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当代媒介批评的审判:媒介批评学成果

中国当代媒介批评的审判:媒介批评学成果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法制新闻的不断发展,“媒介审判”现象出现了,并不断招致社会的批评。媒介审判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近年来由于媒体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国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也逐渐增多。一审判决后,蒋艳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蒋艳萍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当代媒介批评的审判:媒介批评学成果

法制新闻是中国新闻报道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和报道种类。虽然“法制新闻这一概念随着大量法制专业报刊的出现而提出”,[6]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之事,但是,法制新闻的某些类型如“法院新闻”、“犯罪新闻”、“治安新闻”,以及和诉讼相联系的社会新闻等报道,在中国近现代新闻实践中却有着较为久远的历史。我国近代报刊一向比较重视对有关法制新闻的报道,读者对此也有着较高的阅读热情。一些重要的涉讼案件,常是媒体报道的焦点,如清朝光绪二年(1876年)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就被《申报》等报刊所始终关注,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民国以降,诉讼、治安报道逐渐成为报刊一个相对独立的报道内容,一些较大的报刊、通讯社都设立或聘用了专门的“法院记者”和“法院旁听记者”。最初由北平晨报和京报同时实行,以后天津上海的报纸也陆续仿效,逐渐成为风气,并产生了一些轰动全国的报道。[7]这表明在当时的新闻实践中,法制新闻的采访与报道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已经有了专门的分工,成了独立的报道对象。建国以后,我国各级党报党刊,从《人民日报》到地方省报,或设有专门的政法部,或配备有专门采访政法部门的记者,负责报道司法领域的工作。1980年8月1日,《中国法制报》(《法制日报》的前身)创刊,我国法制新闻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随着法制新闻的不断发展,“媒介审判”现象出现了,并不断招致社会的批评。

所谓“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在西方社会中,媒介审判的原初法律涵义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西方社会具有尊重法律的社会传统,但媒介审判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个典型的案例是20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为谋杀自己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12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的请求,重新审判,方被判无罪。可见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这是对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媒介审判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社会的法治精神。近年来由于媒体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国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也逐渐增多。

20世纪末的“蒋艳萍”案,媒介审判现象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蒋艳萍原系副厅级的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在1992年11月至1999年6月间,被告人蒋艳萍先后担任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经理。同时蒋艳萍还担任了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及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在此期间,蒋艳萍先后15次收受或者索取他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874589元,并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蒋还先后13次侵吞公款724981元,并有4936433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此外,蒋艳萍还出于为恒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而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对被告人蒋艳萍以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财产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蒋艳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蒋艳萍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蒋艳萍案浮出水面后,多家媒体对此进行大篇幅报道,其中不少已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尺度,而成为未审先判。1999年8月,以《蒋艳萍的辉煌与堕落》《女巨贪为缓刑色相引诱看守所副所长落水求欢》为代表的多篇报道,“曝光”了蒋艳萍“权钱交易“的“堕落历史”。或是将蒋艳萍“为求活命,色相引诱执法人员”的“内幕”写得绘声绘色,或是“发掘”出蒋艳萍“自知罪孽深重,为立功赎罪,供出与她有牵连的多个贪官”,其中包括已被刑事拘留的她的“情夫”之一的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原局长张秀发。庭审未到,无法分辨真假的所谓“案情” 却已被各媒体“披露”。于是,在公众眼中,蒋艳萍“财色双送”,“肉弹轰炸”,“与40多个厅级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贪污数额千万余元”,“三湘女巨贪”、“三湘头号女巨贪”的狰狞面目扑面而来,种种评判至公审开庭演化到极致。多家媒体在行使“审判职权”,为蒋作出定性定罪。甚至还有媒体刊发了“枪毙还少了”的字眼,似乎案件已无需法庭审理,只待一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媒体在蒋艳萍案审理过程中的“激情演绎”,已引起司法界、新闻界诸多人士的高度关注与深思。蒋艳萍案辩护人赵湘宁、刘星红两律师庭审首日休庭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一些媒体“夸大事实、杜撰情节”、“定性定罪”的报道表示强烈异议。他们认为,这种做法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及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媒体已经干扰了司法独立。

2010年10月,就读于西安音乐学院的药家鑫驾车行驶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女青年张妙,因害怕伤者日后会因赔偿问题纠缠不清,遂产生了杀人灭口的邪念,在对伤者张妙连捅八刀致其当场死亡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在逃逸过程中又将两人撞伤,后被附近群众截获。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www.daowen.com)

从事件一发生到药家鑫判处死刑,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公众对这件事情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媒体对这事件的报道也没有停止过。在药家鑫案的审理过程中,媒体一直对其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和报道,尤其是各大媒体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报道、转载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的猜测,对民众力主要求处死药家鑫的言论进行报道,这就在媒体和民众之间造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媒体的报道在无意识之中催化着民意的愤怒,而民意的愤怒又进一步为媒体提供了报道的素材,从而导致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更加深刻的影响着受众,影响着司法的正常审判。

药家鑫一案的定性本来非常简单,就是一个故意杀人罪,刑法上对其有明确无歧义的处罚规定,但是这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跌宕起伏、一波三折,甚至在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司法的独立和公正竟然需要参考民意,这不能不说是媒介审判对司法的正常审判产生影响和阻碍的典型表现。

近年来“媒介审判”出现了新的现象,就是“网络媒介审判”日益显著起来。网络以其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并由此造就了在重大问题上迅速形成舆论的能力。传统媒体的“媒介审判”因招致了社会尤其是司法界人士的激烈批评而有所缓解,但来自网络的媒介审判却日益激烈起来,并且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8]如参与的全民性,网民、网站或网络公关公司往往通过网络媒介对还未正式审判的社会性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等影响和妨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网络媒介审判何以产生?原因在于:

网络的匿名性。匿名性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它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可以说,网友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中之所以可以毫无顾忌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网络的匿名性。匿名发言给予了网友足够的安全感,但也使得大批浑水摸鱼者暗藏其中,他们随意发布和传播信息。更有甚者为了自身利益刻意发布虚假信息,主观非理性言论充溢于各大网站之中,这种情况下,“网络媒介审判”产生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例如2010年10月16日发生的河北大学车祸案,由于肇事者一句“我爸是李刚”的言论而迅速在网络上传播,随后,正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一系列毫无事实根据的网友“爆料”接踵而至,所谓的“人肉搜索”让肇事者父子的隐私也被一“挖”再“挖”。案发后不久,肇事者李启铭本人以及与女友的私生活照便在网上被公布出来。网友甚至还用歌曲、漫画等形式恶意丑化李刚父子的形象并在网上广泛传播。这种饱含浓重泄愤心理的行为纯粹是以取乐为目的,导致舆论不再针对该事件本身,而是转向对当事人进行赤裸裸的人身攻击。沉默的螺旋效应最终导致网络舆论发生错位和偏移,无形的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匿名性成为“网络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必要条件。

传播环节中“把关人”的缺失。传播学先驱之一库尔特·卢因在1947年发表的《群体生活渠道》一文中首先提出了“把关人”概念。他认为,信息传播网络中分布着把关人,这些人负责对信息进行把关,过滤信息的进出流通。传统媒体中“把关人”作用处处可见,他可能是记者、编辑、主持人等特定的个人,也可能是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介组织,他们负责信息的筛选和过滤,修改认为不适合传播的信息。互联网提供了一种没有把关人或者信息提供者就是把关人的传播环境,使得信息能够直接从信息源传递给受众。海量的信息在网络中飞速传播,却没有足够的“把关人”对其进行规范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大量的非理性舆论所形成的强大舆论压力往往会对处于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机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媒介审判”现象更容易形成和发展,其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更加严重。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媒介审判”现象进行批评,也成为媒介批评中一个重要的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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