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循环经济规模扩大,可再生能源增强

循环经济规模扩大,可再生能源增强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保护生态环境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循环经济规模扩大,可再生能源增强

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逐渐加重,人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更加突出。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加强了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环境污染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生态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1.确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的发展战略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构想。2003年8月28日至9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江西考察工作时,明确使用了“科学发展观”的概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口与资源环境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科学发展观的概念作了系统全面的阐发。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全面阐发了科学发展观。

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指明了我们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和战略,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国情相结合达到了新的高度和阶段。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的解决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不会一蹴而就,制约我国发展的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还将加大,实现可持续发展任重道远。按照国际上判断发展可持续性的标准,扭转我国可再生资源消耗速率大于可再生资源开发速率、不可再生资源消耗速率大于可再生资源消耗速率、环境污染排放速率大于环境对污染吸收速率的局面,还是一个要经历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而且,随着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的高峰,能源、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将日益突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将是我国发展长期面对的突出矛盾。这些事实表明,坚持可持续发展,解决好我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将是贯穿我国现代化进程始终的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2.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

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展环保产业,加大节能环保投入,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强水利林业草原建设,促进生态修复。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

3.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和颁发了29部环境类法律,其中环境与资源保护综合类法律4部、污染防治类7部、资源与生态保护类10部、能源类4部、防止突发事件和减灾及测绘类4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一部专门保护环境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对保护生态环境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指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民法通则》中有关于国家、集体对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规定,关于应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规定,关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的规定等。修改的《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对重点污染罪、非法处置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都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标准。

国务院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

完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应包括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内容。(www.daowen.com)

严格执法,严肃惩治违法。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标准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环境保护标准按标准性质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环境保护标准。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等。坚决执行环评审批制度。坚持项目“三同时”制度,坚决杜绝“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引导并鼓励清洁生产,增产减污项目实施,通过环评把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审批内容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边治理、边污染”“先污染、后治理”等弊端,把环境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综合治理。坚决追究生态破坏法律责任。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庇护和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预环保执法的问题,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的问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问题,环保部门滥用审批权、评审权、执法权谋取利益的问题等。

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17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4.环保部门地位提升,环保力度加强

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为国家正部级机构。2002年环境保护总局成立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增强对环保事故的处理与督查功能。2005年制定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更名为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2009年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启动了该预案,协调两个省进行事故的处理和水质的监测,使整个污染状况都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之下,保证了人民群众喝上安全的饮用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于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评价的内容上,要求重点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在评价的依据上,要求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在评价文件的具体形式上,要求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他专项规划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公众参与上,要求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体的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5.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参与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的签订。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由于其环境持久性、生物蓄积性、远距离迁移性和毒性四大特性,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决定就列入初步清单的十二种POPs(艾氏剂、氯丹、滴滴涕、狄氏剂、二噁英、异狄氏剂、呋喃、六氯代苯、七氯、灭蚁灵、多氯联苯和毒杀芬)开展国际行动并着手拟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2001年5月22至23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外交全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旨在减少和避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通过生物蓄积、长距离迁移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内分泌干扰、破坏免疫系统等作用对人类生存繁衍和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构成的重大威胁。2004年5月17日,公约正式生效。中国政府于2001年5月23日签署该公约,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批准该公约,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中国作为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大国,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相关进程,为公约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998年9月10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上,《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获得通过,并开放签署。鹿特丹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截至2015年,公约共有154个缔约方。鹿特丹公约的核心是要求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对受本公约管制的化学品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不禁止缔约方对列入公约管制清单(以下简称“PIC清单”)的化学品进行国际贸易,由各缔约方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决定是否对列入PIC清单的化学品采取诸如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等管制行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99年8月24日签署了鹿特丹公约。2004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批准了鹿特丹公约,公约于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在迅速发展的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即通常所说的转基因生物体,简称LMOs)不断增加,其处理和使用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议定书的目标是遵循公约和《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特别是越境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态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2003年9月11日该议定书生效,现有缔约方166个。中国政府代表团参与了议定书谈判的全过程,并于2000年8月8日签署了议定书。国务院于2005年4月27日正式核准中国加入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9月6日对中国生效。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是为了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确定的三大目标之一,即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中国目前未加入议定书,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议定书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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