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初步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

初步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1992年,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初步建立的时期。“公开信”指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是一项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前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符合全国人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重大措施。十二大报告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方针政策的确立,奠定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保护道路的基础。

初步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1992年,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初步建立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开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势在必行

1.关于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的制度

1979年,邓小平指出,要使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至少有两个重要特点是必须看到的:一个是底子薄;第二条是人口多,耕地少。[2]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深刻认识到,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且告诫全党要时刻牢记这个基本国情

1979年1月,全国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上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明确提出“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公开信”指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是一项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前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符合全国人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重大措施。人口增长得这样快,使全国人民在吃饭、穿衣、住房、交通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都遇到越来越大的困难,使整个国家很不容易在短时间内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人口增长过快,不但为就学就业增加困难,还会使能源、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消耗过大,加重环境污染,使生产条件和人民生活环境变得很坏,很难改善。

1981年,成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十二大报告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到20世纪末,必须力争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我国人口现在正值生育高峰,人口增长过快,不但将影响人均收入的提高,而且粮食和住宅的供应、教育和劳动就业需要的满足,都将成为严重的问题,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安定。所以计划生育工作千万不能放松,特别是在农村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贯彻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2.确立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

1981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指出: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管理好我国的环境,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长期以来,由于对环境问题缺乏认识以及经济工作中的失误,造成了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的比例失调。我国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生态平衡的破坏已相当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妨碍生产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积极的态度,千方百计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1983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文件指出,工业污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近几年来,各个工业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认识都比过去有所提高,一些企业坚持自力更生,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治理工业污染,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总的来看,我国的工业污染仍然十分严重。为了进一步消除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要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中国环保事业的经验教训,从战略上肯定了环境保护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位置,会议宣布:保护环境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极大地增强了全民的环境意识,并把环境意识升华为国策意识。同时,会议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的总方针、总政策,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这一方针政策的确立,奠定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保护道路的基础。会议提出,要把强化环境管理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环节,长期坚持抓住不放。推出了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为核心的生态保护策略,防治对土地、森林、草原、淡水、海洋以及生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破坏,保护生态平衡。建立与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把环境保护建立在法制轨道和科技进步的基础上。

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全面高涨的任务,保障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使我们的环境状况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1984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指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

3.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制定(www.daowen.com)

从改革开放到1992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12部资源环境法律,20多件行政法规,20多部部门规章,累计颁布地方法规127件,地方规章733件以及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为强化环境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问题都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等作出了法律规定。

1984年颁布,198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指出,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该法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等事项作出了法律规定。

1985年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1986年1月20日公布,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以及发展人工养殖等事项作出了法律规定,保障了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了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以及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而制定的。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该法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出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

4.促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地球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系统,一个地方出现的环境问题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其他地方的环境状况,波及其他地区,因此,国际环境问题必须实行全球合作。《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指出:“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继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来,我国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先后加入多个世界环境保护组织,签订了多个环境保护协议,参与多个国际环境条约。

1980年中国与美国签订了《中美环境保护科技合作协议书》。为使人类避免受到因臭氧层破坏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并采取适当的国际合作与行动,国际社会于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并于1987年9月16日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分别于1989年9月和1990年1月生效。《蒙特利尔议定书》是环境与发展领域国际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合作、务实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成功典范。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保护臭氧层工作,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年12月10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于1991年6月14日加入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伦敦修正案》,1992年8月10日议定书及修正案对中国生效;于2003年4月加入了《哥本哈根修正案》;于2010年5月批准接受了《蒙特利尔修正案》和《北京修正案》。公约及议定书的实施对中国的臭氧层保护和ODS淘汰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世纪80年代,随着工业化过程的完成,工业中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其中大多数产生于发达国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造成的污染,使严重影响环境和危胁人类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文件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处置。在此形势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3月通过,1992年5月5日生效。中国于1990年3月22日签署该公约,1991年9月4日由全国人大批准缔约。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批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中国作为《巴塞尔公约》的最早缔约方之一,积极参与公约的相关活动,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公约的履行方面,中国政府所做的工作包括:制定控制废物进口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出口;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建立危险废物处理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查处废物非法越境转移活动。此外,中国申请设立了公约亚太地区协调中心(设在清华大学),为亚太各国在危险废物管理及其处置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使亚太地区解决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

《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6月5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开放签字,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截至2015年,该公约已有196个缔约方。公约的三大目标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公约涉及许多专题和跨领域的问题,如森林、山地、内陆水、农业、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区建设,信息交换所机制,能力建设,技术转让与合作,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等。中国政府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了该公约,于1993年1月5日交存了批准书,是世界上最早签署并批准该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的履行工作,2010年成立了“2010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并审议通过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作为未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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