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的管理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其实最后总是归结或体现为新闻自由的问题。新闻自由是指搜集、发布、传播和收受新闻信息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和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意见和开展批评的自由。不同国家、不同阶级、不同派别的人,对新闻自由有着不同的看法。对新闻自由的不同认识,必然导致人们对同一个与新闻自由相关的新闻问题进行批评时有着较大的分野。“纵观世界新闻史,从16世纪到19世纪,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大致有三个时期。”[5]在任何社会和历史阶段,新闻自由的实现都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对新闻自由界限的具体设定,体现出一个民族、国家、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这里以清代末年著名报刊活动家汪康年的有关批评活动为例,粗略展示中国早期资产阶级报人新闻自由批评的风貌。
清末是我国近现代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创立时期,从制定的报律性质看,清政府虽然也意识到提倡言论自由具有一定的意义,但“防闲” 以钳制社会舆论,则是其主要的目的。作为报业中人,汪康年虽然“不主张也不赞成人们过多地强调自由”[6],对新闻自由的态度略显保守,甚至对言论自由有些误解,但总体上看,他在对政府、社会与媒介的关系进行观察和批评时,还是主张政府要制定报律来保护、规范媒介的发展,给媒介以一定的生长空间。他一方面严词抨击政府打压媒介发展的恶行,另一方面又强调报业应谨守分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1907年3月,两广总督周馥颁发命令:“以后非经藩学臬三司允准者,不准添设,其已设而闭歇者,不准复开。”为此,汪康年发表了《论粤督限制报馆》一文,对周馥限制媒介发展的举措进行批驳。他首先从当时遍地的大烟馆说起,烟馆,耗人钱财,废人事业,误人生命。已上瘾者,有烟馆而吸烟益便,未吸烟者,有烟馆以为之媒介,而上瘾易。是故官场有令,凡烟馆除已开者,不准添开,其已闭歇者,不准复开。而报馆设置,监督官吏,通达民隐,沟通消息。官之所为,民无不知;民有所苦,人无不知。政府政令,官吏施为,有不便于民者,报馆昌言而纠正;酷吏虐民,豪强纵恶,民痛心疾首而不能自达者,报馆得大声疾呼。烟馆、报馆,两者虽仅一字之差,但于国计民生利害,相差大矣。但周馥现在“以对待烟馆之法,施诸报馆”[7],汪康年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一种“疾视报馆”以达到“掎扼”舆论的独裁典型表现。在直截了当地表达了对周馥行为“噫,异矣!”的否定批判态度之后,汪康年又从四个方面,对其合理性与合法性逐一提出质疑:
(一)报馆既未开设,则宗旨尚未可知,办法更未可知,允准与否,将以何者为限?
(二)藩学臬三司,是否有限制报馆之权力,抑有甄别报馆之识力,而允准与否,如何竟悬于三司之手?
(三)既悬一非三司允准不得添设之令,若竟概予允准,则又何必多此一举?吾知自此以后,必但有驳斥而无允准,则何必为贲饰之虚言?
(四)假使开设报馆欲得三司允准,故先许以与官场表同情,则何贵有此等报馆?苟其不然,则已在必不允准之列,直无所用其请求,又何必定此虚令?(www.daowen.com)
汪康年指出,仅仅“就此四端以观之,则周制军之所为,其为提倡报馆乎?抑或阻遏报馆乎?盖不待烦言而决矣。”
周馥在发表限制报馆的命令同时,还散布什么“省城报馆,已有数十家之多,已足以开民智”的谬论,言下之意,再开设新的报馆已经非社会需要了。汪康年以比较的方法斥责其说的怪讶荒谬:“今不暇举欧美为比例,姑以日本东京言之,请问其地方之大小,较广东奚若?其若人民之多寡,较广东奚若?其报馆之愈开愈多,进而益上,较广东奚若?其报纸销行之数,或多十数万,少或数万,较广东又奚若?今广州报馆,止有十余家,即遽谓为已足,岂果已足耶?特自圆其限制报馆之说而已。因文以推意,则知所谓非三司允准不得添设之令,特粉饰观听之具文,犹不如质言之曰:此后概不得添设,犹为直捷了当也。”[8]汪康年的批评分析,深入骨髓,切中要害,真可谓一语破的。在文章最后,汪康年再次将“限报馆”和“限烟馆”进行比较,从另一角度揭露周馥“其法固酷”限制报馆,不仅阻碍社会的进步,而且违反人性的本质:“凡开烟馆者,例有应纳之灯捐,利于公家者也。又有私纳之陋规,利于衙役地保者也。故虽有此令,而未尝实行。若夫报馆之设,于民利,于绅半利半不利,于官则多不利。则其实力奉行必矣。呜呼!待害人之烟馆则如彼,待开民智之报馆则如此,所谓拂人之性者,非耶。”[9]淋漓尽致,讽刺之情跃然纸上。
1907年7月,奉天《通报》因“为有权者所压制”、“内外交恶”[10]而被迫停刊。汪康年得知此消息后,虽对《通报》停刊的内情不甚了解,但揣摩有关电文语意,判断是“必以语言不慎,激怒官场所致”[11]后,愤而发表《通报停闭感言》,猛烈挞伐摧折、剿绝新闻媒体的恶行。他谴责当局怯于对外,任外人之报陆梁跋扈于国中,勇于对内,对国人之报任意挥动权力大棒。他正告当局,在时局危迫世势艰难之时,不思奖励感言,鼓励民气,而只知强力封闭媒介,压迫舆论,只能为渊驱鱼,为丛驱雀,不仅于事无补,而且火上浇油,实乃颟顸之至的愚蠢行为!“噫,近来重臣之行事,足以慰吾民者绝鲜,而惟于封报馆一事,则勇为之。嘻,岂亦以此示威稜乎?”[12]揶揄中透露出鄙弃之情。
汪康年对新闻传播的各种言行保持着高度警惕。1911年4月,在报界忽然传出“言论一致”的说法,汪康年立即为文商榷,并提醒人们警惕这种说法背后的陷阱。“夫纵人言论自由者,盖欲人人皆得以心之所欲言,贡于社会,由异同以得是非,由是非以定取舍。且事之状况复杂,各言所见,各举所知,甲不必徇乙,此不必附彼。若言论一致,是不啻言论专制矣。此等说发现时,必有以把持言论为得策者,故为此以惑人,闻者当慎之也。”[13]从言论一致到言论专制,确实只有一步之遥,甚至两者名二实一,在人类历史上曾不止一次出现过假言论一致之名实行言论专制之实的荒唐年代。汪康年的批评和提醒,让人们合理怀疑言论一致之说的背后是否有官方力量的介入。因为在这一年,北京外城警厅人员黎某就开设了一家报馆。对这种不正常现象,汪康年立即撰文对个中蹊跷进行非议和批评,他从社会角色分工与职能赋予的对立性,强调两者绝不能混二为一,不然,就是取消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界限:“行政官与报馆,立于对待之地位者也。况所谓行政官者,非他,警厅中有势力之人员也,是有取缔报馆之权者也。而前者北京有外城警厅人员黎某,公然而设报馆,吾不知彼将在报馆,则尽力于报馆,虽触犯警厅,而有所不顾;在警厅又听警厅之指挥,虽至停罚报馆,而有所不计欤?抑以警厅之力,保护报馆;又以报馆之笔,保护警厅欤?顾又有可异者,则报中论说,亦复激昂,訾此毁彼,与他报无异。是岂非以此官署所办之报,毁彼官厅,或诋各省之官长欤?”[14]也许有人会以“吾国人才少,不能不兼为之”辩解。汪康年已考虑到了这种理由的不合理性:“余笑曰:他可兼,独此不可兼。否则两造状师,亦可以一人兼为欤?”[15]警方办报,混淆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权限,无异于取消媒体的社会监督功能。汪康年对警厅人员办报行为的批评,蕴含着“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现代民主和现代法律因子,无疑具有撼人心魄的理论先进性和巨大的思想冲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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