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媒介法律批评的现代表现及《媒介批评学》书评

中国媒介法律批评的现代表现及《媒介批评学》书评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现代新闻业在某些时候对社会其他权利主体造成侵害的现象,这时已经引起了人们从法学视角来关注新闻传播活动。对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作出比较全面而深入思考的是著名法学家王世杰先生,他的《对于中国报纸罪言》是中国现代媒介批评史上不可多得的从法学视角对媒介进行批评的专题文本之一。一般中国办报纸的人,对于关涉私人名誉的事体,以为只要所载属实,他们就可不负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

中国媒介法律批评的现代表现及《媒介批评学》书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现代时期,历届民国政府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继续引进西方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进行了大量的成文法典编纂工作,形成了“六法全书”的成文法体系。社会法律意识不断得到提高和普及,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眼光审视社会活动。中国现代新闻业在某些时候对社会其他权利主体造成侵害的现象,这时已经引起了人们从法学视角来关注新闻传播活动。“新闻自由因为吾人应争取的,但自由应在法律范围以内,切不可任意诽谤。出版法诽谤法以及普通民刑法,每个新闻记者应随时顾及。切忌造谣,影响他人各业,如年前上海某报纸刊载农林部次长钱天鹤‘劫收’,其实并无此事,当记者发表此条消息时好像无所谓,但钱氏因此而蒙受名誉上之极大损失,又如沈崇事件各方事先均拟隐匿其名,但报纸偏予以宣布,此对沈崇之一生名誉及前途,受害实则不浅。”[1]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角度,主张新闻报道权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的观点无疑有很强的建设性,客观、公允、确当。

鲁迅先生的名篇《论“人言可畏”》,对新闻活动中不同权利主体发生冲突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法学分析视角,虽然他并不是使用严谨的法律语言来表述的。1935年3月8日,著名女演员阮玲玉婚姻问题受到一些报纸的毁谤,承受不了舆论压力,留下“人言可畏”的一纸遗书愤而自杀。阮玲玉死后,正直的舆论和广大电影观众纷纷谴责新闻界的黑暗和舆论的不负责任。新闻界一些人一方面以有事实为据、并非造谣为自己辩解,另一方面别有用心地把矛头转向左翼影人和左翼电影《新女性》,胡说阮玲玉的自杀是受《新女性》的启发而仿效。这场争论惊动了当时已沉疴在身的鲁迅,他抱病写下了《论“人言可畏”》这篇专论。“现在的报章之不能像个报章,是真的;评论的不能逞心而谈,失了威力,也是真的,明眼人决不会过分的责备新闻记者。但是,新闻的威力其实是并未全盘坠地的,它对甲无损,对乙却会有伤;对强者它是弱者,但对更弱者它却还是强者,所以有时虽然吞声忍气,有时仍可以耀武扬威。于是阮玲玉之流,就成了发扬余威的好材料了,因为她颇有名,却无力。”[2]相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新闻媒体握有强大的社会资源,两者并非平等的权力主体,媒体不能以此为借口替自己的侵权行为开脱。

新闻传播的法治是一种理想的形态,但在中国现代传播事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当局却玩法弄法,将法律操控为压迫钳制而不是保护支持新闻传播事业的工具。邵飘萍揭露当时北洋政府对于新闻媒介一方面无时不加以严重之压迫,另一方面又放任某些新闻传播中的不端行为。新闻传播有时过于自由,有时又太不自由,其结果必然就是:一方面新闻之记载未步入正轨,凡揭发个人阴私为欧美各国社会所不许记载者,殆触目皆是,即如政治外交、立法、司法诸端新闻所载,亦毫无规律,政府似熟视而无睹。另一方面,若一旦遇与政府中人、个人利害有关之事,始倒行逆施,妄为法外之干涉,武人、官僚、议员、政客莫不皆然。“例如关于国务总理某某之事,若载为总理某姓某名,第二日立生问题;然苟稍加笼统改为‘国务院’,则即有问题,亦可以轻一层矣。此可见我国官僚只以个人为本位,无国家机关之观念。有一类新闻,在我国新闻纸中每坦然登载,恐即在文明国之社会,亦将为‘舆论的舆论’所不许也。”[3]故我国政府及有权力者之对待新闻纸,只问私而不问公;只干涉与彼有关之事,而不干涉与国有关之事。他愤怒地名之曰这种现象是自私腐败!

对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作出比较全面而深入思考的是著名法学家王世杰先生,他的《对于中国报纸罪言》是中国现代媒介批评史上不可多得的从法学视角对媒介进行批评的专题文本之一。“中国报纸里面的新闻,广告通信,与评论,往往令人发生这样的一种感想:中国的日报,如果移往伦敦纽约,照样发表他们的言论,恐怕不出一周,就要倒闭净尽。他们的编辑人和经理人,如果不因触犯刑律而受刑罚,也就不免要因违反民律而对私人担负无数的损害赔偿。这样说来,似乎中国的言论自由,就是英美诸国也望尘莫及了。从一方面说,这自然不是真相;从另一方面看去,却又诚然如此。”[4]王世杰认为报纸是现代社会中一种强大的力量。握有这种力量的人,应该以其力量,去督责或抵抗强有力的政府,而不当以其力量,去蹂躏缺乏抵抗力的私人;应该以其力量,去提倡或维持善良的风纪,而不当以其力量,去助长或逢迎社会上种种妨害善良风纪的恶思想或恶习惯。中国的报纸,往往缺乏这一类的责任观念。他在文章中重点申述了中国的报纸如何地妨害私人名誉,如何地妨害风纪,并于叙述每一项事情的时候,向新闻记者提出应该采取怎样的正确态度的建议。

一是报道不确的传闻。中国办报纸的人,往往对于一种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传闻,自己虽尚未能信为真确,却敢冒昧地发表出去。他们误以为只要加上“传闻如此,未知确否”或者“传闻如此,但恐不确” 一类的字样,他们就可以对得住被损害的人了。这也是把言论自由,看作一种不负责任的自由。要知一个人的名誉,既不因为你加上这些字样,就可免除损害,那么,你的责任,亦自然不能因为你加上了这些字样而可免除。所以在英美及其他自由国家,这一类字样是不能豁免报纸的责任的。就令报纸能证明该种传闻之存在,报纸的法律责任,也是不能免除的。英美人常常说,法律只承认自由(Liberty)而不承认放肆(License)。所谓放肆,就是不负责任。所以他希望中国新闻工作者能打破传统上不负责任的旧的观念与习惯,尽力避免传播自己都不能相信而足以毁坏他人名誉的记载。

二是报道侵害私人名誉。一般中国办报纸的人,对于关涉私人名誉的事体,以为只要所载属实,他们就可不负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这也不是一种正当观念。仔细说来,妨害私人名誉的言论,可以分作两类。一种是谩骂。另一种就是诽谤。凡指摘足以毁坏他人名誉的事迹之言论,便是诽谤。这一类的言论,就令内容属实,也不是报纸所应任意登载的。一则因为私人的不名誉行为,初不尽与公益有关,譬如某甲与某乙发生恋爱,便完全是他们的私德问题,与公众利益初无关涉;一则因为私人纵有不名誉的行为,社会亦不宜绝其自新之路;如果报纸对于一个曾经作过不名誉事体的人,可以随便摘发他从前的行为,他自然不肯努力自新。不但如此,毁坏私人名誉的记载,是可以惹起社会上许多仇怨,许多争斗的。为保全社会的和平、和谐与安定起见,国家也不宜任人尽量发表。(www.daowen.com)

三是不更正错误。中国的报纸,对于损害私人名誉的记载,往往于错误发现以后,并不自行更正;甚或拒登被损害者请求更正之函件。这也是缺乏责任心与公道心的一种表现。在英美那些国家,一个报纸,如果发现了此类错误,大都自动地给以更正。此类自动的更正,自亦不能完全豁除报纸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此类更正,亦不见得能完全解免他人的损害。可是此类更正,可以证明你无恶意,可以减少他人精神上或物质上所受的损害;因此也就可以减少你的赔偿责任。至于被损害者来函更正,则一般国家,殆莫不认为有关系的报纸,有立予露布之义务。《报纸条例》于民国五年废止了,可是该条例中关于更正权之规定,还是希望一般报纸,能自动地完全履行。王世杰希告诫中国媒体,对于自己已经发现的错误记载,要能自动地加以更正。

四是放弃或推卸报纸广告、通信栏的责任。北京的报纸当时有一种极可厌恶的风气,这就是容许他人利用他们的广告栏,以丑诋他人。而且往往容许他人用极大号的字,在他们的社论前,登载这一类的广告。王世杰认为这其实是完全错误的观念。报纸的经理人或编辑人不仅对于损害私人名誉的广告要负责任,就是对于商业广告也不能不负相当责任:凡报纸的经理人,如果明知某商业广告为不实,而仍令刊入报纸中,则因该项广告而受损害的人,便得向该报要求赔偿。中国报纸往往容许他们的通信栏,登载损害私人名誉的通信。这与滥收广告,自然应负同等的或加等的责任。中外的报纸,虽然常在通信栏中加上“本报不负本栏文责”的字样,可是这一类的声明,只有政治的意义,不能有法律上的意义。

五是侵害司法独立。关于诉讼案件的文字,应该区别诉讼报告与诉讼批评。报纸如果在案件未经判决以前,能任意批评那个案件,法院便不免为院外的势力所左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便要受报纸的摧残或包庇。凡在报界有特殊势力的人,便要占便宜,其他私人,便立于不利地位。吾国报纸,对于一切不足惹起公众注目的案件,就完全没有诉讼批评,如果报纸上有了诉讼批评,那就大半在案件判决以前。在法院司法人员的实力、道德与学识,尚未能充分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以前,诚不能认为此种情形应绝对禁止;可是此种批评实在也可妨碍公平正义的实现。所以对于未经判决的诉讼案件,报纸仍应力避发表批评。

王世杰在该文中还对报纸的诲淫诲赌行为进行了批评。娼妓营业,在当时的中国诚然是法所不禁,可是国家因不得已而承认公娼,不必就应同时承认娼妓享有广告权。1924年,北京《东方时报》为推广该报销路起见,也曾迎合社会赌博心理,举行了一种彩票式的有奖竞争——头二三奖都是一辆汽车。报纸纵不能拒登一切奖励怂恿赌博心理的广告(如赛马广告、彩票广告之类),但决不应当有自开彩票的行为。道德的底线是法律,诲淫诲赌也都是法律需要调整的范围。

国家、社会的存在,在于它的组织性和秩序化。王世杰先生《对于中国报纸罪言》是从法学分析视角对报纸失范行为进行的批评,反映了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媒介失范而造成社会秩序紊乱情形的担忧,也寄寓了一部分人的民族社会理想:“怎样的一个民族,就有怎样的一种报纸。这话如果属实,中国报纸的种种弱点,便是中国国民性的表现。我盼望《现代评论》的同人,继续努力,能为中国报纸或民族争一点体面。”[5]他们所发出的声音在当时语境下或许有些不合时宜,但确实是有理由的,是有节制的理性的声音,尤其在当下仍有着一定的社会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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