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态文明萌芽1949-1956初期

生态文明萌芽1949-1956初期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1949年至1956年,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从无到有的萌芽时期。会议决定筹办大兴安岭林区。1955年10月26日,青年团中央发布《关于召开陕西、甘肃、山西、内蒙古、河南五省(自治区)青年造林大会的决定》。1949年6月16日至20日,华北、河南、山东三解放区人民政府派出代表在济南开会,宣布成立黄河水利委员会,统一领导治黄工作。1950年10月1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

生态文明萌芽1949-1956初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1949年至1956年,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从无到有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全国工作的重点是恢复经济,改变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对于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问题考虑较少。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方面,主要体现在具体措施的层面。

1.关于保护森林、绿化祖国的制度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调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之前,起着代宪法的作用。也就是说,实行森林保护,在“宪法”上规定了下来。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成立,主管全国的林业建设。1950年2月28日至3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林业业务会议,确定林业建设的方针是: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会议决定筹办大兴安岭林区。

1950年3月20日,林垦部发布《关于春季造林的指示》,提出六点要求,对此后几十年我国植树造林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950年5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规定林业建设的方针是:普遍护林,选择重点有计划地造林,并大量采种育苗;合理采伐,节约木材,进行重点的林野调查;及时培养干部。

1950年5月26日,林垦部发布《关于华北西北等区雨季造林的指示》,对华北西北等地区利用雨季造林的方法、注意事项都做了具体的指示。

1950年8月3日,林垦部发布《关于1950年采集树木种子的指示》,提出:采集林木种子应先对重要产种地区进行调查,照顾到国家长远利益和群众当前利益,做有计划有重点的采集。”

1950年8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批转华东局关于禁止盲目开荒及乱伐山林的指示》,提出:陡山禁止开荒;严禁烧山与乱伐山林;已开垦与培植茶树、桐树之山地,应提倡修理梯田,以免泥沙冲刷;对依靠开荒种植杂粮维持生活的贫农,应帮其修梯田,植茶桐等,有计划地采伐木材,解决土产销路,解决其生活困难等。

1950年8月3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发展橡胶树的决议》,决定在广东、广西、云南、福建、四川五省,发展橡胶树种植的五年种植计划。

1950年10月5日,林垦部发布《关于秋、冬林业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做好在秋冬季防治森林野火、掌握护林政策、林权和荒地权的清理、秋季造林、秋冬育苗等工作。

1951年2月14日至24日,林垦部在北京召开全国林业会议,决定实行普遍护林护山措施。选择重点地区进行封山育林,典型示范,逐渐推广;在淮河、辽河、永定河及黄河上游选择重点地区营造水源林,在豫东、东北西部、西北的三边、榆林等地营造防沙林;合理采伐森林,统一调配木材;继续重点调查勘测林野;大量培养林业干部。

1951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地方政府盲目砍伐林木与自行购买钨砂问题给中南局的批复》,指出:严格控制采伐计划,禁止超计划砍伐;严格控制价格,由国家统一调拨,不准采伐机关向市场自由推销。

1951年7月25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南局《关于山林经营和分配问题的报告》,指出:中南区认真放手实行奖励私人经营森林的政策是正确的,山区及林区的各级党委应把领导林业生产列为重要任务之一,除坚决执行分配山林和提高木材价格外,要大力发动群众进行护林、育林、造林工作,特别应注意防治森林发生火灾,反对某些地方政府层层增加采伐任务,以大量砍伐林木解决地方财政的行为。

1951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华东局《关于加强林业工作的指示》,指出:为保障工业建设,特别为长期打算,今后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把保护山林和建植苗圃造林植树工作,列为山区、沙区及其附近地区党委和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1953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林业部党组关于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及中财委党组的批语》,在批语中指出:除把现有森林资源切实加以保护和严防火灾外,必须在已采伐的林区实行更新,并开展植树造林运动,林业部要给植树造林的技术指导,保护成活,并对造林护林等工作应及时地检查和切实地解决问题。

1954年3月5日,中共中央批转《林业部党组关于在私有林地区木材经营管理工作中如何贯彻总路线问题的报告》,提出:凡有林区的地方党委,均应加强对林业生产及当地森林工业部门的领导,并作出计划,积极领导群众造林、育林。

1955年3月30日,教育部和青年团中央联名发出的《关于在全国中、小学中开展种植活动的通知》指出,种植活动是课外“劳作活动”中对中、小学生进行知识教育和劳作教育的有效方式之一。

1955年10月26日,青年团中央发布《关于召开陕西、甘肃、山西、内蒙古、河南五省(自治区)青年造林大会的决定》。1956年3月1日至11日,青年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在延安召开陕西、甘肃、山西、内蒙古、河南5省青年造林大会。

林业部1956年初提出了《12年绿化全国的初步规划》,提出了美化环境的概念。

2.关于水土保持、兴修水利的制度

我国是一个水患频繁且严重的国家,黄河、淮河流域频繁的水患灾害给百姓带来深重的灾难和无尽的痛苦,也给新生的共和国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建设,带领人民群众兴修水利,与自然灾害作斗争。

1949年6月16日至20日,华北、河南、山东三解放区人民政府派出代表在济南开会,宣布成立黄河水利委员会,统一领导治黄工作。黄河规划委员会在1954年12月发布的《黄河综合利用规划技术经济报告》中,对黄河下游的防洪问题、流域内的土地灌溉问题、流域内新建和拟建各工业基地的电力供应问题、西北黄土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航运问题等,提出了解决方案。1955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决议批准了国务院有关治理黄河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以及三门峡和刘家峡工程的规划,要求山西、陕西、甘肃三省制定长期水土保持规划等。

1950年4月6日,水利部淮河水利工程总局在南京成立。1950年10月1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一是确定治淮方针是蓄泄兼筹,以达根治的目的;二是安排本年的治淮工程;三是上中下游工程互相配合;四是成立治淮委员会,统一领导;五是工程经费问题;六是以工代赈与救灾工作相结合。

1956年,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成立,主要进行三峡工程的研究设计工作。

1953年春,政务院发布《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提出防旱工作及水土保持工作是国家重要的建设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拟定因地制宜的计划。要全面深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奖励并推广各地新的创造和模范事迹。所有一切兴修和整修的工程,及管理养护的办法,都必须依靠群众,通过群众,使群众自愿地行动起来。

195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转发淮河水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共中央在批示中指出,各省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开展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规划,并区分不同情况和不同地区,采取因地制宜的水土保持措施。

1955年10月10日至12日,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举行第一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会议。会议指出今后全国水土保持的方针是:在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原则下,紧密结合合作化运动,充分发动群众,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指导,因地制宜大力蓄水保土,努力增产粮食,全面地发展农、林、牧业生产,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以实现建设山区、提高人民生活、根治河流水害和开发河流水利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

1955年12月16日,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中国科学院四部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关于全国水土保持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全国采取谷坊、留淤土坝、田间工程、封山育林、造林、种草等措施,约共防治水土流失面积7.18万平方千米。

3.关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制度(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资源匮乏,生产力水平低下,人民群众的生活极其困难,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节约资源。为此,出台了一些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制度和规定。

1950年2月6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南局关于下级政府与群众团体浪费情况的电报》,指出:在此财政困难、灾荒严重的情况下,有些地区不领导群众节衣缩食、生产度荒,反而同意或领导群众铺张浪费,各种风习任其泛滥是危险的,将引导群众走向错误道路,必须引起严重注意,有效改正。

1951年11月9日,中共中央批转《东北局关于在工业中进行增产节约的总结报告》,要求各地作出自己的全面的增产节约计划。

1951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湖北省委关于精兵简政增产节约的通知》,认同其有关精兵简政、增产节约的决定。

1951年12月8日发布《中共中央关于“三反”斗争有关问题的指示》,指出反对浪费就是“三反”之一,可见党对节约资源的重视程度。

1952年7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目前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应注意的问题的指示》,指出:凡销路好、但原材料供应有困难的厂矿,应首先注意节约,从节约原材料中来争取增产。

195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厉行节约、紧缩开支、平衡国家预算的紧急通知》,提出实现国家的财政收支均衡。

1955年4月13日,中共中央转发《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检查用地单位浪费土地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指示》,指出:要对那种有意浪费国家财资,过多征用土地或任土地荒芜而不顾的单位及负责人,查明其责任,正式给予批判或处分,以防错误继续发生。

1955年7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对建筑工程部组关于贯彻中央厉行全面节约指示的报告的批示》,要求研究改善材料的供应和保管问题,减少材料的消耗与损失,争取完成减低成本任务。

4.关于环境卫生的制度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环境卫生工作,出台了很多政策,对于保护环境和工人的身体健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950年6月11日,劳动部出台《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指出:排水沟渠不应露天,并定期清理、疏浚;厂内暂存及生产中的肥料、垃圾、原料和半成品等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工作房内应设垃圾箱,对有毒肥料和垃圾应设特制垃圾箱收集,同时垃圾箱至少每日清除一次并按时消毒。

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1953年继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指示》,要求更加普遍深入发动群众进行清除垃圾、疏通沟渠、填平洼地的工作,大力进行卫生宣传教育。

1953年,卫生部组建环保型机构——卫生督查室,管理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选址、规划设计以及工业废水、废渣、废气等问题。

1953年10月,卫生部向中共中央报送《关于四年来卫生工作的检讨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指出:忽视了对工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工矿企业中,肺病、职业病妇女病相当普遍。

1953年10月,北京市颁布《关于减少城市嘈杂现象的通告》,1955年5月,颁发《关于减少城市嘈杂声音的规定》。此后南京市和齐齐哈尔市也相继颁布了减少城市噪声的相关规定,说明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已经重视对噪声污染的治理了。

1954年4月10日,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夏秋季厂、矿、工地、交通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联合通知》,指出:根据历年来的经验,夏秋季,厂、矿、工地、交通运输等部门,常发生倒塌、触电、陷落、淹溺、晕外伤等事故;而且容易罹患肠胃炎、赤痢、食物中毒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疾病。因此,要求做好雨季前的灾害预防措施;加强对粪便、垃圾、污水的处理及厕所的管理;疏通沟渠,填平坑洼,清除杂草,以防止蚊蝇的滋生;以河水、池塘水为水源的工程工地,可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将饮食用水与其他用水分开并应进行水质化验,水源保护,饮水的过滤或消毒。

1956年,我国制定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和《关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有关卫生监督工作的联合指示》,为工业企业卫生工作(其中主要是防止工业污染的内容)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这些制度的影响下,对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一五”计划的156项重点建设的大型工程,都采取了相应的防止污染措施,安装了污水净化设备和消除粉尘、烟尘设备等,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工业污染。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要求工矿企业应采取防尘措施,对工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矽肺病患者进行治疗、调动工作和疗养,对工厂的粉类产品应进行严格包装,防止粉尘逸散。

5.关于人口问题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我国在人口生育问题上受苏联影响较大。在生育问题上,从维护妇女健康的角度出发,颁布了限制堕胎、节育及人工流产等规定。

1950年4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和中央军委卫生部联合制定《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禁止非法打胎。

1952年12月31日,卫生部制定《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对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进行了规定。

1953年4月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后,我国对人口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1953年8月,卫生部抓紧下发《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

1954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二办公室(文教)、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中宣部、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等单位负责人座谈节制生育问题。会议指出,中国人口增加很快,现在每年平均增长率为2%,如果不节育,增加还要快。因此,应当赞成节育。

1955年3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中央在批文中指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生活的一个重大政策性的问题。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

1956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卫生宣传工作的指示》,提出要“重视避孕知识的宣传”。

1956年8月6日,卫生部发布《关于避孕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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