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是我国关于教师资格的法律文件,1995年12月12日由国务院颁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共7章23条。
(一)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是准入教育教学工作(职业)的法定条件。“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二条)
(二)教师资格的类别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第九条)(www.daowen.com)
(四)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第十二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第十四条)
(五)教师资格撤销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①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还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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