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底至改革开放前,是生态环境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受国际环保运动的影响,我国开始关注环境保护问题。
1972年,我国参加了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各国政府代表团及政府首脑、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参加的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大会。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简称《人类环境宣言》),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全体人民,造福后代而共同努力。为引导和鼓励全世界人民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人类环境宣言》提出和总结了7个共同观点,26项共同原则。
1973年8月5日至20日,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和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该会议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迈出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关键性的一步。
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后,1974年,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立后,督促各地成立相应的环保机构,对环境污染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开展以消烟除尘为中心的环境治理。同时,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开展了重点治理工作,包括官厅水库、富春江、白洋淀、武汉鸭儿湖的水污染治理以及北京、天津、淄博、沈阳、太原、兰州等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其中,官厅水库和桂林漓江环境治理决心最大,成效也突出,为今后的江河和城市污染治理摸索出一些经验。
1973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1975年5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环境保护10年规划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环境保护纳入到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去,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改变环境保护纳不进计划、排不上队的状况。(www.daowen.com)
1976年5月,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编制环境保护长远规划的通知》,明确要求,从1977年起,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197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印发《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规定”指出,消除污染,保护环境,应作为工矿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一项考核指标。要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自然资源。对矿山、森林、江河、湖海等国家重要资源,要打破行业界限,大搞综合利用。不允许乱采滥伐,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允许把江河湖海作为污水道和垃圾箱。有污染危害的企业单位,都要做出治理规划,分期分批实现。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提出: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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