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权体系的角度来说,水权结构主要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经营权、水环境权以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价格的确定。
3.3.2.1 水资源所有权
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现行法律体系下,水权包括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占用权和支配权。其中,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拥有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过国务院代表行使对水资源所有权的管理,采用如水资源的配置、征税等方式来实现。各级地方政府不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其境内的水资源。
3.3.2.2 水资源使用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知,水资源的使用权是从所有权中衍生并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它是在未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由使用者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费用而取得利用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并由此获得收益的权利。水资源使用权包含两个层次:生产使用权和生活使用权。生活使用权利是指公民生活用水的权利,它又可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基本生活用水使用权,这部分应属于公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畴,应由政府无偿提供且无从交易;其二是其他生活用水,包括娱乐、享受用水。
3.3.2.3 水经营权
水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根据政府授权或合同约定,通过自身的投资,利用市场手段来获取收益的权利。它是连接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桥梁,利用它,抽象的国家所有权部分地被转化为具体的消费者使用权。水经营权包括对水资源的开发权、对设施的使用权以及对水商品的出售权三层含义。
3.3.2.4 水环境权
水环境权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一是享受、欣赏、体验适宜的水生态环境的资格和自由;二是利用水环境资源或水资源功能来维护其自身基本生活、生存发展需要的资格和自由;三是要求维持湖泊正常水位和河流流量的权利;四是通过对环境权的行使而取得水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权利。(www.daowen.com)
3.3.2.5 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价格的确定
依据经济学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污权价格应是由排污权供求状况决定的。但是,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尚未成熟,没有形成排污权的市场定价机制。因此,采用上海市水污染物交易中所提出的排污权价格的计算公式。
式中 P——某一污染物的单位排污权交易价格,元/kg;
G——单位某污染物所需投资数(基建投资+设备投资,当地2年平均数),元;
D——单位某污染物所需运行费用(当地2年平均数),元;
S——交易费用系数,包括环保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用,转让方为发生交易而发生的费用;
A——污染因子权重,当主要污染因子转让给非主要污染因子时A = 1,反之,则A = 1.2;
B——功能区权重,当高功能区向低功能区转让时,B = 1,反之,则B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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