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确定了课程的总体智识基调之后,教师接下来的教学工作重心是如何设计课程的具体教学内容,让学生能以有效的方法深刻地理解、切身地领悟法律与法学的博大精深?为此,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提出了一个兼具专题化与体系化两种考量的广义的法学方法论谱系:即贯彻法教义学、法史学与法哲学三位一体的高阶法学学习方法论。
法教义学的方法就是所谓内部视角的进路,也叫法学内的方法。法教义学主要是分析现行有效的法律的规范内涵、规范结构与规范效力。法律实务界以及分析法学派就是借助法教义学的各种方法去解释各种法律法条的意思,评价各种法律的实效。学生在部门法课堂上学到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与知识,在形式上就属于这个方法。德国人将这种方法称为法教义学,法教义学的方法与目标是,通过极度精致的体系化的立法和学术研究形成通说,形成所谓的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律论证。
“法教义学方法中的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一般性条款(概念)的特殊适用等,构成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8]在英美法中,与德国法教义学方法类似的方法就是法律推理、法律逻辑等技术方法,法官在判决书中要对其选择及支撑其选择的价值判断进行严格详细的法律推理论证。英美法系在判例法传统下形成了“Distinguishing Technique”(区别技术),还把法律方法的重点放在“Legal Reasoning”(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成为英美法中对法律(判例)适用的一种方法的统称。[9]
概言之,法学的实践性品格,决定了法学方法论课程必然首先需要传授以剪裁案件事实、寻找正确的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为中心的法教义学思维。这个部分的法学方法论教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关于法条的理论、关于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的理论、关于法律解释的理论、关于司法推理与法律论证的理论。[10]高品质的法教义学,本质上就是对实证法的高品质科学研习的结果,高品质的法教义学是抗拒低劣法律实证主义、旨在对法律进行富有精神底蕴的探讨运用的必要前提。耶林指出要避免法教义学沦为低劣的实证主义,就必须充分重视历史、哲学与现行法之间存在的那个“魔鬼三角”。这个魔鬼三角关系要求现行实证法的实践家具备历史与哲学素养,而现行实证法的理论家需要具备历史中的经验性。[11](www.daowen.com)
而法史学与法哲学的方法,就是所谓外部视角的进路,也叫法学外的方法,它们与所谓社科法学方法更具有亲和性。这些所谓外部方法侧重从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伦理等社会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中探求法律的来源、法律的实质,分析法律的实效,也就是说,作为社会与历史中的人,法律人还需要能够准确评价法律包含或隐藏的政治、经济与文化逻辑。外部视角的方法主要涉及法律史、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学科。
社科法学方法的主要目标和操作方法大体上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依据不同社会科学的特定思维进路或价值衡量标准,对法律制度或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观念影响、文化伦理冲击或经济效率后果进行预测分析;其二,根据政治治理目的或社会公共利益衡量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的正义与否,亦即根据政治经济社会要素评价实证法的法与不法,厘清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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