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学派,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的思想学派。春秋、战国时期亦称之为刑名、刑名之学。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富国强兵、以法治国。其代表人物,可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韩非等人予以大力发展,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集法家之大成。梁启超所主张的法家是融汇了儒、道、墨诸家学说而形成的这一观点对后来学者也很有启发。
在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型的时期,社会的意识形态也会发生根本的转变。有学者认为:春秋诸侯国在私有产权下的市场经济和重商理论,以管仲为代表;秦汉的君主制中央集权国家下的国有制计划经济理论,以商鞅为代表。法家主张社会变革、强化法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在政治制度上,管仲、李悝、商鞅和韩非主张郡县制;统治思想上,主张以法制治国。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社会的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他们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继承发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峻罚,反对礼义说教,专重于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他们是法家中激烈而彻底的一派。
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强化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把历史的发展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当今之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观点。在哲学上,他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的观点。《史记·韩非列传》云:“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应该说,法家学派与道家思想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韩非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他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法家吸收了道家的自然法理念,道家认为只有“自然法(无为)”才能使“民自正”,自然法不可见,于是进一步要求用“人为法”来体现。其后学用法治来证“无为”大义,被称为是这一观念的自然发展。所以梁启超论述说:法治者纯以客观的物准驭事变,其性质恰如权衡规矩(见《先秦政治思想史》)。被称为近代新法家的梁启超先生还认为:法家接受了儒家的正名定份的理论;吸收了墨家的“尚同”“壹同天下之义”的思想。法家由“儒道墨三家之末流嬗变汇合而成”,这是梁启超对法家学派思想源流的认识。(www.daowen.com)
法家学派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重大作用。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法家理论得以全面实践。但是,秦王朝的短促覆亡,使得政界和学界都特别看重法家学说的负面影响。从出土文献资料看,在汉初标榜黄老“无为”政治的另一面,又体现出对秦代法制的继承。汉武帝时代儒学地位空前上升——“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法家理论依然发挥着一定的影响。汉宣帝所谓“本以霸王道杂之”,就反映了这样的影响。
众所周知,在中国历史上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李斯、桑弘羊、王叔文、王安石、张璁、张居正、严复、梁启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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