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建议,水资源是指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种水源一方面应该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另一方面具有某种用途,能够被利用。水资源包括江、河、湖泊、海洋、地下水、冰川雪原及其水体,同时包括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所属的或修建的人工河、水库、水塘、水池、水渠和湖等人工水体。在人类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早期,水资源与空气一样被认为是自由物品而非经济物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开发活动的频率增大,水资源逐渐由自由物品变成有价的经济物品。进入工业社会以后,随着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类对水的需求不断增加,水资源越来越稀缺。与此同时,因为水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功能的多样性和使用的广泛性,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水资源属于全民或归国家所有。我国的水资源属于国家。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初始界定下,为了避免出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问题,有效地利用水资源,很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其产权。
3.3.1.1 水权界定的原则
按出现的先后顺序,国外较为流行的水权界定规则主要有三个。其一是先占或优先占用原则。先占原则认为,水资源在无人占用(使用)之前不属于任何人,第一个占用(使用)它的人就是它的所有者。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最初的权利持有人应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度。先占原则体现的是“时间上领先,权利上优先”的法律准则。其二是河岸原则或沿岸所有权原则。河岸原则认为,每个河岸所有者都有权凭他对河岸的产权,在不妨碍下游使用者的情况下对水资源拥有有限使用权。但是,为了防止非生产性的和投机性的河岸产权,对水的使用权仅限于在他自己的土地上使用。其三是平等使用或比例分享原则。平等使用原则认为,河岸所有者在不干扰其他使用者的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被允许以任何方式利用水资源。不难看出,以上这三个原则都强调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本质是水资源配置的优化与利用效率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我国水权初始界定的原则有五项:一是水资源公有制不变原则;二是基本生活用水与生态用水优先原则;三是地域优先原则;四是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时界定原则;五是建立水权补偿机制,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www.daowen.com)
3.3.1.2 水资源的经济特性及水权的属性
水资源具有多重特性:其一是可循环再生且储量有限,同时需要满足生态需要的自然特性;其二是水供给不仅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而且上游地区处于自然领先地位的生产特性;其三是基本用水弹性较小而多样化用水弹性较大的消费特性;其四是水利服务既具有私人物品属性,又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混合经济特性;其五是水资源循环体系的完整性决定了它要求统一管理,从而具有独特的区域特性。
水资源的多重特性决定了水资源既是私人物品又是公共物品,进一步决定了水权的双重属性:一是许多国家将水资源作为特定的自然资源从土地资源中分离出来,然后把它当作公共资源来规范,以法律规定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二是对水资源的部分使用权进行分配,从而使水资源配置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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