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类别:教育学视角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类别:教育学视角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类别:教育学视角

(一)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概念

1.教育法

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2.教育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3.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教育法律与教育法规的关系是,教育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规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教育督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从地位上讲法律高于法规,法律属上位法,法规属下位法。当下位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时,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二)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类别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国际教育条约(协定)五大类。

1.宪法(www.daowen.com)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母法,一切教育法律法规都有根据宪法制定。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为教育法律法规提供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也为教育教学活动确定基本法律规范。与宪法发生冲突的,以宪法中的规定为准则,其他法律法规要让位于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总纲”中共有12条对教育条款教育的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它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专项或专门)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就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又称教育专项法律或专门法律,它是依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或教育基本法律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某一具体部分教育法律关系的法律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1)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规定的文件,一般称“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的文件,一般称“规定”,如《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3)对某一项教育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件,一般称“办法”,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4.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教育法规一般称“条例”,有时也称“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如各省、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

5.国际教育条约(协定)

国际教育条约(协定)是国家批准和由国家领导人代表国家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国家元首正式签署的关于国际教育协作交流的规定。它属于国际法范畴,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如1989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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