有关的复杂的精神科学。
萨维尼指出,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律具有双重生命,首先,法律是社会存在整体中的一部分并始终为其一部分;其次,法律乃是掌握于法学家之手的独立的知识分支。所有后继的各种现象,均可由法律的这两种存在形式间的依存合作关系而获得解释。为了简明起见,技术地说,我们将法律与民族的一般存在间的这种联系称为“政治因素”,而将法律的独特的科学性的存在称之为“技术因素”。[17]萨维尼关于法的政治因素与技术因素的论述,乃是现代法学方法论最重要的一种思想传统,历史法学派这一方法论及其蕴含的法解释学思想绵延而下,直到今天依旧是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主流法学方法,它强调法律与法学的历史性(指向政治因素)与体系性(指向技术因素)的双重维度,强调法科学子要在历史性思维与体系性思维下展开对法律规范与法典的解释适用。
无独有偶,美国20世纪以来最伟大的大法官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这篇经典文献中也告诫美国法学院的学子,要真正懂得法律、全面了解法律的真谛,必须深入学习法律史与法哲学,这是由于法律与法学知识本身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产物。[18]当代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约翰·莫里斯·凯利在牛津法学教科书《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中则开宗明义地提到重视法理学的历史维度,认识到法律发展的诸多重要问题都要在与重大历史事件的互动关系中得到理解法学研究教学的意义。[19]不仅法理学有其历史维度,就是所有部门法学也都有历史维度。用更通俗的话来说,法学与法律发展中的很多重大理论与实践议题都需要在历史与社会语境下才能得到尽可能全面的分析理解。(www.daowen.com)
总体而言,对培养法科学子的法律家思维而言,蕴含正义论思考的法哲学(包括社会理论法学)素养与历史思维对于避免法学方法论及其运用的异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精神意义。课程旨在引导学生理性把握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传统的二元平衡之于法学与法治的关键意义。
上述法学史上的经典文献蕴含着一门理想的法学方法论课程应该传授给学生的经典智识传统。最基本的方法论伦理是,法学与法律教育作为一门精神科学,在规范性之外,还具有高度的人文性与社会科学特质。为此,笔者在课程中提出了三个重要认识论范畴:法律的历史性、法律的哲学性、法律的政治性,期望通过这个具有统摄性的范畴体系引导学生观察分析法律实践与法律现象。
法律的历史性、哲学性、政治性属性使法学、法律教育与一般自然科学有着相当不同的思维方式,但又分享一些相似的科学精神品质。诚如我国台湾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杨仁寿所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或法经验科学之间各个领域之研究,内容有不同,但研究之态度几乎可以相通,具有学问的共通性,都须讲究专精与博通。法学之钻研亦不外如是。[20]
法学方法论学说史显示的上述共识表明,法学教育讲究指引学生在法律实务中要对自由心证或其他形式的主观判断进行基于法律规范和基于案件事实的客观论证。这些系统的关于法学与法律的智识是法学方法论课堂上应该传授给同学们的,因为部门法教学通常受课时与课程特点限制,不太可能留出专门的课时对此间重要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分析,而这正是专门的法学方法论课程可以承担起来的任务。
那么,在教学实践中,如何去细致地铺叙与解释方法论课程的上述总体命题呢?这就涉及对课程总体问题进行二阶思考和子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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