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闻侵权行为的批评:媒介批评学见成果!

新闻侵权行为的批评:媒介批评学见成果!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其侵害他人的权利所造成的后果上。新闻侵权因行为人的手段和工具是大众传播媒介。上述新闻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使侵权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因此,新闻媒体的新闻侵权行为不但要接受法律规范,而且会受到人们的广泛评说。这些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新闻侵权的关注和评述状况,毋庸置疑是对新闻侵权行为批评的一部分。

新闻侵权行为的批评:媒介批评学见成果!

所谓新闻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载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闻传播的发展,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诉讼标的涉及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权的方方面面,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争议的内容五花八门,牵扯的媒体范围也非常广泛。目前随着网络的普及,新闻侵权有了新的形式,转载文章也难逃侵权官司。

新闻侵权的产生是新闻事业发展的结果。20世纪以来,伴随着电子媒体的诞生和报业的发展,各种大众传播媒介诸如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广泛、迅速地向社会传播各种各样的信息,在社会生活中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在媒介传播的信息中,必然会夹杂一些不客观真实的报道,各种新闻活动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各类报刊杂志上的评论必然会存在着不恰当言词,而这些新闻活动产生的强大的社会舆论,往往会使受害人承受极大的社会压力,其名誉等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法人则可能因名誉受损而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为防止对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益,法律就有必要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正是在此基础上,新闻侵权制度得到了发展。因此与古老的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新闻侵权行为只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另外,新闻侵权制度在20世纪以来的产生和发展,也是法律对新闻事业予以规范的产物。美国学者曾指出:“这是一个大众传播的时代,许多新闻问题的产生,使法律规范对于新闻事业各方面的意义与关系更为加强,人们应从报业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作正确的了解、检讨和解释。”[9]如果法律不对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予以限制和干预,记者、作家、媒体等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新闻自由,则新闻不可能发生侵权问题。只有法律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对新闻活动予以相应的规范,对新闻自由予以适当的限制时,才有可能出现新闻侵权这一社会问题,所以新闻侵权也是法律对新闻事业予以规范的结果。

新闻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其侵害他人的权利所造成的后果上。新闻侵权因行为人的手段和工具是大众传播媒介。大众传播的渠道一般不由感受器官和简单的表达工作所组成,而是由大规模的、以先进技术为基础的分发设备和分发系统所组成。大众传播的影响面非常广阔,接受传播的人数众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十分突出。新闻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0]一是影响范围的广泛性。大众传播的受众不受传播者的任何约束,他们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传播交流,在时间和空间上往往与传播者相分离。传播影响的广泛性使得侵权行为发生时,很难确定侵权后果所影响的范围,受害人也很难对其所受损害的程度加以举证。二是影响的深刻性。由于大众传播是通过形象、声音、图片等形式反复传播,极容易使广大受传者信赖传播内容。媒介传播的持续性把人们的全部注意力吸引在一起,能够起到制造舆论、引导舆论的作用。正如西方社会学家西艾费莱在《社会团体的构造与生命》一书中所说:“人们至少通过新闻制造当天的舆论,作为舆论的制造者或创造舆论的手段,新闻不是第六种力量而是第一种力量。”[11]大众传播每天向成千上万的人传播,能在同一时间内使处于不同地域的人接收到同样的信息,受到相同的影响,使人们的思想还能相互交流,相互接近,在相互认识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心理和意识的整体,特别是由于公众对大众媒介传播内容的信赖,更易加强传播的影响效果。三是传播速度的迅速性。大众传播射程遥远,覆盖率超常,尤其是传播速度快,人们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当天甚至随时得知各地发生的事情,迅速了解各方的信息,并形成对某些问题先入为主的判断和印象。

上述新闻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使侵权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一旦新闻报道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严重失实或新闻评论有损他人的人格、新闻作品宣扬他人隐私等,侵权的信息将会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开来。特别是由于公众出于对传播工具的信赖,很容易误信这些有损于他人人格的新闻作品具有真实性,由此将可能使受害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感受到沉重的社会压力,甚至变得声名狼藉、无地自容。而对某个公司或法人来说,一旦被报道了有损其名誉的新闻,将会使其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其为宣传产品所花费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费用将付诸东流。因此,新闻媒体的新闻侵权行为不但要接受法律规范,而且会受到人们的广泛评说。建国以后的第一起新闻侵权案件是发生在1985年的“疯女案”,涉诉的文章是《民主与法制》1983年第1期的《二十年“疯女” 之谜》,该文作者后来又撰写了《“疯女”之谜的悬念……》一文与前文同时发表在《妇女》杂志1983年第12期。文章所写迫害狄某的杜某1985年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两名记者被分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一年六个月。自此,新闻侵权开始全面进入中国的审判实践。1987—1989年形成了中国新闻侵权的第一个高峰,到1989年全国发生新闻侵权引发的诉讼300余件。当时,“新闻界整体对新闻侵权诉讼是不理解的,不少记者撰文认为动辄将记者推上法庭,将会给原本就不宽松的新闻环境又上了一道紧箍咒,要求司法机关从严掌握新闻诉讼的受理。出于对新闻界呼声的回应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一些滥诉现象,一些司法机关作出了规定,对新闻侵权案件的受理从严掌握。”[12]但是,新闻侵权案件有增无减,而且案件影响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名人成为新闻侵权诉讼的当事人,增加了人们的关注程度和社会影响,社会各界对新闻侵权的评说接踵而至。

笔者利用中国知网(CNKI)通过以“新闻侵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从1989年至2016年3月5日,共检索到1581篇相关学术研究。这仅仅是期刊、会议所发表的关于新闻侵权的学术性研究成果,作者多来自法学、新闻学和新闻业界。这些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新闻侵权的关注和评述状况,毋庸置疑是对新闻侵权行为批评的一部分。如使用“新闻侵权”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进行搜索,同样截止到2016年3月5日,可以寻找到33699999个相关结果。这其中虽然有重复部分,但也约略可以看出,人们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关注度非常之高。这些评述、议论的汇集、整合,构成了社会在这一领域的舆论存在状况。完全可以这样说,正是在一片纷纷的议论声中,新闻媒体乃至社会都对新闻侵权案件的理解和承受能力逐渐增强。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媒介批评的效果和力量所在。

在中国现实社会中,对新闻侵权行为的批评还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是因为,与一般侵权主体有所不同,中国的新闻媒体,尤其是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虽然有或多或少的变革,但一直是个特殊的行业。它首先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上层建筑中的宣传部门。它的主要功能是宣传党政方针政策,上情下达,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其次,我国通常对传媒的定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管理。改革开放至今30多年间,传媒发生了诸多变化,尤其是以一些晚报和都市报为代表、以市场为指向的新型报刊的出现,它们强调服务性、实用性,比较注重受众兴趣,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又较大胆地追求经济效益。但是,传媒的宣传功能始终没有弱化,党依然保持对传媒的绝对领导,传媒首先要宣传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为新时期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舆论服务。党对媒介的这种掌控和定位,不仅“意味着媒介获得了特殊的授权,而且这种权力是抽象的、概括的,是一种方向、一种政策。”[13]同时还意味着媒体受到了特殊的保护。“党和政府的耳目与喉舌”的定位意味着媒体成为党和政府的一部分,对媒体的批评在一定的意义上等同于对党和政府的批评。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使媒体被笼罩上了一层神圣的光环。不仅很多新闻从业人员无形中产生了一种优越感,惯以批评者自居,有一种“老虎屁股摸不得”、“老子天下第一”的心理,而且一般公众也视媒体为批评者,以批评媒体为畏途。改革开放后,媒体身上的神圣光环逐渐消退弱化,加之网络媒体的产生,使媒体使用门槛降低,为受众开展对新闻媒体的评价活动提供了渠道和平台。另外,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和治国方略写进宪法之中,使国人无不开始重视法治问题,社会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公众开始用法律的眼光来审视新闻媒体及其作为。于是,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考察、分析成为一个社会和学术热点,连带推动了对媒体的法律批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精义与核心,也是人们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批评的一个着力点。很多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由于新闻媒体不知法、不守法所致,要求新闻媒体在履行专业职责时,同样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当然会成为媒介的法律批评的一般理路。这些批评一般结合具体的案例,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析新闻侵权行为产生的类别、原因,进而给出具体避免和防止侵权的建议。如“艺笔的博客”在一篇《平面媒体如何防范新闻侵权》的博文中,从“采编业务的特点”出发,具体评析了平面媒体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防范措施。作者在文章中归纳了平面媒体常见有以下五种侵权形式:一、报道内容失实引起的侵害名誉权;二、评论不当引起的侵害名誉权;三、不注重对被采访对象隐私保护而引起的侵害名誉权;四、转载作品引起的侵害名誉权、著作权;五、照片使用不当而引起的侵害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14]作者在具体分析了这些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原因后,对新闻媒体提出了如下的建议:平面媒体要避免新闻侵权纠纷,必须提高采编人员的法律意识,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一旦发现报道有失误,要积极与有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取得谅解,主动及时地纠正错误。作者以新闻从业人员的身份,对该问题的分析和评述虽很朴素、平实,但符合新闻传播的实际状况,所以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2013年12月,一则关于“外国男子撞人疑遭讹诈”的报道一波三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事件的起因是,一组关于“北京街头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疑遭讹诈”的图片报道被多家门户网站采用,并经媒体报道,引发网友热议。但事件的发展,却似乎有些出乎人们的预料:经警方调查,当事的外籍男子确实撞人,且无证驾驶;而被撞中年女子是在沿斑马线过马路时被外籍男子骑车闯红灯撞倒,并非“碰瓷”。事后警方也依法对外籍男子进行了处罚。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之所以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不仅在于这一事件本身涉及“碰瓷”之类的社会敏感话题,更在于关于这一事件的报道严重失实,产生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就在《新民晚报》上以“新闻报道应当遵守法律底线”为题撰文,批评一些媒体和记者为了吸引读者眼球,在报道时无视甚至是歪曲基本的法律事实。特别是对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如关于城市管理与执法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报道,刻意将执法者行为妖魔化。明明是相对人不服从管理和处罚而进行暴力抗法,但在一些媒体和记者的笔下却成为了执法者暴力执法,不仅歪曲了事实,而且加剧了相对人与执法者的对立,激化了社会矛盾,起到了非常不好的社会效果。作者呼吁媒体应当引以为戒,“不仅要遵守新闻报道的职业道德,更要严守新闻报道的法律底线。”[15]这样的批评,将新闻业务问题置放到法律高度去评价,不仅对培养受众的法律素养有帮助,对媒介更是如警钟,如棒喝,具有极大的提醒意义。

【注释】

[1]许孝炎:《我所见到的中国新闻事业》,《新闻学季刊》,第3卷第1期,1947年5月20日。

[2]鲁迅:《论“人言可畏”》,《鲁迅全集》,第6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31页。

[3]邵飘萍:《新闻学总论》,京报馆,1924年版,第166—167页。

[4]王世杰:《对于中国报纸罪言》,《现代评论》第1周年纪念增刊,1925年12月。(www.daowen.com)

[5]王世杰:《对于中国报纸罪言》,《现代评论》第1周年纪念增刊,1925年12月。

[6]蓝鸿文主编:《专业采访报道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页。

[7]蓝鸿文主编:《专业采访报道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116页。

[8]黄茜:《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今传媒》,2012年第2期。

[9]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页。

[10]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84-485页。

[11]转引自:张隆栋主编《大众传播学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0页。

[12]郭卫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13]刘继纯:《媒体的特殊性与经营的监督管理——兼论几起媒体人士犯罪的教训》,《新闻爱好者》,2003年第10期。

[14]艺笔的博客:《平面媒体如何防范新闻侵权》,http://blog.sina.com.cn/s/blog_ 4949706901000585.html.

[15]殷啸虎:《新闻报道应当遵守法律底线》,http://news.sina.com.cn/o/2013-12-27/150429099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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