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成立后,政府颁布的大学体育制度和体育思想和民国政治上的分期相对应,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关于军国民体育和体操的;一类是关于自然主义体育和体育课的。1912年颁布实施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等教育法令。《暂行办法》规定:“高等小学以上体操课应注意兵式。”《暂行课程标准》对体操课程有详细规定。1912年为农历壬子年,所以颁布的教育规定称为壬子学制,1913年又有新的规定颁布,统称为“壬子癸丑学制”。学制的核心目标是推行“军国民体育”,教育内容上以兵式体操为主,还包括普通体操和游戏。1923年,《中小学课程纲要草案》颁布,学校“体操课”一律改名为“体育课”。体育课以田径、球类、游戏、体操为主要内容,正式废除了兵操。同年公布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规定了体育课的授课时间为每星期二个小时,不及格者不能升级或毕业。
1926年,《暂行大学体育课程纲要》规定了体育课、早操和课外活动的时间以及运动项目。1927年,在国民政府大学院的统一召集下,体育界著名人士在南京成立了“全国体育指导委员会”。1929年,《国民体育法》颁布,规定体育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不达标者不能毕业。1932年,“全国体育会议”在南京召开,会上通过了旨在贯彻“体育法”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根据这些法案制定了数十个涉及学校、社会体育、体育行政、竞赛等方面的法令。1938年,教育部体育委员会开会研究战时体育问题,决定加强组织建设、体育研究、师资训练、体育经费等工作。《国民体育实施计划》阐明了体育的目标、行政组织、场地设施、实施准则、考核评价等内容。当时的学校体育已经具备了完善的科学管理系统。为了实施对体育事务的控制,国民政府陆续建立了“体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体育委员会”和“教育部体育组”等机构。1933年教育部任命郝更生为督学,负责督察体育实施情况。关于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分管体育行政部门的建立,表明体育的社会地位有了进一步提升,标志着体育已经成为国家事务的组成部分。(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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