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职人员职业伦理:德法兼修,守法奉公

公职人员职业伦理:德法兼修,守法奉公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法兼修”概念潜含的这一意义混乱,并不仅仅只是将之作为对律师的要求时会发生,当这一要求是对公职人员提出时,也会发生同样的问题。和律师职业伦理情况相似,公职人员职业伦理有时也会和大众道德发生某种冲突。按照职业伦理,警察应该严格执法,打击走私贩卖盗版药的犯罪分子。尽管争议颇多,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警察还是应当根据职业伦理行动。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就是守法奉公。

公职人员职业伦理:德法兼修,守法奉公

“德法兼修”概念潜含的这一意义混乱,并不仅仅只是将之作为对律师的要求时会发生,当这一要求是对公职人员提出时,也会发生同样的问题。

和律师职业伦理情况相似,公职人员职业伦理有时也会和大众道德发生某种冲突。在电影《我不是药神》及其原型故事中,警察就陷入了一种两难困境。按照职业伦理,警察应该严格执法,打击走私贩卖盗版药的犯罪分子。然而一旦他这样做,意味着许多靠盗版药维持生命的慢粒白血病人,将因无法承受价格高昂的正版药而断药、病发、死亡。放任这种生命悲剧发生,显然也严重地违背了一般人(也包括警察自己)的道德直观。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是应该根据这种朴素的道德良知或大众道德,还是应该根据执法者的职业伦理行动呢?

尽管争议颇多,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警察还是应当根据职业伦理行动。一个直观的理由是,如果不这样行动,他就涉嫌渎职违法。但这个理由仅仅只是形式性的,有的人会认为,这个时候即使违法,在道德上也并非错误,甚至很伟大。出于对生命的怜悯,不惜葬送个人的前程放任走私盗版药,延续穷苦病人活下去的希望,这种行为也许确实闪耀着一种道德光辉。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也有理由说警察的行动不仅涉嫌违法,而且也并不一定道德。如果执法者放任走私贩卖盗版药,从一时的效果看,确实是缓解了一些穷苦病人的燃眉之急,但是长远考虑,这种放任使得原研药厂商的知识产权和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侵害,久而久之他们可能失去继续研发新药的动力和条件,那些尚无良方可治的疾病,可能再也等不来救命之药,这不同样会导致病痛的延续和生命的损失,而且可能是更大的痛苦和损失吗?眼前挽救的生命值得宝贵,但是因此而可能损失的生命,即使不在眼前,难道不也同样宝贵吗?这样看来,警察因一时之怜悯而放弃自己的执法职责,未尝不是一种道德错误。

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执法者和司法者等公职人员的“德”究竟应该如何确定?我们认为这不能仅仅取决于公职人员个人或社会大众的朴素道德感知(例如怜悯弱者),而应取决于正义、完善的制度和相应的法律。(www.daowen.com)

制度和法律是保障社会安定和合作秩序、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系统框架,合理稳定的制度和法律增加了各方行动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使权力得到有效的约束和驯化,它解决的是人与人如何“在一起”生活的最基本问题。一种朴素的观点认为,如果每个人都做好自己,我们就能好好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从良好的个人道德可以自然地引申出良好的社会和政治秩序。但是,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社会并非个体的简单相加,社会的问题并不来源于每个单独个体,而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复杂交往中涌现出来的。社会问题应当着眼于社会本身去寻求专门的解决,而不能化约为每个社会成员个体的问题。因此与上述朴素观点相反,知道如何“在一起”,反而是知道如何“做自己”的重要前提。若是如何“在一起”的问题没有解决好,我们在如何“做自己”的问题上也会陷入迷茫。[5]试想,假如没有合理的交通规则以及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即使我们想做一名好司机、好行人,在车水马龙中也会无所适从,不堪其乱。只有在一个设计合理的交通制度体系中,司机和行人的美德才获得了清晰而确定的内涵。在交通这样相对简单的情境中尚且如此,遑论更加复杂的社会和政治事务

因此,只有确立起正义、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每个个体才知道在社会和政治事务中应当如何“做自己”。对于执法者和司法者等公职人员来说,尤其如此,因为他们不是社会和政治事务的一般参与者,而是制度和法律最直接的贯彻和维护者,甚至可以说是制度和法律的化身,所以,执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如何“做自己”,就更加不应当仅仅取决于他们个人朴素的道德感知,而应当以制度和法律为根本依据,考虑社会政治的整体秩序和系统利益。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就是守法奉公。[6]当然,制度和法律不可能完美地应对复杂的人类生活中所有的问题,以致执法者和司法者偶尔会面临像《我不是药神》中那个警察所遭遇的道德困境。但即使在这种困境中,执法者和司法者也仍然应当坚持以制度和法律为重,而不应当轻易放弃职守。至于由此导致的问题甚至悲剧,可以设法通过别的途径来补救,[7]而不应该为解一时之困而付出破坏制度和法律的代价。

于是,当我们要求公职人员“德法兼修”的时候,意义重叠就再次发生了,公职人员的“德”首要的不是别的,恰恰就是守法奉公,修“德”实质上就是修“法”,因而似乎无所谓“兼修”。有人会说,公职人员不能仅仅只是在外在行动上做到守法奉公,而且应该培养起一种内在的道德信念和动机,自觉地守法奉公,这是不是“德法兼修”呢?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修“德”,无非就是将“法”的要求进一步内化于心,“兼修”的意义仍然不明确。而且,培养公职人员内在的道德信念和动机即使非常重要,他们的守法奉公也仍然应当主要依赖制度和法律的约束,使得他们即使偶然缺乏内在的道德信念和动机,也仍然没有机会(不能)、没有胆量(不敢)不守法奉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