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传媒消费主义,是指传媒着眼于公众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需求欲望的创造,为强调物的符号意义及其为营造“消费社会”的氛围而进行的传播活动及相应的社会实践。传媒消费主义是西方消费社会特有的文化实践和文化现象。它是消费主义文化、消费主义观念的集中表现。它对消费文化、消费主义的形成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消费主义具体表现出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8]
(一)市场入主传媒,商业逻辑支配媒体
传媒消费主义以市场、商业逻辑为驱动力,而商业逻辑执行的是利润最大化原则。市场空间是媒体消费主义实现目标的制度性场所。传媒消费主义认为市场通过观众、电视台、广告主(免费电视)或者是订阅者与电视台(付费电视)之间的自由选择,能够提供最为多样化的节目,更好地满足受众需求,将资源引导到最有价值的地方。通过市场调节,媒体能够以最小的政治强制实现最大速度的发展,最好的实现信息的自由流动,维护民主权利。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市场是一种民主化的机制,市场导向能够向受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使购买者有更多的选择,也在媒体市场产生自然淘汰、适者生存的效果。其结果是市场导向下的媒体政策将会真正形成一种自由的“思想市场”。而且市场可以减少道德和文化规范约束,鼓励媒体运营者超越传统限制,创造个性化媒体,从而实现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与优化。
商业媒体是传媒消费主义实现目标的主要行动者。信奉消费主义的人士认为政府和公共媒体无法了解观众的需求和真正关心的焦点所在,缺乏提供最佳节目所必须的信息。传媒消费主义坚持认为,应当鼓励媒体的商业化,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一个媒体的成本如果相对竞争者来说过高,它就知道应该提高自己的效率。相对而言,公共媒体往往缺乏参照系,也没有其他标准来判断它经营的有效程度如何。所以,公共媒体比竞争性的商业电视更难于监督内部效率。反过来说,竞争性的商业电视媒体会创造节约成本的效果,提高运营效率,增加观众选择的空间,满足他们的偏好。
(二)受众至上,受众是消费者(www.daowen.com)
致力于为受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把受众当作至高无上的上帝对待,认可受众在视听选择上的终极判官地位,以受众最多的效率和最低的成本发现最具有吸引力的节目,是传媒消费主义者的重要主张。传媒消费主义者认为自由选择的市场模式可以为受众提供最为多样化的视听服务,实现效用和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任何来自外部的干扰都将破坏看不见的手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损害受众的视听权益。在当今现代化社会里,媒介产品也正像食物一样日益成为人们必需的特殊消费品,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基本生活资料。媒介产品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必须适应受众市场。媒介产品能否适应受众市场的客观需要,关系到媒介能否开展有效的市场营销进而影响到媒介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它只有符合受众的需要,才能够赢得市场。受众对媒介产品需求的变化很快,媒介产品应当适应这种不断变化的状况。传媒消费主义认为受众在意义的阐释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并不存在客观的、普遍的阐释。既然如此,受众完全可以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享有视听消费的自由选择权利,任何来自于外部的意义阐释既不可能,也不必要。传媒消费主义者认为高尚的享乐和卑下的满足并无区别,况且即便有区别也是受众自己的阐释,而不是外在的赋予。
研究表明,传媒消费主义的市场法则统领新闻运作,市场导向完全入主新闻事业的潮流在当今西方世界形成了一种市场强势。这种市场强势有着如下的特点:(1)将阅听人视为消费者而非一般具有理性沟通能力的公众,将新闻资讯作为普遍商品而非公共商品;(2)个人的选择与消费决定是媒体的终极裁判;(3)商品拜物教与市场无形之手的法则,成为新闻领域的强势专业意识,并成为新闻业的一种价值观。
(三)放松媒体管制,允许自由竞争
传媒消费主义的信奉者积极要求放松管制,认为政府在产权、并购等方面施加的强制性约束并无必要。主张现在是自由与选择的时代,而不是控制与稀缺的时代,市场竞争是保证新闻自由最基本的条件,只有打破公共服务媒体的垄断,才能进入一个真正的传播媒体自由沟通的电子信息时代。媒体消费主义追求的目标是效率和观众、媒体自由,认为过多的管制限制了媒体发展的空间和运行效率,进而伤害到了观众的自主选择权利;放松政府管制将推动更多的潜在进入者可以自由地进入媒介市场,有利于促进媒体之间的竞争。放松管制既可以使受众自由地选择媒体及其内容,又可以保证媒体的运营者不断地改进节目质量、创新媒介技术和降低运营成本。政府管制只会使新闻业受到更多束缚,媒体运营将在高成本、低效率的状态下运营,媒体缺乏自主的活力,受众的收视权益必将受到伤害。因此,传媒消费主义者认为,矫正因受国家保护而缺乏活力的视听缺陷的最好方法是放松管制,建立以消费者为导向的竞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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