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5月,国家体委公布《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要求:“凡试行劳卫制和推行劳卫制预备级的学校,均应以劳卫制及其预备级为中心,把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运动比赛、早操等有机地统一起来。”1958年,《劳动卫国体育制度条例》(简称《劳卫制》)正式发布,成为课外体育活动的中心内容。1966年初,教育部要求:“体育,要坚持每天的早操或课间操,保证每周的两节体育课和两次课外体育活动。”从此学校体育形成以“两操、两课、两活动”为框架的新格局。
大学的课外体育锻炼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53年,当时的《大学体育锻炼标准办法》是在学校行政、党、团、工会、体育组等共同组织的体育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的。明确规定了目的和要求。《办法》规定:凡本校学生经卫生可证明身体健康者才可参加锻炼。凭医生证明报名,经竞赛辅导组审查合格后发给锻炼证。《办法》推行后至1960年,就读于这个学校的学生劳卫制及格人数占全校100%;等级运动员占全校55%。效果显著。大学课外体育锻炼制度发展至今,已经较为完善。传承了大学体育课程课内外一体化的传统。1963年,学校开始施行《大学运动代表队规程(草案)》,使学校运动代表队在队员选拔、训练、比赛、队员责任和义务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规范管理,学校运动代表队的发展有法可依。规程的总则清楚地描述了目的和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www.daowen.com)
在队员选拔上,规程明确规定:“为了照顾运动员的学习和健康,参加代表队以一人一队为原则,不得兼项,除对外有重要比赛必须兼项时,须由教练员提名经体育教研室主任批准。”从而在规章制度方面保证了学生运动员在运动项目上的专一性,保证了运动员学生运动训练的效果和文化课学习的效果。随着国家层面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国家领导人“健康第一、学习第二”的指示,各校纷纷制定规章制度,积极开展体育工作。尤其是《劳卫制》发布实施后,体育教学、观摩、座谈成为各校常规工作。各校制定的体育制度不仅包含体育教学,还涵盖课外体育锻炼、运动队管理等方面,新中国大学体育制度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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