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学方法论教学对卓越法律教育的积极意义

法学方法论教学对卓越法律教育的积极意义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政法大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部门法教学的法教义学特质决定了它们聚焦的是法律的规范性,注重培养学生的规范性思维。从2012年开始至今,笔者秉持从教学中发现问题反思学术研究,又以学术研究去反哺课堂教学的理念与激情,以《法学学习方法与论文写作》这门传统的本科研讨课为教学实践平台,展开了法学学习方法教学内容的专题化与体系化的新探索。

法学方法论教学对卓越法律教育的积极意义

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长远眼光讲,高等法学教育的根基不能只是在“法条概念”等纯粹技术性工具性知识上的传授。研究法律与法治、真正懂得法律与法治的精神,还需要让未来的法律人——即一代又一代的法科学子们懂得掌握隐藏在法条与法典背后的伟大思想、知识传统与法律家思维方法。这是因为从知识论认识论上讲,法律与法学是一门直面人性社会与国家各种弱点的学科,这注定法学教育必须具有相当的知识广度与深度,法律人必须有深厚的人文社科视野与知识素养。英国有一句关于法律教育的谚语,“We cannot learn law by learning law”[2],可谓精辟地点出了卓越的法律教育在智识上的高要求与高标准。

2006年,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张伟仁教授在西北政法大学举办讲座时曾特别援引英国上议院大法官的这个观点。他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要学好法律,必须先了解它所来自的社会,包括它所在的文化传统、当前的社会处境及将来发展的方向,然后去探究法之精义、认清法的社会功能,才能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为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做出贡献。一个人在这方面的知识积累越多,他对人性,对人的行为、社会的组织和运作的了解就越深,对于研究法学或从事立法、司法工作就越有帮助。[3]法学这个学科研究对象——法律的复杂特点决定了法学知识的多重属性,它要求法律教育教学不能仅仅注重注释法学方法与实证法条之学,法律人既要掌握注释法学、实证法学、应用法学覆盖的法典知识和实务技能,还要具有相当的理论法学素养。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律史等基础学科。理论法学的知识素养是一个法律人接近法学真理不可或缺的阶梯。

中国政法大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学校在法律教育领域最大的办学优势是已经建立起我国教学水平最高、门类最齐全的非常精细化的部门法课程体系。法科学子在这些分类细致入微的部门法课堂上可以系统地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实证法律体系各部门的规范内涵与实践适用。

在法学方法论谱系上,部门法教学主要是以法教义学的方式进行的,这些课程包括但不限于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行政法教义学、公司法教义学、诉讼法教义学等主干实证法课程体系。部门法教学的法教义学特质决定了它们聚焦的是法律的规范性,注重培养学生的规范性思维。所谓规范性,通俗而言,就是各大部门法教学内容集中在阐释实证法规范的内涵,运用有学科自主性色彩的一套概念话语概念体系解释现行法律法规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因应。部门法课程的主要教学任务是给学生讲解这套特定的法言法语、指导学生熟练运用学科中的专业概念话语与通说释义,去分析个案争议与相关的法律实践现象等。

因此,部门法学习的“质料因”主要是现行法条、典型案例与学理通说,而“形式因”则是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上提倡的必须在法条与个案之间不断地“目光往返流转”,以便寻求到最符合法律规范性要求的个案解决方案。简言之,讲授特定实证法律规范,指导学生在个案中确定法律争点和正确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一般部门法教学的基本任务与基本思维。这些是法学教育中非常基础、非常关键的教学研究板块。(www.daowen.com)

但是,从现代法学教育更为整全、法治建设更为长远的发展眼光看,“规范性”“法条”“案例”这些质料因只是法律与法学教育展现给初学者的第一个基础印象。它们非常重要,但却没有涵盖法学的全部智识内涵。在这些实证性基础维度之上,法律与法学实际上还具有高度的历史性、哲学性和政治性的。这些面相隐藏在法律的规范性面相之下,它们悠久,深刻、复杂、多元。一个法科学生越深入到法学学习的深层阶段,就会越深切地感受到这些智识维度对一个优秀的法律人理解法律的理性与法律的局限均具有相当关键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法律与法学的历史性、哲学性和政治性呢?如何让没有学术基础的本科学生在部门法学习任务非常繁重的同时,能同时深切理解法律与法学的这些重要而复杂的属性呢?

从2012年开始至今,笔者秉持从教学中发现问题反思学术研究,又以学术研究去反哺课堂教学的理念与激情,以《法学学习方法与论文写作》这门传统的本科研讨课为教学实践平台,展开了法学学习方法教学内容的专题化与体系化的新探索。之前我校的《法学学习方法与论文写作》并没有专门的研究所和教师队伍稳定进行授课,教学内容比较分散,内容随着每年随着开课教师的个人兴趣不同而改变,老师们有侧重从律师实务或司法办案实践视角来讲课的,也有侧重讨论法律与文学关系的,这当然有多元化的优点,但如果从法学方法论本身乃是一个具有深厚学术底蕴的学术领域这一点而言,那么,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就还有必要进行兼具学术性与实践性的专题体系化优化

从选课学生的反馈看,过去几年这个教学探索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学生学完这门课程讲授的智识体系与方法论谱系后,普遍反映这个课重新点燃了他们学习法律的热情,拓展了他们学习研究法律的视野与思维。有的学生认为这个专题知识体系能帮助他们更深刻地理解法治的真谛与精神,还能启发他们探寻研究部门法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与智识脉络来源等。这些教学相长的宝贵经历让笔者感到这个课程教学体系化探索非常有意义,因此不避浅陋对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教学问题与经验进行初步总结,与法学同仁交流并向同行专家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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