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亚杰的道德认知理论是以其发生认识论为基础的。在1932年出版的《儿童道德判断》一书中,皮亚杰根据儿童在玩弹子游戏中如何遵守规则的研究,发现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有相互平行的现象。皮亚杰还用对偶故事,采取个别交谈的方式,询问儿童如何判断对错是非及其理由,最后归纳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将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
1.自我中心阶段。这阶段(2~5岁)是从儿童能够接受外界的准则开始的。儿童在打弹子游戏中总是自己玩自己的,按照自己的想像去执行规则。这是因为儿童还不能把自己同外在环境区别开来,而把外在环境看作是他自身的延伸。规则对他来说,还不具有约束力。
2.权威阶段。这阶段(6~8岁)的儿童绝对地尊重和顺从外在权威。儿童尊重道德的权威,认为服从有权威地位的人就是好的。正因为这样,他们把人们规定的准则看作是固定的、不可变更的。
3.可逆性阶段。这阶段(8~10岁)的儿童已不把准则看成是不可改变的,而把它看作是同伴间共同约定的。准则对他们来说已具有一种保证他们相互行动、互惠的可逆特征,同伴间可逆关系的出现,标志着品德由他律开始进入自律阶段。
4.公正阶段。这阶段(11~12岁)的公正观念是从可逆的道德认识脱胎而来的。他们开始倾向于主持公正、平等。公正的奖惩不能是千篇一律的,应根据各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
总之,皮亚杰的研究揭示了儿童的道德判断经历着“从客观性判断过渡到主观性判断(即由外在结果过渡到动机意向)”的发展过程,也即是“从他律阶段到自律阶段”的发展过程。(www.daowen.com)
皮亚杰断言,6~8岁年幼儿童的道德判断具有强烈的尊重准则的倾向。这些准则在他们心目中都是由权威人物,如上帝、警察、父母、教师制定的,是神圣的、不可改变的,每个人都必须遵从。皮亚杰把年幼儿童的这种道德观念称之为他律道德。例如,当你带着一年幼儿童驾车时,你对他说,为了赶去医院急诊,超速驾驶行不行?他就会指出,这可不行,因为破坏了“交通规则”,这样做应该受罚。
在对行为责任的道德判断方面,他律水平的儿童往往倾向于从行为后果去判断行为的责任,而自律水平的儿童则从行为者的意向判断行为的责任。这表现在年龄小的儿童判断一个动作的好坏,是依据它的实际结果,而稍大的儿童则是依据人的行为动机、目的。例如,当我们问小朋友下述两个孩子哪个更坏(一个在帮助母亲收拾桌子时打碎了五个杯子,另一个在偷吃果酱时打碎了一个杯子)时,差不多所有4岁儿童都说打碎了5个杯子的孩子更坏。但随着实足年龄的增长,说那个打碎5个杯子的孩子更坏的儿童便逐渐减少。不论儿童在对过失行为,还是在对说谎行为的道德判断中,都存在着上述两种明显的判断形式:年幼儿童往往根据行为者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后果,即行为的客观责任去作出判断;年长儿童则往往根据行为者行为的主观意向性,即行为的主观责任去作出判断。皮亚杰发现,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这两种判断形式在儿童的道德中并不同时出现,也不是同步发展的。其一般的趋势是:客观责任在年幼儿童身上首先出现,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减弱;主观责任则出现稍迟,并且随年龄的增长而递增。
为什么年幼儿童会表现出他律道德,而自律道德只是在年长儿童身上表现出来呢?皮亚杰认为,他律道德渊源于幼儿的自我中心主义。自我中心的儿童分不清自我与外界,缺乏与别人建立真正交往关系的能力。自然地,他们要尊重准则和服从成人的权威。这是幼儿认知局限性造成的。年长儿童的道德已从他律水平过渡到自律水平。原因在于,一方面他们认识上的成熟逐步削弱了自我中心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他们在同伴间建立了真正的社会交往关系,因而他们已能从人与人的关系上,而不是从不变的法则上,去作出他们的道德判断。
综上所述,从他律到自律是贯穿在皮亚杰儿童道德发展理论中的一条主线。年幼儿童的道德判断是受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所支配的,具有客观性,是一种他律水平的道德。年长儿童的道德判断是为儿童自己主观的标准所支配,具有主体性,是一种自律水平的道德。这意味着自律水平的儿童已能在思想上理解道德观念了,具有一种受观念上的法则所支配的特征。皮亚杰认为,这种观念上的法则是儿童品德的核心,儿童只有达到自律的水平,才可能具有真正的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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