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生态文明制度1993年至2002年阶段成果

中国生态文明制度1993年至2002年阶段成果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至2002年,是中国生态文明制度丰富完善的阶段。该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生态文明制度1993年至2002年阶段成果

1993年至2002年,是中国生态文明制度丰富完善的阶段。

1.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任务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提出并通过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21世纪议程》。该议程成为世界范围内推动可持续发展、开展国际环境与发展合作的框架文件,并要求各国根据本国情况,制定各自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和对策。1994年,国务院批准了我国第一个国家级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2002年,中国政府向可持续发展国家首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阐述了我国今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构想。[3]

《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于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第十六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白皮书》从我国具体国情和人口、环境与发展总体联系出发,提出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和行动方案。《白皮书》指出,中国是在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少、经济和科技水平都比较落后的条件下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在这种形势下,只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才能实现国家长期、稳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重点总结了2001年以来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客观分析了面临的挑战,明确提出今后的战略举措,并阐明对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的原则立场。报告指出,自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中国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国情出发,不断丰富可持续发展内涵,积极应对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变化和一系列重大挑战,实现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在控制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人口众多、生态脆弱、人均资源占有不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尚排在全球百位左右,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增强,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中国将进一步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在发展中加快解决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生态文明水平,为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1992年至2002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该法律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能随意选也不能随意关,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该法于1997年11月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该法于1996年10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修订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为了我国煤炭行业发展规范化、法制化,完善我国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而制定。该法于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而制定。该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于1999年10月3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是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该法于1996年9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www.daowen.com)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而制定。该法于2001年5月9日公布,2001年5月23日起施行。

3.综合性制度体系逐步建立

1974年国务院成立环保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全国开始“三废”治理和环保教育,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始。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它具体包括三大政策八项制度,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这三项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申请登记与许可证”“限期治理”“集中控制”这八项制度。

(1)环境保护“三大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是把环境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达到有效率的污染水平。因此,预先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率的办法。中国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就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的产生和蔓延。其主要措施是:把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和地方的中长期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开发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谁污染,谁治理政策: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又是一种共有资源,为了避免“共有地悲剧”,必须由环境破坏者承担治理成本。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即由污染者承担其污染的责任和费用。其主要措施有:对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水体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专门用于防治污染;对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强化环境管理政策: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外部性问题无法通过私人市场进行协调而得以解决。解决外部性问题需要依靠政府的作用。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外部行为,因此,政府必须介入环境保护中来,担当管制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与企业一起进行环境治理。强化环境管理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控制和减少因管理不善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其主要措施有: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国家和地方监测网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重要城市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2)环境保护“八项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明确了一个区域、一个部门及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理顺了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能够得到层层落实。这是我国环境环保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是我国在总结近年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通过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污染集中控制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措施和所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污染集中控制,应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按照污染物的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为主,用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佳效果。

限期治理制度: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区域采取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性行政措施。

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制度。我国从1982年开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费制度到现在,全国(除台湾省外)各地普遍开展了征收排污费工作。目前,我国征收排污的项目有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废物这五大类113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止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事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为防止环境损害而制定的最佳方案。

“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排污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是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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