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兼修”首先是针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的原则和目标,因此与之直接相关的是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在“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第1条“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中就要求:“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或未来的法律职业人士而言,显而易见,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德法兼修”的“法”的一面,法律职业伦理就是其中“德”的一面。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对法学专业学生无须多言,“德法兼修”的要求看起来很大程度上是要加强和补全“德”,即法律职业伦理这一方面。
但是,这里马上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何界定“法律职业伦理”?在这个问题上最常见的一个争议是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有一种律师职业伦理观认为,律师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一切未被禁止的手段,为其委托人的利益服务。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坚持这一律师职业伦理,那么即使委托人是一些公认的恶人,受托的律师也得尽职替他辩护。作为这一律师职业伦理的一项重要义务,律师应当保守委托人告知的某些秘密,而这可能损害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这些情况很容易违背一般社会大众朴素的善恶是非观念,使律师遭到道德上的谴责和嫌恶。因此,也会有一些人认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应完全站在其委托人的利益立场上,而也应该考虑更广泛的利益,遵守一般社会道德。
但之所以会形成前一种律师职业伦理,以及相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主要是出于维护程序正义的考虑。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傲慢,在高度专业化的现代法律实践中,应当允许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当事人利益服务。尽管某个律师的某次执业活动可能确实为公认的恶人争取到一些利益,损害了其他一些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甚至他这样做的时候,动机仅仅只是出色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以赚取律师费,但是从整个司法体系的角度来看,他的行动有利于司法博弈各方(尤其是公民个体同国家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力量平衡,促使各方尽可能细致扎实地做好自己的工作,避免冤假错案,提升司法体系的运行质量和公信力。在这个意义上,“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忠诚于委托人的利益”这一律师职业伦理有利于整个司法体系的健康和正义。[4]正因为如此,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关法律,将这一律师职业伦理确立为相关的律师法律义务与权利。(www.daowen.com)
如果按照那种大众的律师职业伦理观来理解“德法兼修”的话,“德”和“法”就确实有“兼修”的必要。要求律师“德法兼修”,就是要求用一种普遍适用的社会道德,对律师运用法律知识与技能的活动做出约束。但是假如按照另一种律师职业伦理(即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忠诚于委托人的利益)来理解“德法兼修”的话,“德法兼修”这个概念可能就会略显混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德”其实就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其框架之内履行自己的职责。既然“德”的要求无非就是“守法”,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德法兼修”了。律师职业伦理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是要求律师在“法”之外“兼修”某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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